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9月24日就是中秋节。每年的中秋节,很多企业依然保持着给员工发放月饼这个“优良传统”作为福利。那给员工发放月饼有哪些重要的涉税事项呢: 一、增值税
(1)外购的月饼发放给员工,进项税额不能抵扣。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规定:“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一)用于简易计税方法计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劳务、服务、无形资产和不动产” (2)自产的月饼发放给员工,需要视同销售计提销项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四条规定:“将自产、委托加工的货物用于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视同销售货物。” 二、个人所得税 (1)月饼分发到个人,属于分得清,按照工资薪金所得交个人所得税。(新个人所得税法,税率表采用“综合所得税率表“。)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规定:“第十条 个人所得的形式,包括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和其他形式的经济利益。” (2)月饼不分发到个人,比如放在办公室,大家可以集体一起吃的,可以不交个人所得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所得税司副司长叶霖儿在国家税务总局2018年第三季度政策解读时的答复:“对于任职受雇单位发给个人的福利,不论是现金还是实物,依法均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但对于集体享受的、不可分割的、未向个人量化的非现金方式的福利,原则上不征收个人所得税。” 三、企业所得税 企业不管是用自产的月饼发放给职工,还是用外购的月饼发放给职工,在企业所得税方面都应该按视同销售处理。企业发生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情形时,属于企业自制的资产,应按企业同类资产同期对外销售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属于外购的资产,可按购入时的价格确定销售收入。同时,发放的月饼计入职工福利费,在不超过本年度工资薪金的14%内据实扣除。 政策依据: (1)《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2)《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第四十条规定:企业发生的职工福利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14%的部分,准予扣除。 (3)《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第二条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三)用于职工奖励或福利” 总之,这个“月饼”,小编是有十几年没吃过了,因为难吃。如果这个”月饼“还要在我的工资里面再”税“一下,我会宁愿跟老板说:老板,求求你别给我发了。但话说回来,对于个税来说,该交还是不交,请记得看我上面红色标记的(谢康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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