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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给超标电动车3年退出 过渡期后上路拟罚1000元

 昵称52776266 2018-09-28
法制晚报·看法新闻(记者 李洁)《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将于9月28日下午表决。今后,超标电动车有望获得3年的“退出”过渡期,同时本市拟规定,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未在规定期限内申领临时标识的,以及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处1000元罚款。此外,共享单车将设置禁停区域目录,规范停放。
9月28日下午,《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将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付诸表决。表决通过后,北京市将依法对电动自行车实行全环节管理。今后,本市将对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实施产品目录制度。电动自行车须登记挂牌方可上路,消费者购买目录内产品,可以当场办理登记上牌。而北京市的超标电动自行车不仅不能登记上牌,还将禁止生产和销售。
法制晚报记者获悉,9月26日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已对最新版的《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草案三次审议稿)》进行审议。记者注意到,最新出炉的三审稿中对共享单车、其他非机动车的停放禁区做出了新的规定,对共享单车企业的义务和政府部门的监管内容做了完善。同时,对超标电动车在过渡期的相关违法行为增加了相应的处罚规定。
为进一步提高电动自行车登记率,草案三审稿中明确,在申请登记条款中,实行“免费”发放电动自行车行驶证、号牌的内容。
超标电动车过渡期后上路拟罚1000元
此前的草案二审稿中,为不符合国家标准的超标电动车设置了三年的“退出”过渡期。此次的三审稿中,进一步明确了对电动自行车在过渡期内没有申领临时标识、未悬挂临时标识、伪造变造临时标识,以及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等违法行为的处罚规定。
三审稿明确提出,对不符合国家标准的电动自行车未在规定期限内申领临时标识的,以及过渡期满后上道路行驶的,处1000元罚款;已经登记的电动自行车未悬挂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处警告或者20元罚款;伪造、变造或者使用其他电动自行车临时标识上道路行驶的,对临时标识予以收缴,对驾驶人处1000元罚款。
与此同时,针对上述违法行为,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先予扣留电动自行车,并通知驾驶人及时接受处理。接受处理后,交管部门应当及时发还电动自行车。
共享单车拟设禁停区域目录
记者注意到,条例草案三审稿中,进一步完善了政府部门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企业的监管职责。明确提出,本市对互联网自行车租赁服务实施总量调控。同时,在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职责条款中,还增加了“制定行业发展政策、规范和标准”、“推行电子标签管理制度,对企业经营活动实施动态管理”、“监督管理信息公示制度”等规定。
值得一提的是, 针对共享单车的乱停乱放问题,三审稿中增加规定,交通行政管理部门应设置、协调允许停放区域、禁止停放区域,对禁止停放区域实行目录管理。
此外,草案三审稿中进一步明确了禁止非机动车停放的三类区域:包括人行道的禁止停放区域、消防通道、盲道;未明确为停车区域的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市交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道路交叉口、铁路道口、人流密集场所出入口等公共场所划定的禁止停放区域。
废弃单车逾期不清将被处置
随着共享单车的迅速发展,互联网租赁自行车存在被乱堆放于绿地、隔离带等场所,还有被弃于河道、企业私自投放、企业撤出后遗留等情况也日益显现。据悉,相关主管部门、基层政府清理了大量的互联网租赁自行车,要求企业认领但多数未得到回应。
针对上述情况,草案三审稿中明确将回收“废弃”车辆和“及时清理占用道路、绿地等公共场所车辆”纳入企业的义务。同时,还增加了对扣留车辆的处置措施。即:相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互联网租赁自行车采取行政措施的,应当告知互联网租赁自行在经营企业及时接受处理。逾期不来接受处理,并经公告3个月仍不来接受处理的,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可以依法按照相关规定处置。”
此外,三审稿中,还完善了互联网租赁自行车经营企业的其他义务。明确要求,企业“按照交通行政管理部门的要求投放车辆”,且将“自行车停放位置信息”作为企业报送信息。规定企业应建立投诉处理机制,及时受理、处理车辆性能、停放秩序等方面的社会投诉举报”;新增规定,企业应遵守网络安全法律法规要求,落实网络安全等级保护、数据安全管理、个人信息保护等制度。”
北京电动平衡车上路拟扣车罚200元
今后,上班族使用电动平衡车、滑板车等器械作为代步工具上路的情况将面临扣留器械,并处以200元罚款的处罚。
为配合《北京市非机动车管理条例》的制定实施,9月28日下午,北京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 将对《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进行表决。表决通过后,北京将依法在全市禁止生产、销售未经国家机动车产品主管部门许可生产的摩托车(含轻便摩托车)、动力装置驱动的三轮车、四轮车。这意味着,今后违规生产的轻骑摩托等将退出市场。此外,快递、外卖等行业用车也将出台专门的管理办法。
记者注意到,在9月26日上午,在市十五届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上,已经对关于《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的决定(草案二次审议稿)》,(以下简称草案二审稿)进行了二次审议。新出炉的二审稿增加了不少亮点内容。
电动平衡车上路拟扣车罚200元
在审议中,常委会组成人员也提出,目前在道路上日益使用电动平衡车、滑板车的行为越来越多,应予以规范。
与此同时,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也提出,电动平衡车、滑板车在属性上既不是机动车、也不是非机动车,属于不能上道路行驶的特定器械,目前也没有国家强制性标准,建议明确具体的管理措施。
记者注意到,修改“道交法实施办法”的二审稿中为此增加了相应的处罚条款。明确提出:“在道路上使用动力装置驱动的平衡车、滑板车等器械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扣留器械,并处200元罚款。”
整改不力 快递外卖机动车拟禁上路
针对快递、外卖等行业使用车辆,此前的草案中已经明确提出,其管理办法由市商务、邮政、交通等相关行政部门研究拟定,并报市政府批准。此次的草案二审稿中,又增加了快递外卖企业的法律责任。
有常委会组成人员提出,外卖、快递企业对从事快递外卖的驾驶员违反道路交通秩序的行为应当进行约束。为此,快递外卖企业的管理行为此次被纳入本市实施的单位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的范围。同时,在二审稿的法律责任中明确提出,“违反本办法第七十六条规定,未履行道路交通安全防范责任制度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可以约谈负责人,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禁止其机动车上道路行驶,可并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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