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刑法的机能:能即刑法能产生的积极作用。 (1)规制机能:对人的行为进行规制或约束的机能。对犯罪规定刑罚,向国民显示该行为为法律所不容许;或要求国民不要实施类似行为。 (2)保护机能:保护国家、社会和个人法益的机能。 (3)保障机能:保障公民不受国家刑罚权的非法侵害并保障犯罪人不受刑法规定之外的刑罚处罚的功能。 2. 刑法的基本原则: (1)罪刑法定原则:法定化、明确化、合理化。 (2)刑法适用平等原则。 (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 3. 犯罪的基本特征: (1)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2)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具有刑事违法性。 (3)犯罪是应受刑罚惩罚的行为,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4. 犯罪客体:是犯罪活动侵害的,为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利益。 (1)犯罪客体是某种社会生活利益。 (2)犯罪客体是刑法所保护的社会生活利益。 (3)犯罪客体是犯罪行为所侵害的社会生活利益。 5. 犯罪对象与犯罪客体的区别联系: (1)犯罪对象是刑法规定的犯罪行为所侵犯或直接指向的具体事物(人、物、信息),而犯 罪客体是法律所保护的为犯罪所侵害的社会利益。二者是现象与本质的关系。犯罪客体寓于 犯罪对象之中,揭示犯罪的本质,而犯罪对象是它的载体。犯罪行为对犯罪客体的侵害,往 往是通过侵犯或指向犯罪对象来实现的。 (2)犯罪客体是犯罪构成的一般要件之一,而犯罪对象仅是客观方面中的选择性要素之一。 (3)任何犯罪都必然侵害一定的社会利益,即侵犯一定的客体,但是犯罪对象不一定受到犯罪的侵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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