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如何改革。在事业单位分类改革中,要求将行政类事业单位所承担的行政职能划归机关,今后将不再设立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1、行政类事业单位的改革时间安排:新一类党政机构改革,要求省级机构改革于2018年12月底完成,市县两级同步推进,最迟于2019年3月底完成。目前,党政机构改革方案正在讨论酝酿中,省机构编制部门明确要求,提前开展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摸清底子,找准依据,划分职能,于党政机构改革之前拿出改革方案,以利于省、市、县三级行政部门改革。 2、机构改革方式:按照完全、主要、部分承担行政职能,将行政类事业单位划分为三个类型,完成承担行政职能的职业单位,例如质检站等,将其承担的职能完全划转到行政机关,单位撤销,确需单独成立的,可以单独成立,要在同级行政部门限额内占据名额。将主要、部分承担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将其承担的行政职能,划转到相应的行政机关承担,其承担的公益服务职能进行整合,保留或者成立新的事业单位,继续发挥公益服务职能。 3、人员、编制改革方式: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按照“编随事走、人随编走”的原则,编制随职能划转,人员随编制共同划转。但实际上,由于行政机关不能同时存在事业编制,即所谓的“机关事业编制”,这是典型的混岗混编,是违规行为。而行政编制又实行总量控制,也没有可能将随职能划转而来的事业编制置换为行政编制,人员过渡为公务员。因此,最现实的方法,是将职能划转到机关,原来承担职能的人员和编制分流到其他事业单位,依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 4、行政执法机构改革:行政执法机构是行政类事业单位的一种典型类型,在此次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中,还是由于行政编制的限制,单独将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划分出来,实行行政执法综合改革,依然保留在事业单位序列。由于行政执法职能重点在县区,因此在县区整合成立综合行政执法中心,或者农业、市场、文化、自然资源、环境保护等五大行业执法中心。根据辽宁省县区行政执法类事业单位改革,事业单位不再参公,只暂时保留已取得参公身份人员的参公待遇。 行政类事业单位改革要求10月初出台相关方案,全国各省市县同步推进,在省级党政机构改革之前基本理顺职能关系,然后制定共同的改革方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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