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挽回经济损失5.05亿!内蒙古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公布

 baoye1 2018-09-29

9月28日,记者从全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工作情况新闻发布会上了解到,今年以来,全区检察机关共收集公益诉讼案件线索4039件,其中民事公益诉讼案件线索512件,行政公益诉讼案件线索3527件;立案2514件;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123件,提起行政公益诉讼11件,民事公益诉讼12件,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33件。法院已审结17件,全部支持了检察机关诉讼请求。全区检察机关通过公益诉讼挽回直接经济损失5.05亿余元,其中,收回国有土地出让金4.7亿余元,收回人防易地建设费2642万余元,督促收回被套取或冒领国家补贴资金26万元。会上公布了全区检察机关公益诉讼十大典型案例。


案例一: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公益诉讼系列案

  【案件背景】大青山国家级自然保护区总面积38.86万公顷,在涵养水源、保持水土,屏护山前河套平原乃至华北平原具有重要的意义。近年来,因自然保护区内的违法采矿、违法经营等行为导致保护区生态环境遭到严重破坏,被列入中央环保督查反馈的问题。

  【监督情况】2018年5月,呼和浩特市新城区检察院、武川县检察院、包头市青山区检察院分别向当地国土部门、环保部门、农牧林业部门及保护区管理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

  【监督效果】相关行政单位收到检察建议后,积极采取措施对上述企业进行关停和清出。截至2018年8月,大青山自然保护区内涉及的71家探采矿企业已全部完成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无产品、无设备、已清场地)工作,切实消除了流域面积51万亩的二级水源地安全隐患。

  【典型意义】检察机关通过诉前督促程序,促使各相关行政机关厘清行政主体责任,与检察机关形成公益保护合力,强化水污染防治及自然保护区生态环境保护,为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和生态保护持久战提供了强有力的支持。


案例二:通辽地区林业资源保护公益诉讼系列案

  【案件背景】通辽市森林资源丰富,近年来,该地区毁林种地、滥伐林木、滥占林地等违法行为造成大量的林木资源被严重破坏。

  【监督情况】2018年以来,通辽市检察院开展林业资源领域公益诉讼专项行动,共发现违法破坏林地或林业资源线索574件,涉案林地面积共计116万亩。发出诉前检察建议252份,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6件。

  【监督效果】行政机关收到检察建议后,采取措施恢复受损林地,全面开展补植复绿工作。截至目前,通过诉前督促程序恢复造林近121万亩,清理林地内垃圾4万多立方米;经人民法院审理,判决破坏林地的刑事附带民事被告承担修复费用共计36.5万元。

  【典型意义】最大限度发挥了诉前检察建议功能,督促林业行政部门依法履行行政职能。同时,对于涉嫌非法占用林地犯罪的嫌疑人,依法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让民事侵权人恢复被损坏的林地,补植复绿,共同维护了国家利益。


案例三: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公益诉讼系列案

  【案件背景】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地跨鄂尔多斯市和乌海市,总面积46万公顷,主要保护对象是四合木(国家二级保护植物)、半日花(国家二级保护植物)等古老残遗濒危植物。保护区范围内还分布着天然气、石膏、煤炭、铁矿石、硅石等丰富的矿产资源。近年来,保护区遭到人为破坏。

  【监督情况】鄂尔多斯市鄂托克旗人民检察院、乌海市海南区检察院和乌达区检察院先后向当地国土部门、环保部门、林业部门、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管理局等单位发出诉前检察建议。

  【监督效果】截至2018年8月31日,西鄂尔多斯国家级自然保护区内涉及采矿、加工生产、旅游、养殖等领域的82家企业,有69家完成两断三清(断水、断电、无产品、无设备、已清场地)工作。

  【典型意义】保护了自然保护区内的濒危植物,对探索改善中国荒漠地区的生活环境提供了途径。


案例四:霍林郭勒市农牧林业局怠于履行职责案

  【基本案情】2011至2014年,霍林郭勒市查格达村村民周某某承包位于霍林郭勒市查格达村东侧至和热木特村边界,查格达村机场西侧(即飞机场南侧)至东乌旗边界的防火道,期间,周某某非法占用草原822.67亩,开垦用于种植农作物。

  【诉前程序】2018年4月4日,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向霍林郭勒市农牧林业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其依法履行监管职责,及时采取必要措施,恢复被周某某非法开垦破坏的822.67亩草原植被。

  【诉讼过程】2018年6月20日,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向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提起行政公益诉讼。2018年8月7日,霍林郭勒市人民法院对此案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判决支持霍林郭勒市人民检察院全部诉讼请求:判令霍林郭勒市农牧林业局依法全面履行监管职责,全面恢复被周某某非法开垦破坏的草原植被,直至使生态修复所形成的植被与周边植被相协调、确保生态环境健康可持续发展。

  【典型意义】强化了行政机关“依法履职、履职尽责、怠职追诉”的意识,教育引导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全面履行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主体责任。


案例五: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黄某某非法狩猎案

  【基本案情】呼伦贝尔市海拉尔区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2017年9月至12月,黄某某在海拉尔区哈克镇扎罗木德村利用拍笼猎捕野生麻雀、白腰朱顶雀、黄雀629只。案发后公安机关在其住处查获野生麻雀、白腰朱顶雀、黄雀死体622只,活体7只。

  【诉讼过程】2018年5月11日,海拉尔人民检察院向海拉尔区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5月30日,本案依法公开审理,并当庭宣判,海拉尔区人民法院以非法狩猎罪判处黄某某有期徒刑1年6个月,缓刑2年,同时判处黄某某赔偿国家经济损失18.6万元。

