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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同税局回复不一致,纳税人该怎么办?

 雨送黄昏xzj 2018-09-29

我好几个客户经常问我,说某个问题咨询了某税局说不用交税,但是咨询另外一个税局说要交税,到底要不要交税,我很糊涂,该怎么办?具体如以下问题,如果你碰到了会怎么办?

一、理财产品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今年6月我司客户她说公司的一个外地子公司去咨询当地税局说保本理财产品持有至到期不用缴纳增值税,但是她去咨询本地主管税局说保本理财需要缴纳增值税,问我到底是否需要缴纳增值税?

我回复:

1、 购买理财产品持有至到期,按财税【2016】140号文,不用按金融商品转让缴纳增值税。

2、 但是财税【2016】36号文规定,“各种占用、拆借资金取得的收入,包括金融商品持有期间(含到期)利息(保本收益、报酬、资金占用费、补偿金等)收入、信用卡透支利息收入、买入返售金融商品利息收入、融资融券收取的利息收入,以及融资性售后回租、押汇、罚息、票据贴现、转贷等业务取得的利息及利息性质的收入,按照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因此该保本理财产品取得的利息收入需按贷款服务缴纳增值税。

二、PPP建造服务(标书名为可行性服务)增值税率

9月中旬,我司客户问我,公司拟投标一个PPP项目,客户去咨询项目属地税局说标书名为可行性服务(实际为建造服务)增值税税率是6%,但咨询本地税局均回复为10%,问我到底是按什么税率缴纳增值税?

我回复建筑服务肯定是10%,应该是属地税局没有具体了解可行性服务的业务性质,直接按服务类6%计税。

三、2016年4月30日前转租的房屋增值税率

前几天本人朋友向我咨询2016年4月30日前转租的房屋增值税率,并向我透露,某区主管税局回复不能按简易计税,税率为10%,且该税局人员也是10多年的老同志。但另外一个区税局回复说可以建议计税,税率为5%,到底该如何缴纳增值税?

我回复:

财税【2016】36号文规定,提供交通运输、邮政、基础电信、建筑、不动产租赁服务,销售不动产,转让土地使用权,税率为11%,后经税率调整,现为10%。

但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6年第16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发布《纳税人提供不动产经营租赁服务增值税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第二条规定,纳税人以经营租赁方式出租其取得的不动产(以下简称出租不动产),适用本办法。取得的不动产,包括以直接购买、接受捐赠、接受投资入股、自建以及抵债等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

请注意该规定是各种形式取得的不动产,自然包括转租取得的不动产。

该公告第三条规定,一般纳税人出租其2016年4月30日前取得的不动产,可以选择适用简易计税方法,按照5%的征收率计算应纳税额。

因此2016年4月30日前转租取得的房屋出租可以按5%征收率缴纳增值税。以下是各地税局对于转租业务的回复:

河北国税、山东国税、福建国税、海南国税、北京国税、四川国税、湖北国税、河南国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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