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种常见行政案件的证据规格
十种常见行政案件的证据规格??一、盗窃案件证据规格?(一)被侵害人询问笔录。应当问明被窃时间、地点、经过,如何发现被窃,被窃物品的数量、特征、种类、购买时间及价值,被窃钱款应问明具体数额、面值、张数,被窃钱物存放于何处。?(二)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应当问明以下情况:?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情况。此外还应问明违法嫌疑人的身体状况,若是年轻女性,还需要问明是否怀孕、是否在哺乳期内等情况。?2、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动机、目的、预谋和实施过程,如果是结伙作案的,需问明各违法嫌疑人之间的相互关系、作案分工、体貌特征等能相互印证的情况;?3、窃取财物的数量、品种、规格和型号;?4、赃款、赃物的下落,进行销赃、窝赃的人员、地点以及退赃情况;?5、作案工具的具体情况和作案工具的来源及去向;?6、有无其他违法犯罪行为;?7、案发时的衣着特征;?8、如有鉴定结论的,应在笔录中告知违法嫌疑人,并征询其是否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三)证人证言。应当及时询问知情人或发案现场群众,获取违法嫌疑人采用秘密窃取方法实施盗窃行为的证词。?(四)现场勘验笔录。对违法嫌疑人以特定手段(如撬门砸锁)进入现场及从特定位置窃取特定物品的,应当制作勘验笔录记录现场状况并提取违法嫌疑人遗留在现场的脚印、指纹、物品等。有条件的应当对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五)物证。对查获的作案工具、赃款、赃物应当拍照附卷。?(六)估价鉴定。涉案物品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价格鉴定机构估价。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买发票等票据能够认定价值的涉案物品,或者价值明显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不进行价格鉴定。?(七)将可证明被窃物品价值的证据。如购物发票等附卷;被窃物品返还被侵害人或被害单位时,应严格按照规定填写发还物品清单。?(八)违法嫌疑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籍资料以及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违法嫌疑人如系外国人,身份证明材料主要是指护照。对从公安网人口信息库中查询所得的户籍资料,应由操作人签字,并加盖派出所印章或调查材料专用章。??二、诈骗案件证据规格?(一)被侵害人询问笔录。应当问明发案时间、地点、作案方式、作案过程以及被骗钱款、财物或其他物品的特征、价值。?(二)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应当问明以下情况:?1、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同前述盗窃案件的要求);?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即是否有非法占有他人财物的目的;?3、问明作案时间、地点、手段、危害后果,即用什么方法(如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等),达到骗取受害人财物的目的;?4、问明作案工具及来源;?5、问明分赃情况;?6、问明被骗取钱款、财物或其他物品的去向;?7、结伙作案的,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之间相互关系、相互分工、相互印证情况;?8、有无前科;?9、案发时违法嫌疑人的衣着特征;?10、固定民警出示证件予以口头传唤或者持证传唤的情况;?11、如有鉴定结论的,应在笔录中告知违法嫌疑人,并征询其是否有异议、要求重新鉴定。?(三)证人证言。及时询问现场目击证人,询问违法事实情节、被骗取钱款、财物特征及价值、嫌疑人、受害人各自体貌特征等情况。?(四)物证。对查获的违法嫌疑人实施诈骗行为所使用的工具(假道具、假证明、伪造、变造用于作案的一切物品)、赃款、赃物应当拍照附卷。?(五)如果嫌疑人不是当场抓获的,可以让被侵害人进行辨认,并制作辨认笔录。?(六)估价鉴定。被骗物品价值不明或者难以确定的,公安机关应当委托价格鉴定机构估价。根据当事人提供的购买发票等票据能够认定价值的涉案物品,或者价值明显不够刑事立案标准的涉案物品,公安机关可以不进行价格鉴定。?(七)将可证明被骗物品价值的证据,如购物发票等附卷;被骗物品返还被侵害人或被侵害单位时,应严格按照规定填写发还物品清单。?(八)违法嫌疑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籍资料以及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违法嫌疑人如系外国人,身份证明材料主要是指护照。对从公安网人口信息库中查询所得的户籍资料,应由操作人签字,并加盖派出所印章或调查材料专用章。??三、扰乱公共场所秩序案证据规格?(一)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应当问明以下情况:?