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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天津发生的吊篮坠落致1死2伤事故,它属于起重伤害吗?

 阳光wyg 2018-09-25

来源:安全论坛

整理:青铜安全课堂


天津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网站发布这样一条事故信息《瑞通大厦在建项目施工现场发生一起1人死亡的起重伤害事故》,主要内容如下:



这条文字不超过200字的事故信息可以看出这3个问题:


事故曝光


事故一旦发生,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和作业分包单位的都将“榜上有名”。


所以无论建设单位、总包单位、监理单位和作业分包单位等相关单位都应关注安全生产,履行好相应的安全生产职责,否则一旦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大家脸上都没有光彩。


但值得提醒的是,这样的事故通报绝不能作为“曝光台”性质来处理。



事故性质


每起事故发生可能原因是一样的,事故结果可能不一样。本起事故确定为死亡1人伤2人,这是一起一般事故,如果不幸本起事故造成3人死亡那就是较大事故,可能在追究责任上就不一样了。


如果吊篮下面有多人,事故性质可能更严重。因此,事故发生的原因可能是一样的,结果不一定一样。我们在处理事故时,一方面要追究事故的损失责任,另一方面更应当关注事故的原因。



事故类型


起重机械,是指用于垂直升降或者垂直升降并水平移动重物的机电设备,其范围规定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0.5t的升降机;额定起重量大于或者等于3t(或额定起重力矩大于或者等于40t·m的塔式起重机,或生产率大于或者等于300t/h的装卸桥),且提升高度大于或者等于2m的起重机;层数大于或者等于2层的机械式停车设备。


根据国家质检总局颁布的《特种设备目录》,起重机械分为:桥式起重机、门式起重机、塔式起重机、流动式起重机、门座式起重机、升降机、缆索式起重机、桅杆式起重机、机械式停车设备。


起重伤害事故是指在进行各种起重作业(包括吊运、安装、检修、试验)中发生的重物(包括吊具、吊重或吊臂)坠落、夹挤、物体打击、起重机倾翻、触电等事故。


有人说从各种规范、定义都看不出吊篮是属于起重机械范围,因此吊篮作业不属于起重作业。


你认为此事故属于起重伤害吗?请在留言区讨论。

1.是                           2.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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