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普通用品的宣传内容中使用易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违反广告法

 szm12315 2018-09-27

广

行政处罚决定书

粤工商直处字〔2018〕第01068号


当 事 人:广东广播电视台

证照编号:事证第144000002830号

法定代表人:张惠建

地址:广州市越秀区人民北路686号自编25幢

    根据国家局监测系统提供的线索,2017年6月以来广东卫视发布的“CC焕颜祛斑精油”、“陈氏冰火灸”广告涉嫌违法。经初步核实,“CC焕颜祛斑精油”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八条的规定,“陈氏冰火灸”广告涉嫌违反《广告法》第十七条的规定。2018年1月12日,本局依法对当事人立案调查。对本案涉及的广告经营者、广告主另案处理。

    经查明,当事人在广东卫视频道2017年6月30日9:53、9月20日10:06、9月21日10:05、9月23日9:30、9月25日9:50、9月27日10:10、12月27日9:50、12月28日9:50、12月31日9:50、8月11日10:56、8月21日11:12、8月17日12:09发布了内容一样的“CC焕颜祛斑精油”广告,每期时长20分钟,共12期。广告包含“CC祛斑精油来自瑞士”、“瑞士CC焕颜祛斑精油”等内容,广告中的产品外包装上标有“茜茜焕颜祛斑精油”字样。广告宣传的是特殊用途化妆品“茜茜焕颜祛斑精油”,批文号是国妆特字G20150248。根据产品外包装标注的信息,该产品由瑞士□□□□□□□□□□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广州市□□□□□□□□□生产,产地是中国广州。发布上述12期“CC焕颜祛斑精油”广告,当事人收取重庆□□□□□□□□有限公司广告费用28800元。

当事人在广东卫视频道2017年6月8日、9日每日9:00发布了内容一样的“陈氏冰火灸”广告,每期时长20分钟,共2期。广告宣传的产品是河南□□□□有限公司销售的普通用品“陈氏冰火炙(瘦身排毒保健贴)”。广告中出现“陈氏冰火炙适用人群:五,脂肪肝、三高、便秘、从头到脚一身肥胖病的朋友”内容。发布上述2期“陈氏冰火灸”广告,当事人收取重庆□□□□□□□□有限公司广告费用4800元。

 

证据清单和证明事项:

证据一:当事人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1页

证据二:当事人主体资质及授权情况资料复印件5页

证据三:授权委托书1页

证据一至三证明当事人的营业资格和授权情况;

证据四:广告发布合同复印件2份共6页及发票复印件1页

证据五:广东□□□□□□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

证据六:重庆□□□□□□□□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

证据七:广州市□□□□□□□□□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及国产特殊用途化妆品批文复印件1页

证据八:河南□□□□有限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1页

证据九:广告视频光盘1张

证据十:产品外包装照片3页及网页打印资料4页

证据十一:本局对当事人被授权委托人作的询问笔录3份共7页

证据四到证据十一证明当事人广告经营情况和违反广告管理有关规定的事实。

 

 根据《广告法》第二条第一款:“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通过一定媒介和形式直接或者间接地介绍自己所推销的商品或者服务的商业广告活动,适用本法”的规定,上述“CC焕颜祛斑精油”、“陈氏冰火灸”广告是通过电视媒体宣传商品的商业广告,适用本法。根据第二条第四款:“本法所称广告发布者,是指为广告主或者广告主委托的广告经营者发布广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规定和相关证据,本案中的当事人为广告发布者。

“CC焕颜祛斑精油”广告:该广告中含有“CC祛斑精油来自瑞士”、“瑞士CC焕颜祛斑精油”等内容,但广告宣传的“茜茜焕颜祛斑精油”产地是广州。虽然该产品由瑞士□□□□□□□□□□有限公司提供技术支持,但该广告中多次提及“来自瑞士”等模糊产地的内容,而没有准确说明产品的产地是广州,因此该行为属于对产品的产地有表示,但未准确、清楚、明白的行为。该行为违反《广告法》第八条“广告中对商品的性能、功能、产地、用途、质量、成分、价格、生产者、有效期限、允诺等或者对服务的内容、提供者、形式、质量、价格、允诺等有表示的,应当准确、清楚、明白”的规定。

“陈氏冰火炙”广告:该普通用品广告中出现“陈氏冰火炙适用人群:五,脂肪肝、三高、便秘、从头到脚一身肥胖病的朋友”内容,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混淆的用语。违反了《广告法》第十七条“除医疗、药品、医疗器械广告外,禁止其他任何广告涉及疾病治疗功能,并不得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规定,属于发布内容使用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混合的用语的违法行为。

当事人在广告发布前明知“CC焕颜祛斑精油”、“陈氏冰火炙”广告含有内容违反《广告法》的规定,仍发布了上述广告,当事人应承担责任。

(一)根据《广告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第(一)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对广告主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一)广告内容违反本法第八条规定的”以及第二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前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的规定,鉴于本案无适用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发布“CC焕颜祛斑精油”广告,并处罚款35000元。

(二)根据《广告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二)项“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责令停止发布广告,责令广告主在相应范围内消除影响,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可以吊销营业执照,并由广告审查机关撤销广告审查批准文件、一年内不受理其广告审查申请:(二)违反本法第十七条规定,在广告中涉及疾病治疗功能,以及使用医疗用语或者易使推销的商品与药品、医疗器械相混淆的用语的”以及第三款“广告经营者、广告发布者明知或者应知有本条第一款规定违法行为仍设计、制作、代理、发布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没收广告费用,并处广告费用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十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广告费用三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广告费用无法计算或者明显偏低的,处二十万元以上一百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部门暂停广告发布业务、吊销营业执照、吊销广告发布登记证件”的规定,鉴于本案无适用减轻、从轻、从重处罚的情形,本局责令当事人停止违法发布“陈氏冰火炙”广告,没收广告费用4800元,并处广告费用两倍的罚款9600元。

本局于2018年6月14日向当事人送达了行政处罚告知书(粤工商直告字〔2018〕第01068号),将当事人拟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处罚内容予以告知,当事人在法定期限内未向当事人提出陈述、申辩,视为放弃此权利。   

当事人应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按《广东省省级非税收入缴款通知书》的说明到指定银行缴交罚款。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百分之三加处罚款。

当事人如不服本处罚决定,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或者广东省人民政府申请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六个月内直接向广州铁路运输第一法院起诉。

          

 

                            广东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6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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