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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里是九哥】王安石,从青苗法说起

 为什么73 2018-09-22


史学界最近开始有一股王安石热。这位北宋的改革家究竟是像梁启超说的,是一位“三代(尧舜禹)以下,第一完人!”还是如更多人评价的那样,是一个历史的罪人呢?九哥从王安石的青苗法给大家细致的勾勒一下,希望大家能够自己找到答案。

 

要说青苗法,就得先说清楚王安石推出青苗法之前普遍流行的粜(这个字读“跳”)籴(这个字读“迪”)法。粜籴法也称平籴法,最早可追溯到战国时李悝。经济上,李悝在魏国推行粜籴法;政治上废除世袭制度,大胆提拔有功于国家的平民,使魏国在战国早期成为诸侯中的强国。

 

粜字上面是一个出,下面是一个米,意思就是卖米;籴字上面是一个入,下面是一个米,意思就是买米。但这里的买和卖是有讲究的。粜专指在灾年歉收的时候,国家为了平抑米价,降低价格开仓放粮;籴专指丰年粮价过低伤农的时候,国家提高粮食的收购价,大量储备粮食的行为。显然,这两种行为都带有一种对社会的救济性质。国家采用平籴法不但很难赚到钱,更多的时候可能还要从财政里面往这一块贴钱。这也是为什么在计划9经济时代,我们的米价可以始终保持0.139元/斤的原因,国家始终在强力调控。

 

青苗法其实也不是王安石发明的,唐朝中后期,各地的军阀藩镇就已经以这个方式敛财了,王安石只是借用了过来。具体操作是这样的:各地为粜籴法建立的国家储备粮库的粮食作价后,地方财政为主,中央财政为辅兑换成钱,然后以每期(五个月为一期)20%的利息借给农民,农民需要联户作保。首先,这个借款的本息都是绝对有保障的,因为联户作保的农户以家庭财富的多寡被分为五等,上三等的家庭即使在灾年也是有余粮的。联户作保中必须有上三等的农户参与,承担连带责任。加上有国家公权力的监督,本利无忧。

 

这个贷款每年可以操作两期,分别是每年正月借出,五月收回;五月借出十月收回。假设一个县的初始本金有一万两,十年就可以达到31万两。当然,这是计算复利的结果,事实上朝廷是不能这么放贷的。


朝廷的做法很简单,全国拿出一笔本金,假设是300万两,一年40%的利息收入有120万两就很开心了,每年利息的收入增长10%就可以。增长率越高的州县主官越容易得到晋升,这就鼓励了州县官员对青苗法放贷政策不遗余力的大力推行,何况这里面还有巨大的权利寻租的空间——官员可以把自己的钱也一同放出去吃利息。

 

王安石的青苗法推行了将近二十年,从宋神宗继位的第二年开始,到宋神宗死后的第二年被叫停,大宋的国库不可谓不丰盈。以至于自我感觉厉害了的宋神宗南北两线用兵,可惜对西夏的两次用兵都以失败告终。

 

朝廷里不乏有识之士与王安石展开了激烈的斗争,民间更是怨声载道。因为在青苗法推行以前,处于上层的前三等农民原本没有借钱的需求;处于最下层的二个等级的农民可以选择性的借一点民间的高利贷,还款的时候既可以以现钱还,也可以以实物还。甚至农民本身就是借的米,以米来还本来就没有任何问题。实物还贷和现金还贷有很大的差别。简单说,青黄不接的时候,粮价肯定高,到收获的时节,粮价就低。民间可以在青黄不接的时候以借一还二的代价去借一石谷子,一部分留作种子,一部分充作口粮,收获的时候还上二石谷子没有问题。但折算成钱,官府贷款所需要付出的代价可能还高于民间借贷。

 

青苗法推出后,地方官员一方面为了捞钱,另一方面为了政绩,强行摊派,无论有没有贷款需求都必须贷,若干年下来,国库是有钱了,但绝大多数原本在前三等的农户沦为了末等。

 

正因为如此,在梁启超著《王荆公》吹捧王安石以前的将近八百年里,王安石名声很糟糕,甚至有将王安石和秦桧类比的。古今奸臣秦桧数第一,王安石排第二。那么,梁启超为什么会吹捧王安石呢?公车上书后,梁启超访问过很多国家,十几年回国后,成为了一个坚定的“保皇派”,梁启超认为“民可使由之,不可使知之!”换句话说,梁启超认为中国无需开启民智,治国的事情就交给君主立宪制以后的王室和内阁就好了。可惜的是,梁启超回国后,辛亥革命已经结束,满清皇帝已经逊位,他所期待的那种政体终归是没有出现,尽管《王荆公》早在1908年辛亥革命爆发前就已经付梓发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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