小湘说税 来自湖南税务 00:00 04:00 自然人出租住房相关税费一览表 涉 税 实 务 A先生2018年3月将一套位于长沙市雨花区的住房出租给C女士半年,合同约定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方式,共计收取租金9000元。2018年6月,因门窗损坏由A先生支付了300元修缮费用,支付凭证齐全。请计算A先生2018年6月需要缴纳多少税费? 分 析 采取一次性收取租金的形式出租不动产,取得的租金收入可在租金对应的租赁期内平均分摊,分摊后的月租金收入为1500元,可享受小微企业免征增值税优惠政策。因此,A先生的出租行为可以免征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土地使用税。 另外,个人住房租赁合同免征印花税。 房产税: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租金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应缴纳房产税:9000÷6×4%=60元 个人所得税:免征增值税的,确定计税依据时,取得的收入不扣减增值税额。对于A先生的本次出租行为,计算应缴纳的个人所得税时,应依次扣减出租过程中缴纳的房产税60元、实际开支的修缮费用300、减除费用8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9000÷6-60-300-800)×10%=34元 因此,A先生2018年6月缴纳的税费合计:60 34=94元 政 策 依 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四十八号)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00号) 3.《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税收征收管理事项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23号) 4.《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试点若干征管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53号) 5.《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6.《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规定>通知》(国税发〔1994〕89号) 7.《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改增后契税房产税土地增值税个人所得税计税依据问题的通知》(财税〔2016〕43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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