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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继承人签名捺印的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昵称55323274 2018-09-29

作者:亓艳蓉、刘晓勇

基本案情:

甲与被继承人戊于1990年结婚,双方均系再婚;乙、丙、丁系戊亲生子女。戊于2011年2月22日死亡。2010年10月15日,戊曾自书遗嘱一份。2011年1月4日,戊又留有其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的打印遗嘱一份,并且打印遗嘱经两名见证人签名。另查明,上述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

争议焦点:

戊第二次立下的打印遗嘱是否有效?

裁判理由:

一审法院认为,公民可以立遗嘱将个人财产指定由法定继承人的一人或者数人继承。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被继承人戊于2010年10月15日所立自书遗嘱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是有效遗嘱。2011年1月4日,戊邀请两个无利害关系的见证人在医院病房将打印好的遗嘱交给两个见证人,由两个见证人在打印遗嘱上签名;虽然遗嘱由谁打印,不得而知;但两个见证人确认当时戊神志清醒;因此,该打印遗嘱应该系被继承人戊真实意思表示;而甲无证据证明该打印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的遗嘱无效情形;故戊于2011年1月4日所立打印遗嘱有效。本案戊立有两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即以戊于2011年1月4日所立打印遗嘱为准。对甲主张上述打印遗嘱既不符合自书遗嘱的形式又不符合代书遗嘱的形式,系无效遗嘱的观点,不予采纳。

二审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对遗嘱的形式进行了明确规定:遗嘱包括五种形式,即公证遗嘱、自书遗嘱、代书遗嘱、录音遗嘱及口头遗嘱。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注明年月日,并由代书人、其他见证人和遗嘱人签名。该规定表明,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代书遗嘱应当由一名见证人代书。戊签名、日期为2011年1月4日的打印遗嘱,明显不是公证遗嘱、录音遗嘱或口头遗嘱;因不是戊亲笔书写的,故不是自书遗嘱;因不是见证人代书的,故也不符合代书遗嘱的法定形式,故该份遗嘱不符合法定的遗嘱形式,应当认定为无效遗嘱,甲的该项上诉理由有法律依据,予以采纳。被继承人戊于2010年10月15日所立自书遗嘱,系其亲笔书写,签名,并注明年月日,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形式要件,是有效遗嘱。本案应按照戊于2010年10月15日所立遗嘱办理,

再审认为,虽然《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第十七条规定的自书遗嘱必须由遗嘱人亲笔书写,但该部法律的颁行是在上世纪八十年代中期。当时电脑等信息技术并未普及,亲笔书写主要表现为笔墨手书,而科技发展到二十一世纪的今天,电脑打印已逐渐成为了人们生活中的主要书写方式。书写方式的变化也影响着人们生活方式的改变,人们在生活中以电脑打印的方式立下遗嘱的情形普遍存在。无论是用电脑打印立下遗嘱,还是用笔墨手书立下遗嘱,只要是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都应当与时俱进地予以确认,不能因为书写方式的不同而轻易地否定打印遗嘱的有效性,况且《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也未明确禁止采取打印的方式立遗嘱,而对普通公民而言法无禁止即允许。因此,不能简单地认为打印遗嘱不属《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规定的自书遗嘱书写形式就认定打印遗嘱为无效遗嘱,应当结合遗嘱人的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予以综合评定。戊生前所立的第二份打印遗嘱是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原终审判决以戊的第二份遗嘱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所列举的几种遗嘱的形式要件,认定打印遗嘱无效属适用法律错误。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

第二十条 遗嘱人可以撤销、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

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

第二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遗产中的有关部分按照法定继承办理:(一)遗嘱继承人放弃继承或者受遗赠人放弃受遗赠的;(二)遗嘱继承人丧失继承权的;(三)遗嘱继承人、受遗赠人先于遗嘱人死亡的;(四)遗嘱无效部分所涉及的遗产;(五)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相关案例:

(2014)鄂监二抗再终字第00022号

实务建议:

本案争议焦点实际为,戊第二次立下的打印遗嘱是否有效。笔者认为,遗嘱属于遗嘱人处分个人财产的单方民事法律行为。判定民事法律行为是否有效,主要看其是否违反了当事人的意思自治原则和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只有民事法律行为违反了当事人意思自治原则或违反了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才能确定为无效的民事法律行为。在科技发展的今天,以打印、录像、网络留言等方式立遗嘱的情形屡见不鲜,立遗嘱人用电脑打印书写遗嘱与笔墨书写遗嘱,仅仅是书写方式工具的不同而已。打印遗嘱并不影响遗嘱的真实性,不违反意思自治的原则,而且《继承法》也未明确规定不能采取打印的方式立遗嘱。原二审判决仅仅因为第二份遗嘱形式上不符合继承法所规定的几种遗嘱的形式要件要求,就认定该份打印遗嘱无效,属适用法律错误。因此,笔者赞同再审法院判决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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