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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户口、迁户口、改名字……户口办理最全攻略来了!

 LY666 2018-09-30

为了方便大家了解户籍办理的相关流程

今天将常见的户籍办理事项进行了整理汇总

需要的小伙伴们请记得转发收藏哦~

出生入户

办理须知

婴儿(包括违反计划生育政策出生的婴儿)出生后应在 一个月内 ,持以下证明材料向婴儿父亲或母亲常住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一)《出生医学证明》;

(二)父母一方的居民户口簿;

(三)父母的《结婚证》(非婚生育的提供非婚生育说明);

(四)申请随父落户的非婚生育人员,需同时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

注意

未办理《出生医学证明》的人员,在助产机构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可以在该助产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在助产机构外出生的,本人或者其监护人需提供具有资质的鉴定机构出具的亲子鉴定证明,向拟落户地县级卫生计生行政部门指定机构申领《出生医学证明》。

户口迁移

办理须知

公民户口迁移,遵循实际居住、人户一致原则,实行条件准入制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公民可以申请投靠迁移:

(一)父母投靠其成年子女到城镇落户的,不受年龄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二)子女投靠其父亲或母亲到城镇落户的,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三)夫妻之间投靠配偶到城镇落户的,不受居住年限限制,可在当地申请登记常住户口;

(四)设区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情形。

公民申请投靠迁移的,应当向迁入地公安机关提交以下材料:

(一)投靠人和被投靠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被投靠人和房屋所有权人同意迁入的声明;

(三)设区市公安机关规定的其他材料。

在县(市)城区及所辖建制镇凡有合法稳定住所(含租赁)的,本人及其共同居住的配偶、子女、父母可申请迁入落户,并提供以下证明材料:

(一) 迁移人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 合法稳定住所证明:包括购买的商品房(含二手房)或合法自建房的房屋产权证、单位出具的公房证明、经房产管理部门登记备案的租住房租赁合同。

姓名变更

办理须知

公民申请变更姓名,属未成年人的,应当经未成年人父母双方或者监护人协商一致;十周岁以上未成年人变更姓名的,还应当征得其本人同意;对父母一方亡故、另一方再婚的未成年人,以本人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十六周岁以上未满十八周岁的,可自主决定本人姓名的变更。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姓名:

(一)宗教名与世俗名改换的;

(二)因收养或解除收养关系及父母离异或再婚等原因需变更子女姓名的;

(三)姓名或者姓名的谐音违背公序良俗或有辱人格或易造成性别混淆的;

(四)名字中含有冷僻字的;

(五)在同一学校或工作单位内姓名完全相同,给生活、工作带来不便的;

(六)因户口登记机关工作失误,造成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及人口信息管理系统记载的姓名不一致的;

(七)妇女原冠夫姓申请去掉夫姓,或称氏改为姓名的;

(八)公安机关认为确需变更姓名的其他情形。

户口注销

办理须知

公民死亡的,应当在一个月以内,由户主或者其直系亲属持死亡证明、死亡公民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向死亡公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死亡证明包括以下三种情形:

(一)公民死于医疗单位,医疗单位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

(二)公民非正常死亡或者医疗单位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公安、司法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三)死亡公民已经火化,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

注意:被批准服现役的应征公民在入伍前,持应征公民入伍通知书,向户口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注销户口。

户口补录

办理须知

原已登记常住户口,因错误注销、计算机信息丢失等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应持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原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等原始依据,向原户口登记公安派出所申报户口登记。

其他原因造成的无户口人员,本人或者承担监护职责的单位和个人可以提出申请,经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调查核实后,可办理常住户口登记。

有了上面这些办事须知,

要办理户籍业务的小伙伴就可以提前准备啦!

赶紧收好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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