场所 |
位置 |
耐火等级 |
其他要求 |
墙 |
楼板 |
门窗 |
办公室、休息室 |
与甲乙类厂房贴邻 |
不小于3h的防爆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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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公室、休息室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 |
丙类厂房内 |
2.5h |
1.0h |
乙 |
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 |
丙、丁类仓库 |
甲、乙、丙类中间仓库 |
厂房内 |
防火墙(4h) |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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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乙类中间仓库应靠外墙设置,其储量不宜超过1昼夜的需要量 |
丁、戊类中间仓库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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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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丙类液体中间储罐 |
厂房内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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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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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容量不应大于5m³ |
电力变压器10KV及以下变、配电站 |
甲、乙厂房 |
防火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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密封甲 |
变、配电站不应设置在甲、乙厂房内或贴临,且不应设置在爆炸性气体、粉尘环境内。 |
10KV以下的箱式变压器与建筑物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3m;变压器的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单台40MVA及以上厂矿企业油浸变压器、单台90MVA及以上电厂油浸变压器、单台125MVA及以上独立变电站油浸变压器,设置在高层民用建筑内、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断路器室均宜采用水喷雾灭火系统;设置在室内的油浸变压器、充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断路器室,可采用细水雾灭火系统。容量在100KVA以下的变压器接地电阻应不大于10Ω。 |
总建筑面积大于20000㎡的地下、半地下商店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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防火墙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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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隔成多个建筑面积不大于20000的区域,相邻区域确需连通时用:下沉广场、防火隔间、避难走道、防烟楼梯间(防烟楼梯间的门为甲级) |
锅炉房(宜设置在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
与建筑贴临建造 |
防火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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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应贴临人员密集场所,该房间的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
建筑内应设置在一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常(负)压的可以布置在地下二层或屋顶(6米),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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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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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临,燃料相对密度≥0.75的不可以不可以布置在地下,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
锅炉房的储油间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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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 |
耐火等级:燃油一级,燃煤二级;主体建筑的下风侧和侧风侧;燃煤锅炉房与煤堆场之间6-8m;灰煤与煤堆之间10m;1.0的挑檐和1.2的窗槛墙;燃气锅炉房设置防爆泄压设施。锅炉房为多层时,每层至少有两个出口,分别设置在两侧; |
柴油发电机房 |
宜布置在一层和地下一、二层靠外墙部位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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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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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临 |
柴油发电机房储油间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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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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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m³。 |
直燃机房 |
机组宜布置在一层和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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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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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直燃机房的油箱不应大于1m³,应设置在耐火极限不低于2级的房间内,该房间门为甲级。 |
直燃机房人员疏散的安全出口不少于2个,至少设置一个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从机房最远点到安全出口的距离不应超过35m,疏散门为乙级,防火挑檐1.0,窗间墙1.20;烟道周围0.5m不许有可燃物;排气口6m内不得堆放易燃品。 |
厨房 |
除住宅外的厨房 |
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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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建筑面积大于1000㎡的餐馆、食堂的烹饪间设置自动灭火装置;93℃的喷头,绿色。 |
消防控制室 |
建筑内的一层和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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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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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单独建造的消防控制室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不设置在电磁场干扰较强及其他影响消防控制设备正常工作的房间附近。疏散门应直通室外或安全出口.采用防水淹的技术措施 |
消防水泵房 |
建筑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地下时地面与室内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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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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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向疏散走道的门为甲级,隔墙上的门为乙级。 |
单独建造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 |
托儿所、幼儿园、老年人活动。儿童游乐厅 |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 |
一层、二层、三层 |
宜设置在独立的房间内,不应设置在地下、半地下。设置在高层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单多层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防火隔墙和1.00h楼板与其他场所隔开 |
三级耐火等级 |
一层、二层 |
四级耐火等级 |
一层 |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 |
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 |
可以设置在高层 |
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
三级耐火等级 |
一层、二层 |
四级耐火等级 |
一层 |
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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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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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走道上的防火门为常开防火门 |
剧场、礼堂、电影院 |
(其他民用建筑内) |
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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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至少设置一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应设置在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一层、二层、三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
确需布置在一级、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四层及以上楼层和地下一、二层时 |
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每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大于400㎡。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 |
应设置在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一层、二层、三层,不应布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
确需布置在一级、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四层及以上楼层和地下一、二层时 |
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每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大于400㎡。设置在高层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
歌舞、放映、游艺场所 |
应设置在一级、二级耐火等级的一层、二层、三层的靠外墙部位,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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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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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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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需布置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 |
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大于200㎡,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内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 |
住宅与非住宅之间 |
单多层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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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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住宅与非住宅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 |
高层 |
防火墙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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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散走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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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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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难走道 |
用于人员安全通行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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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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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部A级装修材料,任一防火分区通向避难走道的门至该避难走道最近直通地面出口的距离不应大于60m |
防烟前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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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向前室甲,开向走到乙 |
6㎡,防烟设施、消火栓、消防应急照明、应急广播、消防专用电话 |
防火隔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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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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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6㎡;全部A级装修材料,不同防火分区通向防火隔间的门不应计入安全出口;门的距离应≥4米 |
避难层 |
建筑高度≥100的民用建筑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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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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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5人/㎡;供电时间1.5h,照度3.0l,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专用电话、应急广播;设置消防电梯出口;外窗为乙级防火窗或独立机械防烟;在避难层进入楼梯间入口处和疏散楼梯通向避难层的出口处应设置明显的指示标志。 |
易燃易爆设备管道区3.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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管道设备区:甲(与避难区的出入口距离不应小于5m) |
普通设备管道区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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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难间 |
建筑高度≥100的民用建筑 |
防火墙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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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人/㎡;外窗为乙级防火窗或独立机械防烟;不设置消防电梯出口;消火栓、消防软管卷盘、专用电话、应急广播 |
避难间 |
高层病房楼的二层及以上各层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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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护理单元≤2个,每个≥25㎡;消防专用电话,消防应急广播;外窗为乙级防火窗或独立机械防烟 |
总控制室 |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厂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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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独立建造 |
分控制室 |
有爆炸危险的甲乙厂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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宜独立建造 |
与有爆炸危险的甲乙厂房贴临 |
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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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能受到爆炸作用的分控制室采用防爆墙 |
门斗 |
爆炸危险区域的楼梯间、室外楼梯、或有爆炸危险区域与相邻区域之间 |
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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甲 |
防火墙上双门斗,两个门错开 |
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 |
净化有爆炸危险粉尘的场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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布置在厂房外的独立建筑内,建筑外墙与所属厂房的防火间距不应小于10m. |
可布置在厂房内的单独房间内 |
3 |
1.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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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备连续清灰功能,或具有定期清灰功能且风量不大于15000m³/h、集尘斗的储尘量小于60kg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 |
净化或输送有爆炸危险粉尘和碎屑的除尘器、过滤器或者管道均应设置泄压装置;净化有爆炸危险的干式除尘器和过滤器应布置在系统的负压段上。处理有爆炸危险的粉尘除尘器、排风机的设置应与其他普通风机、除尘机分开设置,并宜按单一粉尘分组布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