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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有一种“冰释前嫌”,让我们泪流满面……

 相忘于江湖梁 2018-09-23

鲁山县人民检察院日前刊发了这么一篇正面报道,引起了轩然大波。该报道题目就让我震惊了……《鲁山一初中生涉嫌强奸17岁女孩,检察官介入下双方冰释前嫌》。第一次发现自己语文水平不够,“冰释前嫌”还能这么用?


 

案情并不复杂,16岁的男孩小赵强奸了一名17岁的女孩小花,案件移送至鲁山县人民检察院审查逮捕,检察官在审查卷宗、讯问小赵之后,2018724日,鲁山县人民检察院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

 

案件到这一步,其实已经比较清晰。根据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有证据证明有犯罪事实,可能判处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采取取保候审尚不足以防止发生社会危险性的,应当予以逮捕。如果小赵犯罪事实不清或者罪行不重,本身就不需要逮捕。逮捕就意味着大概率应当判刑了。

 

接着,出现了比较诡异的一幕。检察院要贯彻落实“双向保护、优先保护”的原则,做到既能充分保护未成年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又能最大限度的关注未成年嫌疑人的成长,承办案件的检察官邀请国家二级心理咨询师李某对小花进行专业的心理帮扶,帮助小花解开心结……“经过心理咨询师李某耐心细致的疏导,被害人小花逐渐走出了阴影”。小花一句“我想让小赵当面向我道歉”,让检察官深感欣慰。

 

如果道歉有用,还要法律干嘛?这是公诉案件,是强奸案件啊。

 

据报道,小赵的母亲王某多次向未检科表达了想要和解的意愿,希望能够赔礼道歉、赔偿被害人小花的损失。办案检察官将双方的父母叫到一起,“给双方拉家常、讲政策、讲法律,希望双方能平心静气下来,面对问题,解决问题”,双方父母在未检干警的劝导下终于“冰释前嫌”

 

随即,未检科联系当地调解委员会对双方进行和解,王某赔偿了小花父母八万元人民币,小花和其父母对小赵表示谅解,在未检检察官的促成下,双方自愿签订了和解协议书。

 

很显然,这里的《和解协议书》是有问题的。根据刑事诉讼法对刑事和解的规定,刑事和解适用于,因民间纠纷引起,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犯罪,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故意犯罪案件,以及除渎职犯罪以外的可能判处七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过失犯罪案件。本案可能并不适用刑事和解。我宁愿相信这只是一个被害人家属出具的《谅解书》。

 

我们看到的结果是,检察院鉴于小赵主观恶性较小、系未成年人、与被害方依法自愿达成了和解、有帮教条件等,遂启动羁押必要性审查,将小赵的强制措施由逮捕变更为取保候审,使其在新学期伊始,能和同学们一起开始学习。小赵母亲给检察院送了锦旗,这变成了检察院宣传的一个事迹,成了荣誉。

 

取保候审,并不意味着后面没有审判。让该犯罪嫌疑人继续学业,给人造成的假象是,家长出了八万块钱,就可以没事了,这不是花钱买罪吗?你让老百姓怎么想?不骂你检察院才怪呢。事实上,可能在取保候审届满后,小赵还是免不了会判刑,但新闻稿中并没有提,所以给人的印象非常不好,以为就这样结案了。

 

小赵已经年满16岁,虽然是未成年人,但具备了完全的刑事责任能力。按照刑法规定,不满14周岁的人,不管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罪的,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14周岁—16周岁的人不犯上述之罪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满 16周岁的人犯罪,应当负刑事责任,即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未满18周岁的人不能判死刑。也就是说,小赵在14岁时就已经必须对强奸罪承担刑事责任,何况已经16岁。

 

多少年以来,我们笼统地强调保护未成年人的权利,但实际上多强调的是保护未成年被告人的权利,而经常忽略未成年被害人的权利。本案中的受害人也是未成年人,在强奸案这种案件中身心俱受到伤害,刑事诉讼程序又可能对其构成第二次伤害。她可能在家长的压力下,社会舆论的压力下不得不妥协,她的权利有没有得到充分的保障?在中国这个社会,她所受到的无形压力可能比我们想象的更大。


