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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苏高院:股东转让“干股”,受让方无需支付价款!‖案例

 儒雅的八爪鱼 2018-10-01

阅读提示

我国《公司法》中对“干股”的概念没有做出明确的规定,但是实际生活中确实经常用到,而且实务中也出现了不少相关的纷争,本文通过一案例,解读下“干股”的概念,“干股”到底是否需要支付对价购买,以及实务中应当注意些什么事项。

案例简述

2010年12月30日,钱沭红与张如娟共同认缴出资200万元设立满江红木业公司,其中钱沭红认缴注册资本120万元,张如娟认缴注册资本80万元。截至2010年12月29日止,钱沭红实际认缴出资25万元,张如娟实际认缴出资15万元。

2011年3月14日,满江红木业公司召开股东会并形成如下决议:“1.……;一致同意钱沭红拥有的本公司股权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25%转让给姜晓春(其中第一期10万元,已于2010年12月29日缴付,另外40万元为第二期缴付,由受让方在2012年12月28日前缴付);……。”

2011年3月14日,钱沭红与姜晓春签订股权转让协议,约定:“1.出让方将其持有的满江红木业公司的股权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转让给受让方(其中第一期10万元,已于2010年12月29日缴付,另外40万元为第二期缴付,由受让方在2012年12月28日前负责缴付);2.受让方于2011年3月14日前将股权转让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直接交付给出让方;3.自本协议生效之日起,受让方开始享有股东权利并履行股东的义务;4.本协议自双方签名之日起生效。”同日,满江红木业公司对公司原章程进行了修正,该公司由钱沭红、殷某、张如娟、姜晓春共同等额出资设立。同日,钱沭红与姜晓春到工商行政管理局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姜晓春为满江红木业公司股东,持股比例为25%。

2013年10月,钱沭红诉至法院称,钱沭红已依约履行合同义务并至工商管理部门办理了股权变更登记,但姜晓春未履行付款义务,虽经多次催要,至今未果。请求法院判令姜晓春给付股权转让款10万元及利息。

相关法律依据

2007年7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法发〔2007〕22号)】

第二条规定:干股是指未出资而获得的股份。

实务分析与律师建议

1“干股”的实质是股权赠与,也就是受让人不需要付出对价购买。一般情况下只有和赠与人有特殊关系或者对公司的发展能提供有利的资源的人才有可能获得“干股”,从这个意义上受让人也不是意外得到的天上掉下的“馅饼”。

2、“干股”的受让人一般具有股东资格,但对受让的“干股”一般只享有分红权,无表决权,除非双方明确受让人享有表决权,最好双方在协议中明确受让人是否享有除分红权外的表决权、剩余财产分配权等,以免双方发生分歧。

3、赠与“干股”还有来自刑事方面的风险,比如国家工作人员收受“干股”,构成受贿罪,这个在《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明确,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为请托人谋取利益,收受请托人提供的干股的,以受贿论处。进行了股权转让登记,或者相关证据证明股份发生了实际转让的,受贿数额按转让行为时股份价值计算,所分红利按受贿孳息处理。股份未实际转让,以股份分红名义获取利益的,实际获利数额应当认定为受贿数额。

国家工作人员如果利用职务收取“干股”,将可能触犯上述法律规定,承担刑事责任。

当然作为赠送“干股”方,如构成行贿罪,也要受到处罚。

法院最终判决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苏审二商申字第098号再审申请人钱沭红因与被申请人姜晓春股权转让纠纷一案,

本院认为:钱沭红、姜晓春对股权转让事实均无异议,争议在于姜晓春受让股权是否应当支付对价。钱沭红与姜晓春之间签订的股权转让协议约定“1.出让方将其持有的满江红木业公司的股权50万元(占公司注册资本的25%)转让给受让方(其中第一期10万元,已于2010年12月29日缴付,另外40万元为第二期缴付,由受让方在2012年12月28日前负责缴付);2.受让方于2011年3月14日前将股权转让款以现金方式一次性直接交付给出让方;……”。该股权转让协议双方于2011年3月14日签订,当天满江红木业公司就股权转让形成了股东会决议、修正了公司章程、完成了工商变更登记,也即涉及股权转让的一系列法律行为均在同一天完成,而双方约定的股权转让款支付时间为2011年3月14日前,即协议签订日期前,如钱沭红所言股权转让是有偿的,除非在完成股权变更登记前姜晓春已经交付股权转让对价,但是此前双方并无现金交割,此后双方也没有约定股权转让款支付方式和期限。钱沭红在股权转让时隔一年半后,在共同经营的满江红木业公司经营困难、面临解体、股东之间矛盾重重的情况下才提起本案诉讼向姜晓春索要股权转让价款。二审判决从股权转让协议签订、履行的过程,结合股权转让协议的约定分析,认定钱沭红转让给姜晓春的满江红木业公司25%股权不需要支付对价,并无不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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