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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一出行好消息!今起,高速公路上小磕小碰能走“快处”了!

 360_ss_note2 2018-10-02


记者 何会文


从交管部门了解到,从10月1日起,发生在本市高速公路上的轻微交通事故也可到遍布全市的任意一个事故快处中心进行处理,不必再等交警到场或到属地高速交警大队处理了。十一黄金周期间,交管部门还将在高速公路沿线增设4处临时交通事故快处点及1处流动交通事故快处站,为广大出行车主提供方便。


以往,在高速公路即使发生无人伤轻微交通事故后,事故双方只能报警等交警到场或到属地高速交警大队处理,耗时较长。

为了方便交通参与者快速解决交通事故,减少往返跑路,避免因事故处理时间长耽误出行,交管部门经积极协调相关保险公司——


10月1日起,发生在本市高速公路上的轻微车损、无人伤的交通事故,可到全市任意一个事故快处中心进行处理。


针对国庆长假期间高速公路免费通行,自驾出行增多,流量大幅增加的问题,交管部门将在高速公路4处检查站设置了临时交通事故快处点和1处流动交通事故快处站。其中:


10月1日、2日,在京沪高速公路唐官屯检查站、津蓟高速公路蓟州站设置2处临时交通事故快处点


10月6日、7日,在京沪高速公路泗村店检查站、津蓟高速公路天津站设置2处临时交通事故快处点


以上4处临时交通事故快处点,受理时间为8时至16时


10月1日至7日,在津蓟高速公路设置一处流动交通事故快处站,由高速交警巡查车携带相关法律文书,进行流动快处


交管部门表示,事故当事人拨打110报警后,接警人员对符合快处条件的将告知前往就近检查站快处点处理。同时,交管部门也提示,在高速公路发生交通事故后,无论是否有人员伤亡,当事人都应及时拨打110报警电话,同时打开车辆危险报警灯,并在距离事故地点后150米处放置三角警示牌,车上人员及时撤离到高速公路护栏以外,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等待交警到场处理事故。



适用快速处理的范围

根据《天津市机动车车损交通事故当事人自撤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办法》“简称‘办法’”,对同在天津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之间,在天津行政区域内,发生未造成人身伤亡,车辆能够自行移动且当事人对事故事实及成因无争议,单车损失在2000元以内的交通事故,按规定当事人应立即撤离交通事故现场,自行协商处理。如事故各方车辆同时投保机动车第三者责任险,不受车辆损失金额的限制,去往快速处理分中心前,当事双方应携带好驾驶证、行驶证及保险凭证等。

此外,交通事故快速责任认定方面,办法第六条规定,一方当事人有下列情形、另一方当事人无下列情形的,有下列情形的一方当事人承担交通事故的全部责任,另一方当事人不承担交通事故责任:1、追尾的;2、逆向行驶的;3、倒车的;4、溜车的;5、变更车道的;6、遇有停止信号继续行驶的;7、驶入禁行路的;8、其他依法应承担全部责任的情形。第七条规定,发生不符合第六条规定的交通事故,各方当事人均承担交通事故的同等责任。另外,当事人在自行协商处理事故过程中,如一方当事人在撤除现场后,拒不配合事故处理工作的,由事故发生地交警大队处理。



全市各道路交通事故快速处理

服务分中心地址及电话


各“快处中心”工作时间为每日8时至19时30分

节假日不休息(郊县快处中心至18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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