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公司规章制度的管理工作,建立和完善公司规章制度体系,规范公司规章制度制定程序,推动公司法制化管理,促进依法治企,根据《公司章程》及公司建章立制的总体目标和要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适用本制度。 公司下属企业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可参照本制度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 规章制度的制定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合法性原则。指合乎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的规定。 2、系统性原则。指公司所有规章制度是一个复杂的系统,各项制度之间应相互协调、相互衔接,避免冲突和矛盾。 3、适宜性原则。指各类制度制定要有的放矢,符合公司现状,具有可操作性,易被执行。 4、从简性原则。指各类制度制定用语必须准确,文字语句言简意赅,弃繁就简,语言通俗易懂,行文符合国家公文规范。 5、人人平等原则。指公司在制订所有规章制度过程中,公司员工都应一视同仁,不应当有例外的人或事。 6、从低不就高原则。指制度制定形式选择上要从低不就高,即可用通知行文的就不用会议纪要、能用规定规范的就不用基本制度形式。 第四条 规章制度应当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科学、合理地规定公司各部门、各岗位的权利、义务、责任以及公司内部的管理秩序。 第五条 公司企业管理策划部是公司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对制度的重新制定颁布,同时废止上年度的制度。 第六条有关职能部室是公司本专业规章制度的归口管理部门,按照本部门职责范围和权限制定本部门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二章 规章制度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规章制度是指公司依据国家(地方)有关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结合自身实际情况,制定的规范公司生产、经营、管理等方面的文件。规章制度的名称为“章程”、“制度” “规定”、“办法”、“实施细则”、“决定”、“会议纪要”、“通知”、“标准”等。 “章程”是指对公司的宗旨、组织原则和经营管理方法等事项的规定,由公司股东会负责制定、修改。 “制度”是指涉及全公司范围内的普遍遵守的规定,由公司党委办公会、董事长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等会议负责制订、修改。 “规定”、“办法”、“实施细则”是指对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某一方面作的具体规定和实施办法,经职能部室拟定并经公司相关会议审议通过后执行。 “会议纪要”是指董事长办公会、总经理办公会和其他公司会议决定的关于某一方面作出的具体规定。 “通知”属一次性或暂时性的决定。 “标准”、“规程”、“流程”指公司各类技术和管理方面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质量体系和内控体系相关文件。标准包括管理标准和业务标准两部分,管理标准主要指部门职能、岗位职责等,业务标准主要指工艺标准、操作规程等。 第三章 规章制度的制定、修改和废止程序 第八条 立项 1、各部门根据公司规章制度基本框架拟定本部门规章制度项目表,并确定具体规章制度申报项目,向公司企业管理策划部备案并负责落实。 2、各部门申报的规章制度起草项目应包括以下内容: (1)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 (2)制定规章制度的必要性; (3)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宗旨; (4)规章制度的内容; (5)起草部门和起草责任人的组成; (6)起草进度计划; (7)规章制度草案说明书。 3、公司企业管理策划部对起草部门报送的拟定公司规章制度项目表以及具体草案项目进行综合协调后,填写公司规章制度制订计划书,报请公司主管领导批准,作为公司规章制度年度计划。 4、对需经调研考察后制订的规章制度,由公司企业管理策划部根据各部门申报规章制度草案项目、完成时间以及必要的调研费用和工作条件,报公司主管领导批准。 5、对因情况变化已列入年度计划而无制定必要的或因工作急需制定而未列入年度计划的,由公司企业管理策划部与起草部门协商,经公司主管领导批准后撤消或增加该项目立项。 第九条 起草、批准 1、规章制度草案由其内容所涉及专业的主管部门负责起草。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业务的,由相关部门组成联合起草小组起草,公司企业管理策划部协调,并确定牵头部门。 2、公司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小组)应对其起草项目进行深入调查研究,掌握国家有关法律、政策,国内外有关资料及公司现状,并应对其所拟定规章制度草案的作用效果有一定的预测。 3、规章制度草案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 (1)规章制度草案的名称、规章制度的内容、制定规章制度的依据、宗旨。 (2)规章制度草案的适用范围。 (3)负责规章制度实施的部门。 (4)实施日期。 (5)其他事项。 4、修改规章制度的,对需要修改的条款应在规章制度修改草案说明书中明确。 5、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书起草完毕后,应送交公司企业管理策划部审查,起草部门(小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规章制度草案及其说明; (2)每一条款制定的依据(包括国家法律、法规、政策、规章制度或事实)、索引; (3)有关国家政策、法律法规及其他有关文件资料。 6、公司企业管理策划部收到规章制度草案及说明后,转送公司办公室进行公文格式、文字和逻辑上的审核,法律顾问室进行法律方面的专项审核,再由企业管理策划部进行综合审核,最后转拟制订制度涉及部门及审批人员进行会签。 7、规章制度在起草过程中,应当广泛听取有关部门、基层单位和职工代表的意见。听取意见可以采取座谈会、论证会、征询意见表等多种形式。 8、公司企业管理策划部对草案初步审查后,送公司办公室,由公司办公室召集公司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召开专门会议,就以下内容进行论证,并征求有关部门的意见: (1)规章制度是否符合现行国家政策的要求; (2)规章制度是否符合本公司生产经营及管理实际; (3)规章制度内容所涉及部门是否有不同意见及对意见的评估; (4)对规章制度可预见性效果提出不同意见及对意见的评估; (5)对规章制度的可行性作出结论。 9、公司企业管理策划部根据公司专门会议审查意见,负责出具审查修改意见和论证结论,并将其与规章制度草案、草案说明退回原规章制度起草部门(小组)修改完善。 10、经公司相关会议批准、涉及公司职工切身利益的,须经公司职代会审议通过后,由企业管理策划部颁布、执行。 第十条 责任 1、制订规章制度的主管部门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由其全面负责制度的起草工作。 2、对涉及两个以上部门主要业务的,牵头部门的领导为第一责任人,由其全面负责制度的起草工作,参与部门领导负有协助责任。 第十一条修改、废止 1、规章制度的修改和废止应由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提出草案,企业管理策划部立项、审核,并组织相关部门论证,出具审查报告后,依据规章制度涉及的部门或内容报请公司董事长办公室、党委工作部或公司办公室组织召开相关会议审定。对一些一般性规定、实施细则,企业管理策划部认为无必要时,也可以提请规章制度的制定部门对规章制度进行修改和废止,经企业管理策划部审核后颁布执行。 2、需修改(废止)的规章制度经立项后,草案送交企业管理策划部审核,起草小组应提交下列文件资料: (1)规章制度修改(废止)草案及其说明; (2)条款修改(废止)的依据及其必要性; (3)有关国家政策、法律制度及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3、规章制度修改(废止)草案应符合规章制度的技术要求。 4、对没有修改(废止)基础的规章制度草案,由企业管理策划部退回起草部门。 5、规章制度部分条款被文字修改或者废止的,必须公布新的规章制度。 第十二条 其他规定 规章制度的题注应当载明批准机关、通过日期、生效时间。 第四章 附则 1、本制度经公司董事长办公会讨论通过后下发执行。 2、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办公室、企业管理策划部负责解释。 3、本制度自颁布之日起实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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