我不禁想起李天一案。犯罪嫌疑人同样是未成年人,李天一涉嫌强奸的是成年人,是在双方都有喝酒的情况下,况且判了十年有期徒刑;本案受害人是未成年人,怎么处理起来比李天一要轻得多?是因为李天一案舆论的压力全部在犯罪嫌疑人身上,所以必须重判,而本案的所有压力都在受害人这一方,只要做通了受害人的工作,就可以给犯罪嫌疑人取保并重返课堂?为什么厚此薄彼?

 

我询问了一位从事多年未检工作的资深检察官,他叹了口气,说:“本案的出发点和目标可能是好的,但方法和处理方式值得商榷。”我追问道:“愿闻其详”。他说:“这个案件昨天就在全国未检群炸锅了。多年来未检工作在缺乏专业帮教矫治能力情况下,报道出来的很多个案,已经严重透支了道德制高点,不断激起民众的质疑,也让民众、理论界误以为未检实务中存在着广泛的不教而宽(很多地区都堆砌资源只做个别典型案件),而现实却是残酷的不教而罚(全国得到相对专业帮教涉罪未成年人比例不到5%83%未成年人案件依然被起诉判决,大部分实际上经历了看起来温情的特殊制度,最后该起诉起诉该判决判决,俗称‘猫逗老鼠’困境,逗完最终仍然一口吃掉)。就本案而言,相信检察官出发点是好的,但一是没有诊断出未成年人嫌疑人强奸的犯罪原因和具体的致罪因素,二是没有认识到消除致罪因素的艰巨性。三是没有认识到被害人修复的长期性。四是对未检的专业性认识不足,这个案件需要长时间对嫌疑人的专业矫治、对被害人专业保护才能化解质疑,而不是继续透支道德。”

 

我宁愿相信,像这位检察官所言,出发点是好的,但宣传口的太想邀功,把这起案件描述成了花钱买罪,过分强调所谓的刑事和解,甚至给人的印象是“保护未成年人渣的权利”。16岁其实已经不是孩子了,在法律上是一个必须为自己的全部犯罪行为承担完全刑事责任的人。如果不为自己的犯罪行为承担应有的刑事责任,对被害人不公平,对其他被告人不公平,对这个社会也不公平。我们的未成年人司法制度,也应当反思,如何真正保护未成年受害人的权利,而不是为了表面上的成绩,忽视掉在刑事诉讼中受到伤害的那一方。再多的锦旗,可能都无法弥补一次错误的宣传带给法律公信力的伤害。

 

无独有偶。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函给福建省司法厅,表扬两位指定辩护的律师“能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充分发挥桥梁作用配合审判机关做好被告人的沟通工作”,“多次耐心做好被告人的思想工作,使被告人当庭认罪、悔罪”。恍惚间,以为这是在表扬公诉人呢,辩护律师怎么成为配合法院做被告人认罪的工作了?这不俨然第二公诉人么?辩护律师的职责是什么?根据法律规定,“律师担任辩护人的,应当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很显然,这两位律师背离了自己的初衷,但因为“听话”而受到表彰。



在刑事诉讼中,控辩对抗是一种常态,尤其在重大疑难案件中,辩护律师更应从犯罪嫌疑人无罪、罪轻角度进行积极的辩护,以对抗控方有可能造成的错误追诉或者违背正当程序的行为。最好的辩护,是无罪辩护,甚至律师在本能上都要反对控方的主张,因为只有这种反对,让居中审判者兼听则明,而不是一边倒地倾向于控方的起诉。这种对抗是对抗制庭审的制度性设计,是有益于司法的公正,而控辩双方如果“冰释前嫌”,反而有可能牺牲被告人的权益,庭审走过场。


法院对辩护律师的表扬,不是一种荣誉,而是一种耻辱,让很多人对辩护律师的职责和执业操守产生了疑问,对律师行业反而是伤害。


在前法治时代,总有一种“冰释前嫌”,让我们泪流满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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