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特许权使用费所得指企业提供专利权、非专利技术、商标权、著作权以及其他特许权的使用权取得的收入。 2 上述使用知识产权取得的收入既包括在有许可的情况下支付的款项,也包括因侵权支付的赔偿款。 3 使用工业、商业、科学设备取得的所得,即设备租金,也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但不包括设备所有权最终转移给用户的有关融资租赁协议支付款项中被认定为利息的部分,也不包括使用不动产取得的所得。 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所得的项目 第一种 在服务合同中,如果提供方在提供服务过程中使用了某些专门的知识和技术,但并不转让或许可这些技术,那么这类服务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范围。但是如果提供服务形成的成果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定义范围,并且服务提供方仍保有该项成果的所有权,那么此类服务产生的所得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 第二种 在转让或许可专有技术使用权过程中,如果技术许可方派人员为该项技术的应用提供有关支持、指导等服务,并收取服务费,且上述服务已经构成常设机构,那么服务部分的所得应适用税收协定营业利润条款。实务中,如果在支付费用时不能确定该类服务是否会构成常设机构,那么可暂执行特许权使用费条款规定,待确定构成常设机构时再作调整处理。 第三种 单纯货物贸易项下作为售后服务的报酬,产品保证期内卖方为买方提供服务所取得的报酬,专门从事工程、管理、咨询等专业服务的机构或个人提供的相关服务所得等不属于特许权使用费,应作为劳务活动所得适用协定营业利润条款。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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