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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规》平面布置5.4.1到5.4.11规范条文以及条文的图示理解

 今夜无眠了 2018-09-30

5.4.1 民用建筑的平面布置应结合建筑的耐火等级、火灾危险性、使用功能和安全疏散等因素合理布置。

5.4.2 除为满足民用建筑使用功能所设置的附属库房外,民用建筑内不应设置生产车间和其他库房。

经营、存放和使用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的商店、作坊和储藏间,严禁附设在民用建筑内。【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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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3 商店建筑、展览建筑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图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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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厅、展览厅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图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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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图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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营业厅、展览厅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地下或半地下营业厅、展览厅不应经营、储存和展示甲、乙类火灾危险性物品。【图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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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4 托儿所、幼儿园的儿童用房,老年人活动场所和儿童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且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图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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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采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3层;采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时,应为单层【图示2】;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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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图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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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图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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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图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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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图示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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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设置在单、多层建筑内时,宜设置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

5.4.5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不应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

医院和疗养院的住院部分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图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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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图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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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图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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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和疗养院的病房楼内相邻护理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分隔,隔墙上的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设置在走道上的防火门应采用常开防火门。【图示4】

5.4.6 教学建筑、食堂、菜市场采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采用四级耐火等级建筑时,应为单层【图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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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或二层【图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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设置在四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应布置在首层【图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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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7剧场、电影院、礼堂宜设置在独立的建筑内;釆用三级耐火等级建筑时,不应超过2层【图示1】;确需设置在其他民用建筑内时,至少应设置1个独立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觌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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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甲级防火门与其他区域分隔。【图示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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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设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的多层建筑内时,观众厅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确需布置在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每个观众厅的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图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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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图示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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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图示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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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饰,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及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5.4.8 建筑内的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的场所,宜布置在首层、二层或三层。设置在三级耐火等级的建筑内时,不应布置在三层及以上楼层【图示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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确需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的其他楼层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2】【图示3】:

1 一个厅、室的疏散门不应少于2个,且建筑面积不宜大于400㎡;

2 设置在地下或半地下时,宜设置在地下一层,不应设置在地下三层及以下楼层;

3 设置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等自动灭火系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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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9 歌舞厅、录像厅、夜总会、卡拉OK厅(含具有卡拉OK功能的餐厅)、游艺厅(含电子游艺厅)、桑拿浴室(不包括洗浴部分)、网吧等歌舞娱乐放映游艺场所(不含剧场、电影院)的布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1 不应布置在地下二层及以下楼层;【图示3】

2 宜布置在一、二级耐火等级建筑内的首层、二层或三层的靠外墙部位;【图示1】

3 不宜布置在袋形走道的两侧或尽端;【图示1】【图示2】

4 确需布置在地下一层时,地下一层的地面与室外出入口地坪的高差不应大于10m;【图示3】

5 确需布置在地下或四层及以上楼层时,一个厅、室的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00㎡;【图示2】

6 厅、室之间及与建筑的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防火隔墙和1.00h的不燃性楼板分隔,

设置在厅、室墙上的门和该场所与建筑内其他部位相通的门均应采用乙级防火门。【图示1】【图示2】【图示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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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0 除商业服务网点外,住宅建筑与其他使用功能的建筑合建时,应符合下列规定:【图示】

1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

当为高层建筑时,应采用无门、窗、洞口的防火墙和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建筑外墙上、下层开口之间的防火措施应符合本规范第6.2.5条的规定。

2 住宅部分与非住宅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为住宅部分服务的地上车库应设置独立的疏散楼梯或安全出口,地下车库的疏散楼梯应按本规范第6.4.4条的规定进行分隔。

3 住宅部分和非住宅部分的安全疏散、防火分区和室内消防设施配置,可根据各自的建筑高度分别按照本规范有关住宅建筑和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该建筑的其他防火设计应根据建筑的总高度和建筑规模按本规范有关公共建筑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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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4.11 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建筑,其居住部分与商业服务网点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和1.50h的不燃性楼板完全分隔,住宅部分和商业服务网点部分的安全出口和疏散楼梯应分别独立设置。【图示1】商业服务网点中每个分隔单元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且无门、窗、洞口的防火隔墙相互分隔【图示1】,当每个分隔单元任一层建筑面积大于200㎡时,该层应设置2个安全出口或疏散门。每个分隔单元内的任一点至最近直通室外的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应大于本规范表5.5.17中有关多层其它建筑位于袋形走道两侧或尽端的疏散门至最近安全出口的最大直线距离。【图示2】【图示3】注:室内楼梯的距离可按其水平投影长度的1.50倍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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