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打通从公证遗嘱到继承公证的“最后一公里”

 贾律师 2018-09-30

“世界上最遥远的距离,不是生与死的距离,而是我站在你面前,你不知道我爱你”。对于公证行业而言,如何帮助继承者顺利走完从公证遗嘱到继承公证的法律程序,打通公证遗嘱到继承公证的“最后一公里”,让继承者不再对遗嘱“想说爱你不容易”,是非常值得探讨的一个公证课题。


一、遗嘱的法律意义

“遗嘱不是临终遗言,而是对人生规划的延续”“传递温情传承财富,家人和睦人生无憾”“合理安排未雨绸缪,您的嘱托和意愿我们来守护”,这三句标语醒目地悬挂在长安遗嘱服务中心的墙上,简单的几句话生动诠释了遗嘱的法律意义和法律价值。


法律规定遗嘱是在立遗嘱人去世后生效的法律文书,有些人认为遗嘱是没有意义的行为——“死后之事,无我无关”,也有些人受传统思想的影响,避讳谈死,因而也不愿考虑与死相关的任何行为——“谈死色变”。然而作为一名职业公证人,在看到工作中越来越多的真实案例,笔者深刻地体会到一份遗嘱带给生者的重大意义——这不仅仅是财产的流转,更重要的是爱的延续,家族财富的良性传承,留给生者长久的温情,让逝者无憾。


众所周知,在所有的遗嘱形式中,公证遗嘱因具有法定的优先效力,对于避免纠纷、定纷止争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目前,随着法律知识的普及,公民法律意识的增强,公证遗嘱的社会认可度和接受度日益提高,立遗嘱人普遍愿意选择成本低、效力高的公证遗嘱。无庸讳言,公证遗嘱也有颇多被诟病的地方,主要集中在预约等候时间长、上门服务不及时、办理程序较繁琐这三个方面。公证机构直面客观存在的问题,也在努力提升服务环境和办事流程,但正如优质的医疗资源、优质的教育资源等资源都会因为需求量大而众口难调、供不应求。因此,笔者认为,需要改变的不仅是服务提供方,更在于接受方,既然认识到遗嘱的重要性,认识到公证遗嘱的优越性,立遗嘱人就应未雨绸缪,早准备、早打算。


遗嘱早已不是有钱人的专属,作为立遗嘱人身边的法律顾问,公证机构也在通过不断健全的服务机制努力打造更量身定制的私人公证法律服务,确保其财富安全,最大化的避免纠纷出现。因此,笔者建议立遗嘱人应早规划,目前很多迫切立遗嘱的都是老年人,病重人士,这些人群面临两种风险:一是因为疾病已经导致了行为能力受限,失去订立遗嘱的民事行为能力,未能及时了却心愿;二是生命垂危,时间紧迫,如果因为公证人员无法提供及时的上门服务便失去了保障权益的最佳途径。人生本该从容应对,法律的设立是保障而不应成为禁锢,改变从现在的行动开始。


二、继承的三种方式比较

立遗嘱人从生到死,受益人从无到有,从遗嘱到继承,目前根据《不动产登记条例》的规定办理继承转移登记有三种途径:1.提交公证书;2.提交生效法律文书;3.不提交公证书或生效的法律文书,全部继承人(受遗赠人)到不动产登记中心现场办理。以朝阳区不动产登记中心为例,上述途径中前两种现场取号,当场办理并发放不动产权证书,第三种途径须全部继承人(包括第一顺位和第二顺位及可能成为继承人的人)到场办理。由此对比不难看出,这三种方式中,公证对于当事人来说更具有便捷性和操作性,也是现在普遍被选择的一种方式。


然而,不少人认为,公证机构在办理继承公证时需要当事人提交的种种文件和材料是不人性化,甚至认为是奇葩证明。更有甚者,个别人认为,公证员是站在彩票摇号器旁的“花瓶”——可有可无,或者仅仅走个过场。正是类似种种错误的印象和定位,导致不少人认为公证机构的要求是多此一举,并未真正从内心深处认同公证机构的作用和价值。事实上,公证机构的法定职能是提供法律服务,预防纠纷。作为法律职业共同体,公证员的定位首先是法律人,法律不是社会的最高标准,而是每个公民不能逾越的“红线”。公证机构扮演着“守门员”的角色,每个公证员运用自己娴熟的法律知识和专业素养尽可能预防每一个纠纷的发生,消除每一个虚假的隐患。