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以及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情况(同前述盗窃案件的要求);?2、作案的动机、目的、预谋和实施过程;?3、作案手段、方式、危害后果;?4、作案工具及其来源和去向;?5、结伙作案的,应问明其他违法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在本案中实施的具体违法行为,从而分清主次,区分责任,相互印证;?6、问明有无前科;?7、案发时违法嫌疑人的衣着特征;?8、固定民警出示证件予以口头传唤或者持证传唤的情况。?(二)证人证言。应当及时询问知情人或发案现场群众,问明违法事实情节、后果。?(三)物证。对现场人员伤害情况、财物损坏程度以及提取的工具(如“横幅”、“状纸”、“小广告”等)应当拍照附卷。?(四)提取书证,如散发的传单、电话通话记录等。?(五)估价鉴定。造成物品损失的,对损坏的物品要作物价鉴定,并将结论告知或送达嫌疑人和受害人。?(六)视听资料。对于扰乱公共场所秩序的违法行为,有条件的应当录音、录像。?(七)违法嫌疑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籍资料以及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对从公安网人口信息库中查询所得的户籍资料,应由操作人签字,并加盖派出所印章或调查材料专用章。??四、阻碍执行职务案件证据规格?(一)被侵害人(单位)询问笔录。应当问明发案的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违法嫌疑人身份、体貌特征及现场见证人情况,是否使用凶器、何种凶器等情况。?(二)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应当问明以下情况:?1、问明违法嫌疑人基本情况(同前述盗窃案件的要求);?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3、问明作案手段、危害后果。问明以何种方式,对国家工作人员执行职务,制造困难,使其工作不能顺利进行,或导致正在执行的职务发生困难、无法进行;?4、问明作案工具及其来源和去向;?5、结伙作案的,问明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相互印证情况;?6、问明有无前科;?7、案发时的衣着特征;?8、固定民警出示证件予以口头传唤或者持证传唤的情况。?(三)证人证言。应当及时询问知情人或发案现场群众,问明违法嫌疑人实施阻碍执行职务行为的时间、地点、行为方式(是否使用作案工具、是否结伙实施等)、起因(过程)、结果,暴力威胁等情况;?(四)物证。对查获的作案工具及被损坏的制服、警用装备等应当拍照附卷。?(五)伤情鉴定。造成执行公务人员人体伤害的,应当及时开具验伤通知书或者委托有法定资格的法医学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六)视听资料。对于阻碍人民警察执行职务的违法行为,有条件的应当录音录像。?(七)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证明。一般而言,应当将执行公务证件复印件核实后盖章附卷。有执行公务文件或行政决定书的,应当将文件复印件核实后盖章附卷。对于公务人员的身份情况,应当在被侵害人询问笔录中载明。对于依法执行职务过程中执法人员的行为合法性要进行重点突出,且必须在执法中曾经对于依法执行职务以及自身身份进行明示——即违法行为人明确知晓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身份以及正在依法执行职务。?(八)违法嫌疑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籍资料以及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对从公安网人口信息库中查询所得的户籍资料,应由操作人签字,并加盖派出所印章或调查材料专用章。??五、殴打他人、故意伤害案件证据规格?(一)被侵害人(单位)询问笔录。应当问明发案时间、地点、起因、经过、后果、违法嫌疑人身份、体貌特征、现场见证人情况以及是否使用凶器,使用何种凶器等情况。?(二)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应当问明以下情况:?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情况(同前述盗窃案件的要求);?2、发案时间、地点、手段和过程,伤害行为应与伤害后果有因果关系;?3、动机和目的,确定其主观状态;?4、是否使用凶器,使用何种凶器及凶器去向;?5、被侵害人身份及体貌特征;?6、共同作案的,问明其他行为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在本案中实施的违法行为,从而分清主次,区分责任;?7、案发时的衣着特征;?8、固定民警出示证件予以口头传唤或者持证传唤的情况。?(三)证人证言。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证人都应当制作询问笔录,并应当在笔录中载明证人与当事人的关系。询问笔录中应当问明发案时间、地点、起因、行为方式、作案工具、伤害部位、是否有共同违法行为人及被侵害人的伤情状况等情况。?(四)检查笔录。执勤民警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对当事人伤势及现场财物损毁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有条件的,应对发案现场进行拍照、摄录像。?(五)物证。对殴打他人使用的工具(如刀具、棍棒等)应当及时提取、扣押并拍照附卷。?(六)人体伤害鉴定。