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肯定地说,录音或录像证据是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之一。 在《民事诉讼法》第63条规定了八种形式的证据,其中第四项是“视听资料”也就是录音录像证据。在《继承法》中,也有“录音遗嘱”的规定。所以,视听资料法律允许的证据形式,是没有任何争议的。 在对方不知情的情况下,取得的录音证据是否合法?按法律规定,非法取得的证据是不可以作有效证据的,录音证据如果是非法取得的,也仍然不能作为有效证据使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70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提出的下列证据,对方当事人提出异议但没有足以反驳的相反证据的,人民法院应当确认其证明力: 在司法实践中,这要看具体情况分析: 1、如果是与对方当面或电话沟通过程中,偷偷录制双方沟通的过程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属于合法取得,有效。 2、如果是采取在他人居所、工作场所等安置偷录设备,或者是采取其他非法手段取得的视听证据,一般认为不属于合法取得,无效。 要使录音证据具有法律效力,必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出示的录音证据未被剪接、剪辑或者伪造,前后连接紧密,内容未被篡改,具有客观真实性和连贯性。二是录音证据的取得必须符合法律规定。三是对方未提出反驳或反驳理由不成立。 那最终,对于题主所描述的问题,我们也可以根据以上条件做一能否作为证据的判断。当题主的录音内容以及流程符合以上条件时,那在录音的合法性方面就是完全符合的。但是假若题主仅仅依靠对原告的录音内容而以此推翻其他所有的证据,那就有一点困难的。 在法庭之中,除了直接证据和间接证据外,还讲求的是一个逻辑推理性,也就是说证据并不是单独存在于法庭的辩论过程中,而使通过其他证据的相互论证、相互扶持才形成的整个证据链条。因此,还是需要其他证据加以论证才能够推翻其他的证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