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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著名主持人陈维聪涉文物诈骗 一审获刑10年二审开庭审理

 dlx6666 2018-09-27

从公安机关移送审查起诉时认定的2.2亿余元,到一审公诉时指控的5500多万元,再到一审法院认定的不足千万元,广东原知名主持人陈维聪涉嫌文物诈骗的金额一路缩水。而在9月26日的二审法庭上,出庭检察员又“抹去”了一笔金额。

26日上午,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在广州番禺沙湾对陈维聪涉嫌诈骗犯罪上诉案进行二审开庭审理。根据一审判决结果,陈维聪被以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

一审认定诈骗金额不足千万

陈维聪1964年5月出生,文化程度高中,案发前是广东电视台主持人,曾任第十届广东省政协委员,曾获全国“金话筒”铜奖及全国百优广播电视节目主持人荣誉称号。

2016年9月,陈维聪被检察机关指控犯诈骗罪一案开庭审理。公诉机关指控陈维聪受富商委托竞拍藏品后,隐瞒藏品交易真实价格,向该富商高价卖出藏品,涉嫌诈骗数额为人民币5500多万元。

不过,广州中院一审后,只认定了两宗犯罪事实。

第一宗事实是,2013年年底,陈维聪受被害人杜某、屈某(系夫妇关系)的委托,竞拍元龙泉窑贴塑龙纹大盘及一批老白酒。2013年12月,陈维聪在广州华艺国际拍卖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艺公司”)2013年冬季拍卖会上,以人民币11.3万元的价格拍得龙纹大盘一个,以4.633万元的价格拍得老白酒两箱,以33.6万元的价格拍得明嘉靖青花群仙祝寿图葫芦瓶一个。上述物品均由杜某夫妇控制的7家公司支付货款给广州华艺国际拍卖公司。陈维聪以调换发票品名及价格的方式,虚构了元龙泉窑贴塑龙纹大盘拍卖价格为33.6万元的事实,仅交付了元龙泉窑贴塑龙纹大盘及老白酒给杜某,将明嘉靖青花群仙祝寿图葫芦瓶据为己有。

第二宗被认定的事实是,在2013年9月佳士得纽约拍卖会前,陈维聪与杜某约定合伙并由陈维聪操作,竞拍该次拍品——明17世纪“黄花梨四件柜”,拍得后每人获得一个。2013年9月,陈维聪委托香港中介人员以156.3750万美元(以当时汇率计算折合人民币947.1321万元)拍得该柜。同年10月,陈维聪告诉杜某拍得上述柜子,其与杜某需分别支付998万元,同年11月4日,杜某通过他人账户转账998万元给案涉中介人员。2014年2月,陈维聪向杜某交付了一个黄花梨四件柜。

被害人曾撤案后又取消撤案

一审法院查明,2015年4月,广州市公安局立案侦查被害人杜某夫妇被诈骗案。5月20日,杜某与陈维聪的妻子签订和解协议书,认为鉴于之前甲方委托乙方代为向境外公司竞拍或购买文物,乙方愿一次性向甲方支付1800万元作为解决分歧的款项,乙方须将甲方委托拍卖的物品交给甲方,乙方须在签订协议的当天支付1800万元给甲方,甲方在收到款项后24小时内撤案。

次日,陈维聪夫妇转账1800万元给杜某夫妇,杜某随即向广州市公安局番禺区分局申请撤销对陈维聪夫妇涉嫌诈骗一案。5月24日,杜某取消撤案。

广州中院一审认为,被告人陈维聪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取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办法,诈骗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构成诈骗罪。陈维聪在案发后已返还被害人夫妇1800万元,可以酌情从轻处罚,一审判决陈维聪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10年,并处罚金人民币10万元。判后,陈维聪提出上诉。

二审检察员当庭“抹掉”一笔

对于第一宗虚构龙纹大盘的事实,陈维聪上诉认为一审判决证据不足。

他说,一审开庭时播放的电子数据显示,其曾在手机微信中表述:“我跟杜某说快过年了,想不想赚点钱,对方说怎么回事,我说我之前卖给你的北齐的那匹马能不能回卖给我,因为我想与我刚刚拍到的龙纹大盘凑起来叫‘龙马精神’,对方说不行,你卖给我还差不多。” 

陈维聪说,其于2014年1月10日到拍卖行提取龙纹大盘后,于同月26日问杜某在不在家,“在家的话,我把龙纹大盘拿到你家去,与那匹马一起拍个“龙马精神”的照片发到朋友圈。”拍好照后,陈维聪称其发到朋友圈,向朋友报喜说其拍到了龙纹大盘,其朋友圈朋友也收到了信息。“这已经形成了完整的证据链,证明龙纹大盘是我先拍到在先,再转让给他的。”

对于该交易中涉及的发票问题,陈维聪称,因当时快过年,杜某称其现金账上没钱,后来商量了一个办法,杜某夫妇用公司账户直接划到华艺公司账上,就不用给现金他了。“由于我在华艺还有其他拍品,包括青华瓶——33.6万元,后来大家商谈的结果就是杜某直接把33.6万元划到华艺公司账上,帮我冲了这个账,他获得这张发票。这个发票开始不是龙纹大盘的品名,他就说能否把品名改成龙纹大盘。”

出庭检察员当庭表示,对该宗事实,“检察员同意上诉人及辩护人的意见,陈维聪虽虚构了龙纹大盘的价格,但认定双方就本宗事实形成委托关系的证据不足,因此本宗犯罪事实不清,证据不足。”

二审争议:双方是委托关系还是买卖关系?

剩下“黄花梨四件柜”这宗事实。

陈维聪对此上诉称,一审判决认定的“约定合伙”表述不清晰,到底是指约定合伙去竞拍还是约定合伙投资收藏?如果按判决的意思是约定合伙竞拍的话,那么,竞拍高价物品前要提供一定比例的保证金,但杜某夫妇从未给过保证金,流水账上也从未显示给过保证金。也即,如果真是合伙竞拍关系,那杜某夫妇没有履行拍卖所必须要履行的给付保证金的手续,所以不可能是合伙竞拍;如果“约定合伙”是指共同投资收藏品,那就跟诈骗不沾边,“我拥有藏品后再卖给你,这是纯粹买卖的问题”。

陈维聪还提到,“黄花梨四件柜”光竞拍价就达到近千万,如果是“约定合伙”关系,本案却没有任何一份书证或书面协议,这不合情理。“因为如果是合伙或委托关系,许多细节必须要书面明确,比如合伙竞拍成功后

涉文物交易刑事案几乎都是诈骗犯罪

据不完全统计,早在几年前,我国就有超过7000万文物收藏玩家。在火爆的市场与文物交易的特殊性两个因素影响下,文物交易纠纷的法律适用问题往往成为争议高发区,文物交易也常有“深水区”。

有律师曾撰文对近年来发生的与文物交易相关的近30起刑事案件分析后发现:从所涉罪名看,刑事案由都是涉嫌诈骗类犯罪;从案件争议焦点看,主要集中在文物鉴定结果是否准确及嫌疑人是否具有诈骗的主观故意;从裁判理由看,“知假卖假”是重要的裁判理由。

在陈维聪案中,是另一种争议的法律关系。如果陈维聪与杜某夫妇形成了委托或合伙竞拍关系,那么陈维聪在拍得藏品后隐瞒真实交易价格,高价卖给杜某夫妇,便涉嫌诈骗犯罪;如果陈维聪与杜某之间不是委托或合伙竞拍关系,那么陈维聪在竞拍得藏品后,再高价卖给杜某夫妇,就是正常的“你情我愿”的买卖关系。这是本案争议的焦点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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