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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年龄和档案不符无法办退休起诉人社局

 欣喜开怀 2018-10-03

  □案情

  2013年7月,王铭向当地人社局申请办理退休手续,并提交了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和户口簿等材料。在其第二代居民身份证上,记载的出生日期为1953年7月20日,据此计算王铭恰好已满60岁,符合法定退休年龄。

  当地人社局收到申请后,按规定调取了王铭职工档案,却发现档案材料上记载王铭的出生日期为1957年7月20日。为此,人社局再向当地公安局申请调取了王铭的第一代身份证,也证实了王铭的出生日期为1957年7月20日。但王铭在办第二代居民身份证时,将出生年龄更改为1953年7月20日。

  当地人社局认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王铭的出生时间应以档案记载为准,王铭尚未满法定的退休年龄,故拒绝为其办理退休手续。王铭则认为,公安部下发的《关于在全国范围内实施居民身份证使用和查验制度的请示的通知》([89]公发15号)规定:“居民身份证是国家法定的证明公民个人身份的证件,具有一定的权威性;并可用作办理聘用、雇佣和离退休手续。”因此自己符合法定退休年龄,人社局应依法予以办理退休手续,遂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文内人物均属化名)(首席记者程呈整理)

  □断案

  法院审理认为,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间为准”。

  本案中,王铭所在的地的公安局于2006年在换发王铭的第二代身份证时,对王铭的出生日期作了变更,由1957年变更为1953年,但未提供变更其出生日期的缘由及相关变更依据,王铭本人在此期间也未向人社局等部门提交变更档案年龄的申请。但注明有填表人为王铭的招工表、转正、定级审核表和第一代居民身份证等档案材料均记载了王铭的出生时间为1957年7月,其档案记载的出生日期与第一代身份证的原始出生日期相互印证,而王铭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推翻其职工档案材料所记载的出生日期。据此,法院驳回了王铭的诉讼请求。(宜春市中级人民法院高胜敏)

编辑: 舒晓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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