坦率地说,公证员不是“神”,无法凭借“火眼金睛”一眼看尽当事人的家庭情况,无法凭空臆断,只能依据客观证据,只能依据法律规定,只能严格按照法定程序履行法定职责,所做的一切,都是为了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为了确保公证的有效性。当下,公证机构进一步解放思想,转变作风,秉持公证法律服务便民、利民、惠民的服务理念,不断解决公证处不同程度存在的当事人办理公证过程中提供证明材料难度大、种类繁多,办理程序繁琐等问题,不断完善和简化公证办证程序,努力将公证服务延伸化、定制化,公证员必定会成为当事人的贴身法律服务管家,为其民事行为保驾护航。


三、打通从公证遗嘱到继承公证的“最后一公里”

生活中,很多当事人未能区分遗嘱公证和继承权公证的区别,甚至觉得办理了遗嘱公证就可以在立遗嘱人去世后直接办理房产过户。


遗嘱是立遗嘱人生前所为的单方法律行为,是立遗嘱人去世后生效的法律文件。继承权公证是公证机构根据当事人的申请,依照法律规定证明哪些人对被继承人的遗产享有继承权并证明其继承活动真实、合法。从某种程度上来说,继承是遗嘱的执行者。


但即便是懂得区分遗嘱公证和继承权公证,实践中也有当事人面临着手持公证遗嘱无法办理继承公证或者办理难的问题。办理继承时,受益人仅凭遗嘱公证书是无法直接办理继承公证的,公证机构一般需要第一顺位的法定继承人到场进行核实确认,第一确认遗嘱的有效性,包括法定继承人是否另有其他公证遗嘱,法定继承人对这份遗嘱的订立有无异议等情形;第二确认受益人有无法定被剥夺继承权的情形;第三有无剥夺无民事行为能力需依靠被继承人生活者等法定的特留份情形出现;第四法定继承人认为其他应认定遗嘱无效的情形。


很多情况下,对于受益人而言办理的难度主要集中于法定继承人不配合时的核实难问题上。比如:丧偶儿媳,遗嘱明确财产由配偶继承,但公婆不出面配合;兄弟姐妹中被剥夺继承权的成员不配合甚至恐吓威胁;立遗嘱人多段婚姻,遗嘱将财产留给配偶,立遗嘱人前妻或前夫的子女无法联络核实等情况,这时候如果继承公证无法顺利办理,给当事人的感觉就不仅仅是继承难,甚至会质疑公证遗嘱的无用性。   


那么,如何打通从公证遗嘱到继承公证的“最后一公里”?首先,要定位明确。笔者认为,公证机构在办理此类继承案件时,应该更多主动查明事实。有些人认为公证员与法官最大的区别是法官是裁判者,公证员只是证明人,公证员不能进行裁判。诚然,公证员无法依据当事人的诉争进行裁判,出具裁判文书,但是公证员却可以依据法律对事实进行客观评判,出具公证文书。继承权公证书就需要公证员更具主动性,去查明,去评判,去确权,这不是逾越法律的职权而是依法应当履行的职权。其次,要尽职调查。一方面,公证遗嘱目前已有遗嘱平台,应充分利用。另一方面,在办理遗嘱公证时就应尽可能多查明事实,尽可能多询问情况,这样,事后在办理继承公证时就可以根据立遗嘱人生前所述情况尽可能简化程序,比如在立遗嘱人父母死亡信息的查询上等等。正如公证领域一位很有威望的公证员所说:“像办继承权公证一样去审查办理遗嘱公证”,把困难留给生,让死后多一份顺利!最后,可以利用新平台进行公告,对于无法告知或者联络甚至是不予配合的当事人可以选择报纸公告、网络告知等多种形式和方式。再次,要勇于担当。在实践中,遇到核实难的情况,公证机构会让当事人选择法院裁判。的确,有些诉争确实需要法院的裁判,但是即便面临这些情况也不应是冷漠的“拒绝”和“推讼”,如果自己的公证书都无法有效落地,又如何指望外界的理解和支持。公证员在尝试多种调查仍无法查明事实的情况下,也应尽可能利用司法协助或者积极介入调解,在程序的衔接上让当事人感到“无缝化”和“人性化”。


进入新时代,公证机构应坚持“以人为本,公证为民”的理念,将便民利民、高效服务作为深化公证服务水平、拓展公证服务领域的切入点和着力点,积极打通从公证遗嘱到继承公证的“最后一公里”,开创公证工作新局面。

韩慧,北京市长安公证处业务九部公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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