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司法部入选案例:华碧鉴定所鉴定人就钢化玻璃破裂原因鉴定意见出庭作证

 涂娇娇 2018-09-27

案例入选:司法部中国法律服务网(12348中国法网)司法行政(法律服务)案例库


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鉴定人就钢化玻璃破裂原因鉴定意见出庭作证

【案情简介】

原告镇江某置业公司与被告某装饰公司于2012年6月签订6号楼《门窗、栏杆制作和安装合同》、8号楼《幕墙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原告6号楼门窗、格栅工程和8号楼幕墙工程由被告承建,承包方式为包工包料,同时约定被告对交付使用的工程在质量保修期内承担质量保修责任。6号楼、8号楼工程分别于2013年6月、2014年12月经竣工验收合格取得竣工验收备案表,但交付后陆续出现幕墙玻璃爆裂现象。被告于2015年2月前为原告更换部分幕墙玻璃,其后又接连出现玻璃爆裂现象。经原告统计,6号楼爆裂玻璃面积达84m2,8号楼爆裂玻璃面积达457m2,原告曾多次要求被告进行维修,并对整个工程检查,以防玻璃爆裂影响公共人身、财产安全。但被告以各种理由推诿,称维修需要按2586元/m2收取费用,既不进行检查排除危险,也不更换。有鉴于此,原告为了维护其利益及公共安全,于2015年11月将被告诉至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


【鉴定情况】

2016年7月初,苏州华碧微科检测技术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以下称鉴定所)收到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司法鉴定委托书,委托书载明:“本院审理的镇江某置业公司与某装饰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需要对镇江某置业公司6号楼门窗、8号楼幕墙玻璃破损原因进行鉴定”。法院提供了《幕墙设计合同》、《门窗、栏杆制作和安装合同》、《幕墙工程施工合同》以及《玻璃检验报告》等资料。本所受理后,制定了详细工作计划,并于8月初到镇江某置业公司进行现场勘验,对破损玻璃进行取样并带回实验室进行相关检测。综合各项检测,鉴定所于2016年8月9日出具苏华碧司鉴[2016]物鉴字第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涉案破损的玻璃裂纹源处存在硫化镍杂质的物证特征,硫化镍杂质发生晶型转变而体积膨胀,造成附近区域应力集中,导致钢化玻璃自爆。


【出庭作证】

(一)接到出庭通知书,与法院确认相关事宜

2017年1月12日,鉴定所收到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要求本案鉴定人于2017年1月19日出庭的通知书。鉴定人即与承办法官取得联系,告知鉴定人可以准时到庭,并确认出庭的具体时间、地点,按照《司法鉴定程序通则》和相关法律规定,协商并确定出庭差旅费等费用及支付方式。

(二)鉴定人出庭前的准备

首先,鉴定人调取鉴定卷宗,温习了本案的委托鉴定经过和相关鉴定内容,为接受质询做好充分准备;其次,准备好出庭所需的相关资料:原始鉴定卷宗、鉴定机构《司法鉴定许可证》和鉴定人《司法鉴定人执业证》等执业证明材料、与鉴定相关的专业技术材料。

(三)履行出庭作证义务

2017年1月19日,鉴定人准时到达法院指定的法庭,在法院工作人员的指引下在等候区等待法庭通知。按照庭审程序,鉴定人出庭作证安排在开庭后的法庭调查阶段。鉴定人接到工作人员通知后进入法庭,在指定的席位就座。法官核实鉴定人身份,并要求出示鉴定机构和鉴定人的相关执业资格证。法官询问后,双方当事人对此均无疑义。法官要求鉴定人对本案鉴定经过和鉴定意见作出说明。

鉴定人阐述了鉴定意见:2016年7月初,鉴定所接受镇江市润州区人民法院委托,对镇江某置业公司6号楼门窗、8号楼幕墙玻璃破损原因进行司法鉴定,本所于2016年8月9日出具苏华碧司鉴[2016]物鉴字第73号司法鉴定意见书,鉴定意见为:涉案破损的玻璃裂纹源处存在硫化镍杂质的物证特征,硫化镍杂质发生晶型转变而体积膨胀,造成附近区域应力集中,导致钢化玻璃自爆。理由如下:

1.外观检查结果:爆裂的玻璃碎片呈放射状分布,放射中心有二块形似蝴蝶翅膀的玻璃块,俗称“蝴蝶斑”。在“蝴蝶斑”的中心界面上发现有黑色质点。未发现“蝴蝶斑”中心附近存在异物撞击的痕迹。

2.能谱分析结果:对“蝴蝶斑”中心的黑色质点作扫描电子显微镜能谱分析,发现质点中含有硫(S)、镍(Ni)元素,为硫化镍杂质。

钢化玻璃自爆往往是由于生产钢化玻璃的原片内部存在一些微小的硫化镍杂质而导致的。当玻璃钢化加热时,玻璃内部温度约700℃,所有的硫化镍都处于高温态α相。随后,玻璃进入风栅急冷,由于急冷时间很短,玻璃中的硫化镍来不及转变成低温态β相而以高温态α相被“冻结”在玻璃中。而这种高温态α相在常温下并不稳定,会随着时间推移逐步向低温态β相转变,在转变的过程中会伴随着体积膨胀(膨胀2%~4%),造成硫化镍附近区域应力集中,导致钢化玻璃自爆。

鉴定意见说明完毕。

随后,法官依次询问原告、被告对此鉴定意见有何质疑。原告方表示无疑义。被告代理律师向鉴定人提出质询:依据GB15763.2-2005《建筑用安全玻璃第2部分:钢化玻璃》,涉及钢化玻璃的检测项目包括尺寸测量、碎片状态、抗冲击性等,并没有硫化镍杂质的相关检测,在出厂检验时能否检测出硫化镍杂质?鉴定人答复:依据现有技术,无法在出厂检验时检测出硫化镍杂质,往往是在玻璃自爆发生后分析原因时,在裂纹源处可以发现硫化镍杂质。

法官询问被告方,对宣读的鉴定意见是否还有需要质询的?被告未发表意见。法官询问鉴定人:本案中玻璃自爆是否属于玻璃质量问题?鉴定人答复:本次鉴定的委托事项是钢化玻璃破损原因,鉴定报告已对破损原因做了充分说明,根据行业经验,普通钢化玻璃的自爆率在0.1%~0.3%左右,涉案玻璃自爆率远超过0.3%的行业水平。

法官再次询问原告、被告,对鉴定意见是否还有需要质询的?双方针对鉴定内容均未提出疑义。法官宣布,若无疑义鉴定人可以退庭。鉴定人审阅出庭作证记录无误后,针对此部分内容签字。鉴定人退庭,法庭继续审理其他内容。

鉴定人完成出庭作证,离开法院。


【鉴定意见采信情况】

法院采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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