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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文标题的写法几种方法

 当以读书通世事 2018-09-26

一、不可随意省略行文单位

“行文单位”即公文处理法规所称的发文机关。从写作实践来看,下行文错误省略行文单位的情况,比较普遍。这样做不仅不庄重,也不利于今后的使用,有时还会造成歧义和误解。

二、不可随意省略事由

“事由”即公文主要内容。某些《公告》和《通告》,若正文特别简短,概括事由又很冗长,省略事由未尝不可,但却不可以不适当地省略。如《××市人民政府决定》,应补上事由,修改为《××市人民政府关于……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函》,根据公文内容,可修改为《最高人民法院办公厅关于搞好〈最高人民法院公报〉征订工作的函》。

三、一般不可只有文种

公文标题即使省略,也不宜将“三要素”省略两项。在一般情况下,只有文种的公文标题是不规范的。如《通知》(×政发〔19××〕140号)、《通报》(××办〔19××〕36号),则不适当地省略了行文单位和事由,均应补上。

四、绝对不可无文种

作为确切表示公文这一事物名称的文种来说,无论在什么情况下,都不能省略。无文种的公文标题,大体有3种类型:

1.一般常用公文被误作法定公文,致使标题无文种(如前面所说的“张冠李戴”病误)。

2.批转、转发、印发性通知文种,被无故舍弃,致使标题无文种。主要误区有三:

一是错将被批转、转发、印发的某公文文种,视为本公文的文种;

二是错将无“通知”文种的批转、转发、印发类公文视为省略;

三是错将“批转”、“转发”等视为新文种。

3.连一般常用公文文种,也没有而随意乱造或采用非公文式题目,致使标题无文种。

第二种类型,在理论和实践上的错讹,均相当严重。例:《××市人民政府批转市规划局关于继续实施有关城市规划管理、道路建设四个文件的请示》,这应该是批转性通知,但给人的感觉,不是通知而是“请示”。

试分析,若“批转”和“请示”搭配,“批转市规划局……的请示”仅仅是事由,标题本身无文种;若“批转”和“四个文件”搭配,“批转市规划局……四个文件”也可视为事由,“请示”成了该文文种,则造成了市政府向上请示“可不可以批转这四个文件”之歧义。

第三种类型,也不仅仅局限于下级机关。过去,国家级机关公文,也偶尔出现类似病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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