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开具验伤通知书让被侵害人去有法定资格的医院验伤。遇到受伤程度较重,可能构成轻伤以上伤害程度的,被侵害人要求作伤情鉴定的,违法嫌疑人、被侵害人对伤害程度有争议的以及其他应当作伤情鉴定的情形,应当委托有关人体伤害鉴定机构进行鉴定。?(七)辨认笔录。被侵害人与违法嫌疑人之间,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认识或不知真实姓名的,应当进行辨认,并将辨认过程和结果以笔录形式加以固定。?(八)违法嫌疑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籍资料以及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对从公安网人口信息库中查询所得的户籍资料,应由操作人签字,并加盖派出所印章或调查材料专用章。??六、寻衅滋事案件证据规格?(一)被侵害人(单位)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违法嫌疑人身份、体貌特征、人数、行为方式;被伤害情况、物品被损害(被强拿或占用)情况。?(二)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应当问明以下情况:?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情况(同前述盗窃案件的要求);?2、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逞强争霸、显示威风,还是发泄不满、报复社会,抑或是开心取乐、寻求刺激以及其他目的;?3、违法情节是否恶劣以及造成社会、场所混乱的程度;?4、作案手段、危害后果;?5、作案工具及其来源和去向;?6、结伙作案的,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情况;?7、案发时的衣着特征;?8、固定民警出示证件予以口头传唤或者持证传唤的情况。?(三)证人证言。证人询问笔录应当问明:?1、违法事实情节是否恶劣以及造成社会、场所的混乱程度。?2、违法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危害后果。?3、违法行为是否引起公愤。?(四)检查笔录。执勤民警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对当事人伤势及现场财物损毁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有条件的,应对发案现场进行拍照、摄录像。?(五)物证。对违法嫌疑人使用的工具(如刀具、棍棒等)应当及时提取、扣押并拍照附卷。?(六)鉴定意见。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开具验伤通知书让被侵害人去有法定资格的医院验伤或者委托人体伤害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对于造成的财物损失情况,也应当进行价格鉴定。?(七)辨认笔录。被侵害人与违法嫌疑人之间,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认识或不知真实姓名的,应当进行辨认,并将辨认过程和结果以笔录形式加以固定。?(八)违法嫌疑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籍资料以及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对从公安网人口信息库中查询所得的户籍资料,应由操作人签字,并加盖派出所印章或调查材料专用章。??七、结伙斗殴案证据规格?(一)被侵害人(有时无被侵害人)询问笔录。问明发案时间、地点、经过;违法嫌疑人身份、体貌特征、人数、行为方式;被伤害情况。?(二)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应当问明以下情况:?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及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情况(同前述盗窃案件的要求);?2、问明作案的动机和目的:是否为了私仇、争霸一方或其他不正当目的;?3、作案手段、危害后果;?4、作案工具及其来源和去向;?5、问明结伙聚合的过程;?6、是否有预谋过程以及各违法嫌疑人相互关系、地位、相互印证情况;?7、各违法嫌疑人的体貌特征;?8、固定民警出示证件予以口头传唤或者持证传唤的情况。?(三)证人证言。证人询问笔录应当问明违法嫌疑人的作案手段、危害后果等情况。?(四)检查笔录。执勤民警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对当事人伤势及现场财物损毁情况进行详细记录,有条件的,应对发案现场进行拍照、摄录像。?(五)物证。对违法嫌疑人使用的工具(如刀具、棍棒等)应当及时提取、扣押并拍照附卷。?(六)鉴定意见。承办人员应当及时开具验伤通知书让被侵害人去有法定资格的医院验伤或者委托人体伤害鉴定机构进行伤情鉴定。?(七)辨认笔录。被侵害人与违法嫌疑人之间,证人与双方当事人之间不认识或不知真实姓名的,应当进行辨认,并将辨认过程和结果以笔录形式加以固定。?(八)违法嫌疑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籍资料以及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对从公安网人口信息库中查询所得的户籍资料,应由操作人签字,并加盖派出所印章或调查材料专用章。??