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享

青岛: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散发广告传单违法

 昵称47927630 2018-09-27

  记者从青岛市有关部门了解到,针对近期群众反映突出的岛城部分区域人行道、广场等公共场地散发广告传单现象增多且严重影响城市环境面貌的实际情况,近日,青岛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城管办”)专门发出通知,决定在全市开展为期两个月的违法散发广告传单专项治理行动,维护整洁干净有序的城市环境。

  

  据悉,此次专项行动的时间为9月21日~11月21日,整治区域为全市城市建成区及实行城市化管理的其他区域,治理内容为上述区域人行道、广场等公共场地向市民群众散发卡片、传单、广告气球等广告物品的行为。

  通知要求,各区市综合执法部门要将违法散发广告传单作为日常街面巡查管控的重要工作内容,进一步加大执法检查力度,对在人行道、广场等公共场地向市民群众违法散发广告物品的行为,严格按照《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规定,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对相关广告物品进行收缴。在严格执法管理的同时,执法部门将根据广告物品显示内容,追根溯源,对散发广告的商家、企业和机构进行约谈,督促责令其转变宣传方式,自觉维护良好市容环境;对拒不改正的,依法予以处罚。同时,依据《青岛市推进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联合惩戒工作实施意见》有关规定,对在行政执法工作中,相关违法当事人应被认定为城市管理领域失信行为的,一律纳入社会信用系统,实施联合惩戒。

  通知提出,坚持疏堵结合,用足用好社区广告宣传栏等公共服务设施,切实为合法商家正常经营宣传提供有利平台空间。

  通知明确,市城管办将加强对此次专项行动的检查、监督与考核,组织开展专项巡查督查。对实地督查发现的问题,由辖区执法部门依法处置,同时作为市级市容秩序方面的考核案源纳入当月行政执法考核。市城管办将定期通报各区市该项工作开展情况及督查转办问题的办理情况。

  新闻链接 

  《青岛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第二十九条

  禁止在道路、广场等公共场地散发广告、传单。违反规定的,责令改正,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街道办事处、镇人民政府、居(村)民委员会应当组织设置公共信息栏,用于发布便民信息,并负责日常管理维护。

  编辑:董楠

    本站是提供个人知识管理的网络存储空间,所有内容均由用户发布,不代表本站观点。请注意甄别内容中的联系方式、诱导购买等信息,谨防诈骗。如发现有害或侵权内容,请点击一键举报。
    转藏 分享 献花(0

    0条评论

    发表

    请遵守用户 评论公约

    类似文章 更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