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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丰研究 | 离婚股权分割法律分析

 gzdoujj 2018-10-02

近年来,随着经济的不断发展,经济发展形式日趋多样化,股权已经成为夫妻财产中一种重要的财产形式。股权因其特殊性质,在夫妻离婚时不仅仅涉及夫妻双方之间的利益,而且还对企业的经营和发展有很大的影响。所以夫妻离婚引发的共同股权分割成为司法实践需要解决的新问题,因为该问题涉及《婚姻法》和《公司法》,受到双重的约束和限制,本文主要针对于普通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从夫妻股权分割及存续期间的转让入手,分析其法律意义。

一、股权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股权是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东对公司享有的人身和财产权益的一种综合性权利。即股权是股东基于其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得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依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夫妻对共同所有的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的规定可知,股权可以认为是“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是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另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第十七条第二款规定:“夫或妻非因日常生活需要对夫妻共同财产做重要处理决定,夫妻双方应当平等协商,取得一致意见。”故公司股权可以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和处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照顾子女和女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二、实践中具体的种类和形式

1、夫妻一方以夫妻共有财产出资股权时的分割

这种是最常见的类型,因为一方用夫妻共同财产出资,其所享有的股权也应该是夫妻共有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涉及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中以一方名义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额,另一方不是该公司股东的,按以下情形分别处理:(一)夫妻双方协商一致将出资额部分或者全部转让给该股东的配偶,过半数股东同意、其他股东明确表示放弃优先购买权的,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二)夫妻双方就出资额转让份额和转让价格等事项协商一致后,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但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人民法院可以对转让出资所得财产进行分割。过半数股东不同意转让,也不愿意以同等价格购买该出资额的,视为其同意转让,该股东的配偶可以成为该公司股东。用于证明前款规定的过半数股东同意的证据,可以是股东会决议,也可以是当事人通过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股东的书面声明材料。该规定是在尊重其他股东的前提下,依据公司法股权转让的条件规定的,主要保障的还是其他股东的权益而非未登记股权一方的权益,而且该规定仅限于夫妻双方达成一致且另一方愿意取得该股权的前提下,如果双方不能达成一致意见,或者持有一方未经另一方同意私自转让该股权,对另一方来讲十分的不公平,无法保障其权益。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法院在司法实践中大多也都以调解的方式予以处理。   

2、夫妻双方以共同财产均获得股权的分割

夫妻双方都为公司的股东,甚至夫妻双方占有公司100%的股权,此时,并不因为双方所持有的股权比例不同而否定股权的夫妻共有属性,具体分割可以适用公司法有关股权内部转让的规则。但是因为双方在离婚诉讼时争议较大,在具体的诉讼裁判中,法院认为:夫妻二人将共同共有财产中的一部分作为其各自在有限责任公司的出资,注册成立公司。因为夫妻二人没有将夫妻共同共有财产进行分割,虽然登记的股东为两人,实质是一个集合整体,夫妻之间不构成真正意义上的《公司法》上的股东关系。需要明确的是,我国《公司法》对股东之间并没有身份上的限制,夫妻双方共同投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并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的《公司登记管理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三条又规定,“家庭成员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以各自拥有的财产作为注册资本,并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登记时需要提交财产分割的书面证明或者协议。”因此,夫妻可以共同出资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实际上,以未分割的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出资设立公司并不必然构成对公司法人财产独立性的损害,只是设立公司的需要,满足的是登记部门的要求。其在工商登记中显示的投资比例并不是对夫妻共同共有财产做出的改变和分割,也并不能当然的将工商登记中载明的投资比例简单地等同于夫妻之间的财产约定。

所以,此时虽然工商登记部门显示登记的股权比例不一致,但因为双方对于财产未事先分割确认,故两人持有的股权均是共有的。在离婚诉讼中,因为双方争议较大,对于股权持有比例和价格均有争议的情况下,法院一般采用股权评估的方式确定价值,股权获得方给予对方确定的补偿价格。

3、夫妻婚姻存续期因继承、受赠与取得的股权

《婚姻法》第十八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一)一方的婚前财产;(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其中第三项的“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属于夫妻一方所有,除此之外的“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因此,在婚姻存续期间,夫妻因继承、受赠与取得的公司股权,如果赠与人明确表示股权归夫妻共有,那么公司股权属于夫妻共同的股权。如果明确表示归夫妻一方的,那么股权属于夫妻一方的个人股权;如果被继承人或赠与人没有明确表示股权归夫妻一方的,那么依据婚姻法的规定,公司股权由夫妻共同所有。

4、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取得的股权及收益

夫妻一方以个人财产取得的股权,属于一方个人的财产权益,但是因股权取得的收益,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下列财产属于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的“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一)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二)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三)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金、破产安置补偿费。”中第一项的规定,股权的收益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所以在离婚时,股权不可作为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但所得的收益应按照夫妻共同财产予以分割。

5、一人公司中夫妻共同股权分割

因为出资成立公司的资产属于夫妻共同财产,无论登记在谁的名下,一人公司的股权依然为夫妻共有。但是因为一人公司的特殊性,在具体分割时可以分割的方式较多,主要是以调解的方式解决,如果双方不能协商一致,法院则会作出股权平分或者获得股权方给另一方予以补偿相应对价的裁判结果。

三、特殊情形的规定

依据《公司法》中的规定,作为公司的股东,股权并非是可以任意转让和变更的,比如:第一百四十条第二款规定:股东大会召开前二十日内或者公司决定分配股利的基准日前五日内,不得进行前款规定的股东名册的变更登记。又如:第一百四十二条规定,对于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持有本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公司章程可以对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作出其他限制性规定。以及很多规定,均限制了有限责任公司和股权有限公司的股权转让,在此期间夫妻离婚的,股权分割的时涉及《公司法》中关于禁止股权转让情形的,相应的股权分割要受到限制。

四、结语

本文主要分析的为我国最常见的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的类型,分析了普通离婚时股权分割的常见类型和分割方式,以及法院实际中处理的办法。希望对大家的相关实践能够有一定的参考价值。



刘玲      律师 

刘玲是文丰所诉讼仲裁部专职律师,擅长民商事法律事务、行政法及行政诉讼法律事务,自2012年从事法律工作以来参与了几百起民商事诉讼及行政诉讼案件,具有丰富的实务经验及专业的诉讼技能。

刘玲律师执业期间先后为郑州市二七区德化街办事处、郑州市二七区京广路办事处、郑州市二七区人和路街道办事处、《中学生学习报》社有限公司、河南新长城实业有限公司长城饭店等单位或企业提供常年法律顾问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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