  【典型意义】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教育、引导社会公众,共同保护生物多样性、保护作为人类命运共同体的生物物种。


案例六:察右前旗土壤污染案

  【基本案情】蒙联公司是从事化工产品生产销售的企业,2016年2月,王某某与蒙联公司签订“副产酸购销合同”,收购蒙联公司“废酸”(浓度低于90%的硫酸)。在长达一年的时间里,王某某将23816.9吨未做任何无害化处理的“废酸”倾倒在察右前旗三岔口乡等地,造成察右前旗辖区内多地土壤被大面积污染。

  【诉讼过程】2018年3月13日,察右前旗人民检察院向察右前旗人民法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2018年5月24日,察右前旗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最后,双方达成了由蒙联公司、王某某共同赔偿用于前期治理处置费用481万元。

  【典型意义】通过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解决了环境污染刑事犯罪“轻刑化”与环境损害修复“高成本”之间的矛盾,既为国家追缴了前期处置费用,又通过判决确认污染企业的修复主体责任,及时有效的保护了社会公共利益。


案例七: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收缴国土出让金案

  【基本案情】2018年4月,巴彦淖尔市临河区检察院履行职责中发现内蒙古浩彤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竞拍了三宗土地,但未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且欠缴土地出让金共计1131.94万元;内蒙古华裕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内蒙古宏建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使用的三宗国有土地欠缴土地出让金共计45.08万元;另有内蒙古兴盛房地产开发有限责任公司、内蒙古海晟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使用的两宗土地因容积率变更未补缴土地出让金共计2465.78万元。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局临河分局对上述违法行为存在未依法履行职责的情形。

  【诉前程序】2018年4月23日,临河区人民检察院向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局临河区分局发出检察建议书,建议该局积极依法履行监督职责,采取有效措施限期收缴欠缴的国有土地出让金、利息及违约金或解除合同并请求违约赔偿。

  【整改情况】6月25日,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局临河分局采纳检察建议,积极采取有效措施,共收缴拖欠五宗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2408.52万元,对经多次催缴仍未缴纳土地出让金的海晟公司和宏建公司,已向法院提起诉讼。另外,巴彦淖尔市国土资源局临河区分局以整改活动为契机,开展了全区范围内的国土出让金清缴专项行动,对相关欠缴土地出让金的企业进行催缴,共收缴土地出让金3.5亿余元。

  【典型意义】本案实现了“一案带动一类问题的集中解决”,体现了行政机关尊重法律监督,构建了公益保护共同体格局。


案例八:达茂旗满都拉大气污染案

  【基本案情】2018年5月,包头市达茂联合旗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内蒙古满都拉港务商贸有限公司在未通过环保验收,环保设施不达标的情况下,大量露天存储、装卸从蒙古国过境的粉状煤,导致粉尘污染、大气污染和周围草原环境污染,加上满都拉口岸常年风大,煤炭粉尘造成周边20公里弥漫在黑色粉尘污染中。

  【诉前程序】2018年6月14日,达茂联合旗人民检察院向达茂联合旗环境保护局发出诉前检察建议,建议旗环境保护局针对内蒙古满都拉港务商贸有限公司的环保设施不达标造成的环境污染及时、全面、依法履行监管职责。

  【整改情况】截至2018年9月底,占地面积6万平方米的3座环保仓储大棚全部竣工,露天堆放的6万吨煤炭全部外运或清理入库,彻底解决了园区内及周边的粉尘污染问题。

  【典型意义】为打造北疆安全亮丽风景线、实施“草原丝绸之路”和“中俄蒙经济走廊战略”创造了良好的生态环境。


案例九:乌兰浩特市食品安全案

  【基本案情】兴安盟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经走访调查市区重点小学附近的小饭桌,发现该行业普遍缺少统一备案监管,经营场所空间狭小,条件简陋,从业人员素质参差不齐,极易引发各种安全事故。

  【诉前程序】2018年5月18日,乌兰浩特市人民检察院向乌兰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发出检察建议,督促其依法履职,对小饭桌食品安全问题进行整改,并完善监管机制。

  【整改情况】截至2018年7月3日,乌兰浩特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共排查了全市共432户小饭桌,履行了备案手续。此外,该局及时将检察建议情况上报市政府,由市政府组织教育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市场监督管理局、消防大队等12个部门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校外托管机构、培训机构综合治理专项行动,截至7月4日,共排查、检查小饭桌312户,下达监督意见书292户,对整改不合格或尚未整改的63户呈报市政府取消其相应资质。

  【典型意义】保护人民群众“舌尖上的安全”是检察公益诉讼服务和保障民生的重要体现。通过行政公益诉讼诉前程序,实现了“办理一案、治理一片、惠及一方”的良好效果。


案例十:翁牛特旗危险废物安全隐患案

  【基本案情】赤峰市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在履行职责中发现,该旗桥头镇北常胜村北井组村民侯国庆、杜小伟在自家院内私设高压储罐存储液态二氧化碳用于销售干冰,对该村219户547名村民人身和财产安全构成严重威胁。

  【诉前程序】2018年6月28日,翁牛特旗人民检察院向翁牛特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发出督促履行职责检察建议书,督促该局依照《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全面履行职责,消除公共安全隐患。

  【整改情况】翁牛特旗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于7月4日组织执法人员对违法经营现场进行检查核实,对本案当事人进行约谈,要求其立即采取措施消除安全隐患。7月6日,执法人员对现场进行复查,发现存储设备已经拆除。

  【典型意义】本案是全区首例安全生产领域典型案例,其意义是充分运用诉前检察建议预防重大安全事故的发生,体现了“事前预防优于事后诉讼”的公益诉讼功能。



内容来源:北方新报(记者  王利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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