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特征是指构成分部分项工程项目自身价值的本质特征,项目特征体现的是对分部分项工程的质量要求,是确定一个清单项目综合单价不可缺少的重要依据。实践中,因业主对于项目无整体性概念、设计无专业性意见或意见不成熟以及在施工过程中的内外部条件变化,导致业主或设计单位对项目设计方案进行局部甚至整体性改变,同时(或者),施工中业主对于分部分项工程项目中工程量清单内容进行变更,由此导致固定总价合同中的工程量、主材等均发生实质性变化,项目特征发生改变。在设计变更和项目特征改变后,发生争议的案件工程款结算是否适用“固定总价不鉴定原则”呢?
司法实践中,法院一般认为,属于设计变更或项目特征改变的分部分项工程,其已与订立固定总价合同之初双方当事人对于工程施工所可以预见情况发生根本性变化,不宜继续适用固定总价,且施工过程中的变更也系双方所达成合意而进行的,一般都有工程联系单、施工联系单、签证单等予以佐证,可以认定为对于固定总价合同的全部或部分变更(视变更范围而定),故就设计变更部分或项目特征改变部分所发生的争议可以支持工程造价司法鉴定,但对于此外的工程款造价司法鉴定申请不予支持。另外,需要注意的是此类鉴定申请的支持仅限于设计变更或项目特征改变的工程量变更,而主材价格变动、同类型主材的更换、根据设计图纸所发生的施工现场主材用量实际变动均不属于鉴定范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