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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藏 | 兴化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为260元/人,看看享受哪些医保待遇?

 geros 2018-10-02


根据国家、省相关文件规定,2019年度兴化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260元/人·年,比2018年度200元/人·年的标准增加60元,国家对个人的财政补贴也随之增加。

260元/人!兴化明确2019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缴费标准,如何缴费?

据悉,2019年度参保群众的医疗保障水平将得到进一步提高。

一、享受待遇 

城乡居民医保药品目录统一执行江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出台的《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诊疗项目、服务设施范围统一执行泰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出台的《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人员按照相关政策享受门诊慢性病种、特殊病种待遇。参保人员因患本办法规定的慢性病种、特殊病种需向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备案后方可享受相关待遇。慢性病种、特殊病种、转诊、异地就医、特殊药品申报审核参照城镇职工医保规定执行。

1、门诊统筹待遇 

一个结算年度内,参保人员连续合理治疗至痊愈(未有间断为一次,一般不超过7天),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每次起付标准为30元,起付标准以上部分报销50%,日封顶50元,年内累计最高报销300元。其中对实行乡镇一体化管理的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年限额150元。

2、门诊慢性病、特殊病报销 

参保人员经审核确认患糖尿病出现并发症、高血压Ⅱ期以上、慢性心功能不全二级及以上、慢性阻塞性肺病中度(二级)及以上、心脏瓣膜置换术后、肝硬化(失代偿期)、难治性肾病综合症、脑性瘫痪、慢性肾功能不全失代偿期及以上、耐多药肺结核、帕金森氏病、强直性脊柱炎、(类)风湿性关节炎、溃疡性结肠炎、视网膜黄斑变性、慢性病毒性肝炎、扩张性心肌病、慢性萎缩性胃炎、癫痫、银屑病、原发性血小板增多或减少症、系统性血管炎、干燥综合症、淋巴结核、骨结核、运动神经元病、硬皮病、系统性硬化症、真性红细胞增多症、多发性肌炎/皮肌炎、白塞氏病、免疫性肝炎、克罗恩病、阿尔茨海默症等慢性病种,一个年度内负担一次起付线,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市内定点医疗机构为50%、转参保地外定点医疗机构为45%,每人每年总费用最高限报2300元。

  参保人员经审核确认患恶性肿瘤、终末期肾病透析治疗、白血病、血友病、再生障碍性贫血、器官移植后的抗排异药物治疗、重症肌无力、系统性红斑狼疮、颅内良性肿瘤等特殊病种,并在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门诊医疗费用参照住院费用管理规定结算,起付标准为400元,报销比例为68%。

   参保人员患严重精神障碍的,政策范围内门诊费用,报销比例为80%,按每月800元的标准报销封顶。

 3、住院待遇 

参保人员发生的政策范围内的住院医疗费用,实行起付标准以下由个人自付、起付标准以上按比例报销的办法。

(1)、起付标准

兴化市内一级定点医疗机构400元,二级定点医疗机构600元,转兴化市外定点医疗机构1100元。年度内二次及以上住院起付标准减半,但不低于400元;15日内因同一病种再次入院视同一次住院,如在不同级别医疗机构住院,起付标准按就高原则收取;普通病种同一年度内连续住院时间每超过90天,视同另一次住院,需再次收取起付标准;患恶性肿瘤、肾功能衰竭需透析以及器官移植的,其门诊放疗、化疗、透析及服用抗排异药物的费用,同一结算年度内只收取一次起付标准费用;跨年度连续住院的,本次住院出院时新的结算年度内费用不收起付标准费用,新的结算年度再次入院的按年度第一次住院起付标准收取。

(2)、分段报销比例

一个结算年度内,发生政策范围内规定的起付标准以上6万元以下的住院费用:参保地内按定点医疗机构等级分为市内一级报销88%,市内二级报销78%,转兴化市外定点医疗机构报销68%。参保人员发生政策范围内6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住院费用,由统筹基金报销68%。

(3)、其他

参保人员患严重精神障碍的,在专科医院住院治疗发生的政策范围的费用(含普通门诊疾病、门诊慢性病的治疗费用),报销比例为80%,每月5700元封顶支付。参保人员在兴化市内专科医院就医超出封顶线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由专科医院承担,转兴化市外专科医院就医超出封顶线的政策范围内费用由参保人员承担。住院治疗精神疾病期间由于其他疾病产生的医疗费用按普通疾病办法报销,不再另收起付标准费用。

原22种按单病种结算的疾病,结算办法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深化基本医疗保险支付方式改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18]6号)规定另行制订。

4、异地就医待遇

参保人员异地居住时间超过半年,可在参保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异地就医相关手续,经备案后在异地居住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就医,其在异地居住期内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保地医疗保险支付办法执行。异地就医人员需要转诊就医的,可在异地居住地的二级及以上医疗机构办理转诊手续,发生的医疗费用按参保地的转诊待遇享受。

5、城乡居民大病保险待遇 

大病保险主要保障参保人员经城乡居民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超过一定水平的住院和门诊特殊病种的费用,即参保人员在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和特殊病种门诊发生的、符合《江苏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2018年版)》和《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诊疗项目和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及支付标准》规定的除自费费用以外的医疗费用、范围内体内医用植入材料超过结算封顶以上部分的费用。

城乡居民大病保险起付标准定为1.5万元。个人自付的合规费用超过1.5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实行分段报销。具体报销标准为:1.5万元至10万元的部分,按50%的比例报销;10万元以上部分的费用,按60%的比例报销。困难群体大病保险待遇按照《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等部门实施市区困难群体大病保险、医疗救助帮扶政策的通知》(泰政办发〔2017〕115号)执行。结算年度按本办法规定年度执行。

6、生育待遇

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参保人员,因住院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纳入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支付范围,实行限额补助,补助标准限额1200元。政策范围内住院分娩医疗费用低于限额补助标准的,按实补助;高于限额补助标准的,按限额标准补助。

二、就医程序 

1、基层首诊 

参保人员就医实行基层首诊、分级诊疗、转诊审批、双向转诊的制度。所属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乡镇卫生院)作为参保人员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就医时应携带社会保障卡,在院端实时结算。 

2、转诊转院 

如确因病情需要,参保居民到市内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需经一级医疗机构转诊,已转诊到二级医疗机构需要转三级医疗机构的,可直接在二级医疗机构办理转诊。因医疗条件限制需要转诊参保地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需经参保地二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同意后转出。

三、医疗费用报销办法 

参保人员在已实现联网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应优先使用本人社会保障卡在定点医疗机构实时结算;在未实现实时结算的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医疗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后凭住院发票原件、费用明细清单、出院小结(或出院记录)、社会保障卡和转诊(或异地就医)审批表等材料到医疗保险指定医疗机构报销。

综合:兴化码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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