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在解放初期,电气图纸是套用前苏联的标准,其中文字符号是用俄文字母表示的。1964 年,我国颁布一整套电气图形符号和文字符号国家标准,其中文字符号主要是由汉语拼音字母表示的,由于当时电力工业的规模还比较小以及当时的具体环境,标准的贯彻执行是比较顺利的,很快深入人心。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新形势,我国于1984年后陆续颁布了电气图形符号和文字符号新的国家标准,取代 BG312—64 旧标准图形符号和 BG315—64 旧标准文字符号,它是根据国际电工委员会(IEC)相关出版物制定的,仅有个别符号是我国已习惯使用而IEC又没有的符号,它的发布和实施使我国在电气制图领域的工程语言及规则得到统一,并与国际上通用的语言及规则协调一致,促进了国内各专业之间的技术文流,加强了国际间的交流和合作。上世纪90年代以来,电气制图和电气图形符号的国际标准已陆续修订,我国亦跟踪IEC再次修订了新的国家标准。 文字符号用字母或字母组合构成。文字符号的字母采用拉丁字母大写正体字。文字符号可分为基本文字符号和辅助文字符号两类。 图形符号的使用规则 电气制图在选用图形符号时,应遵守以下使用规则: 1.图形符号的大小和方位可根据图面布置确定,但不应改变其含义,而且符号中的文字和指示方向应符合读图要求。采用计算机辅助绘图时,应按特定的模数 M=2.5mm 的网格设计。这可使符号的构成、尺寸一目了然,方便人们正确掌握符号各部分的比例。 2.在绝大多数情况下,符号的含义由其形式决定,而符号大小和图线的宽度一般不影响符号的含义。有时为了强调某些方面,或者为了便于补充信息,允许采用不同大小的符号,改变彼此有关的符号的尺寸,但符号间及符号本身的比例应保持不变。 3.在满足需要的前提下,尽量采用最简单的形式;对于电路图,必须使用完整形式 的图形符号来详细表示。 4.在同一张电气图样中只能选用一种图形形式,图形符号的大小和线条的粗细亦应 基本一致。 5.符号方位不是强制的。在不改变符号含义的前提下,符号可根据图面布置的需要 旋转或成镜像放置,但文字和指示方向不得倒置。 6.图形符号中一般没有端子符号。如果端子符号是符号的一部分,则端子符号必须 画出。 7.导线符号可以用不同宽度的线条表示,以突出或区分某些电路、连接线等。 8.图形符号一般都画有引线。在不改变其符号含义的原则下,引线可取不同方向。在 某些情况下,引线符号的位置不加限制;当引线符号的位置影响符号的含义时,必须按规 定绘制。 9.图形符号均是按无电压、无外力作用的正常状态表示的。 10. 图形符号中的文字符号、物理量符号,应视为图形符号的组成部分。当这些符号 不能满足时,可再按有关标准加以充实。 常用电气二次图形符号和文字符号新旧对照表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