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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河北省第十三届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第1755号建议的答复

 阿曾2017 2018-09-29

尊敬的张涛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收购类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建议》收悉,现答复如下:

一、关于“由税务机关进驻园区为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开具收购增值税普通发票”的建议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和规范税务机关代开普通发票工作的通知》(国税函[2004]1024号)规定:代开发票,是指由税务机关根据收款方(或提供劳务服务方)的申请,依照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代为向付款方(或接受劳务服务方)开具发票的行为。纳税人虽已领购发票,但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需要开具发票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再生物资回收加工企业应在办理税务登记后,领用并自行开具发票,如临时取得超出领购发票使用范围或者超过领用发票开具限额以外的业务收入,且此类临时代开发票业务量不大,其可到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发票。

二、关于“由再生资源类企业领购并自行开具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的收购类增值税普通发票,中途出现问题由相关责任公司负责”的建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 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 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特殊情况下, 如收购单位和扣缴义务人支付个人款项时,由付款方向收款方开具发票。

根据上述规定,再生物资回收企业、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均可自行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再生物资回收企业发生向个人收购再生物资并支付款项的业务时,可自行向主管国税机关领用增值税普通发票,并按开具收购发票的规定和流程(使用增值税发票管理新系统中开具收购发票的专门模块)自行向销售再生资源的个人开具。其向再生资源回收加工企业销售时,可自行开具销售发票,既符合发票管理有关政策规定,也符合企业购销业务流程及会计核算要求。

我局始终坚持优化纳税服务、满足纳税人正当需求的原则,使符合条件的纳税人最大限度享受到办税服务和发票领用的便利,促进我省经济和企业的发展。今后,我们将继续加大发票有关政策规定的宣传力度,优化发票管理和服务的业务流程,为促进我省经济和企业发展贡献力量。

您对以上办理情况有何意见,请填写《代表建议办理情况征询意见表》(附后)并及时反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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