八、卖淫嫖娼案证据规格?(一)检查笔录。现场抓获卖淫、嫖娼人员的,可制作检查笔录,提取安全套、性药、嫖资等物证和记载卖淫嫖娼款项、帐单的书证,办理扣押手续。不适宜附卷保存的证据,应当拍照附卷后将原物依法销毁。?(二)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应当问明以下情况:?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此外,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情况(同前述盗窃案件的要求);?2、违法行为发生的时间、地点,双方如何结识、讲价及交易过程,嫖娼人员支付的现金数额及面值、张数等;?3、卖淫人员主观上是否具有获取物质利益的故意;?4、卖淫、嫖娼人员是第几次卖淫、嫖娼的,是否有性病;?5、在场所进行卖淫的,还应问清该场所负责人与卖淫人员的关系,该场所是否与卖淫人员有约定,以及安全套、性药等物品的来源,以确认该场所是否存在有组织强迫引诱、容留、介绍妇女卖淫的行为;?6、在出租房屋或他人家中卖淫的,应问清出租人或房主是否明知,双方口供应相互印证;?7、案发时的衣着特征;?8、固定民警出示证件予以口头传唤或者持证传唤的情况。?(三)证人证言。应当及时询问知情人或发案现场群众,获取违法嫌疑人进行卖淫嫖娼的证词。?(四)物证。对查获的卖淫嫖娼人员使用的安全套、性药以及嫖资、卖淫所得其他财物、记载嫖资的帐单等物品应当拍照附卷。?(五)违法嫌疑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籍资料以及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等。?(六)承办人员还应当收集以下证据:?1、违法嫌疑人是否系非法同居、通奸等不正当性关系的证据;?2、卖淫嫖娼人员是否“明知”自己患有性病的证据;?3、嫖娼人员是否“明知”卖淫女不满?14周岁的证据。??九、赌博案证据规格?(一)违法嫌疑人(含参赌、设赌、为赌博提供场所、赌资、赌具、交通通讯工具,为赌博放哨、通风报信、护场人员)询问笔录应当问明以下情况:?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劳动教养、收容教育、强制戒毒、收容教养等情况。此外,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情况(同前述盗窃案件的要求);?2、赌博的时间、地点、参赌人员数量、姓名及相互关系,采取何种赌具和方式,赌注大小,携带赌资多少,赌博经过及输赢情况,是第几次赌博;?3、问明设赌人员所备资金数量、用途;?4、设赌、参赌人员之间的关系、输赢情况,怎样进行利益分配;?5、主观上是否具有以营利为目的的故意;?6、各参赌人员口供相互印证;?7、案发时的衣着特征;?8、固定民警出示证件予以口头传唤或者持证传唤的情况。?(三)证人证言。应当及时询问知情人或发案现场群众,获取违法嫌疑人实施赌博行为的证词。?(四)检查笔录。现行查获的赌博案件可制作检查笔录,对赌具、赌资应逐人分清,分别扣押。不能逐人分清的赌资,单独扣押。有现场拍照或摄录像条件的,应当对赌博现场进行拍照或摄像。?(五)物证。对查获的赌博机、赌具、赌资等物品应当拍照附卷。?(六)利用电子游戏机进行赌博的,应由文化部门鉴定电子线路板和游戏机种类。对于明知是赌博机并负责赌博机维修、上分退分、收款的服务人员,应按为赌博提供条件予以处罚。对于设赌机的业主,应当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应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七)违法嫌疑人的身份证明材料包括身份证、户籍资料以及其户籍所在地派出所出具的身份证明材料等。违法嫌疑人如系外国人,身份证明材料主要是指护照。对从公安网人口信息库中查询所得的户籍资料,应由操作人签字,并加盖派出所印章或调查材料专用章。??十、吸毒案证据规格?(一)违法嫌疑人询问笔录。应当问明以下情况:?1、违法嫌疑人的基本情况,包括姓名、出生日期、户籍所在地、现住址、身份证件种类及号码,是否曾受过刑事处罚或者行政拘留、收容教育、收容教养,是否曾因吸毒被劳动教养、强制戒毒等情况。此外,还应当问明其家庭主要成员、工作单位、联系方式等情况(同前述盗窃案件的要求);?2、吸毒的时间、地点、方法。如果系复吸毒的,应当问明最后一次吸毒的时间、地点、方法;?3、毒品及吸毒工具的来源、去向、种类,毒资的来源;?4、本人或与他人共同吸食、注射毒品的时间、地点;毒品的来源、种类、数量(剂量)采用何种方法、使用何种器具吸食、注射的;从上家获取毒品的联系方法、时间、地点、交易量、毒品的种类、包装特征,应与共同吸毒人员陈述基本一致;?5、主观上是否具有过错,即是否明知是毒品而吸食或注射;?6、告知尿检结论或鉴定结论;?7、案发时的衣着特征;?8、固定民警出示证件予以口头传唤或者持证传唤的情况。?(三)证人证言。证人询问笔录中应当问明:?1、违法嫌疑人吸毒的时间、地点、方式;对家属、知情人取证,着重反映出吸毒人员什么时间开始吸毒,吸毒的时间、地点、方式、资金来源,吸毒特点,成瘾情形以及是否因吸毒被处理过等。对吸食、注射新型毒品,如氯胺酮(“?K”粉)、丁丙诺啡等,应特别注意问明其吸食、注射毒品的动机,以解决是否是为满足其毒瘾;?2、吸食、注射的毒品种类以及如何知道是吸食、注射的毒品;?3、民警现场抓获吸毒人员,起证人作用的,可对民警制作询问笔录或自书证词(但不得作案件调查人);?(四)物证。对查获的毒品、吸食、注射毒品的器具应当拍照附卷。?(五)鉴定意见。对缴获的毒品应当进行鉴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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