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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套房产,有人继承768分之一,怎样避免家族继承大战

 gzdoujj 2018-10-03

▌撰文/李颖珺

 

 一、背景及现象


生老病死,乃是人生的规律,谁也逃不掉,最后的归宿。随着中国人口老龄化的问题日益突出,随着个人及家庭财富的不断增加,继承所引发的各种问题也受到越来越的关注。


最近,一套房屋的继承,牵扯到四代三十多个人,其中有人的继承份额居然是768分之一,堪称魔幻现实主义,引发大众的关注和热议。这究竟是怎么回事呢?



二、真实案例


甲名下有一套房子,这套房子属于甲和乙的夫妻共同财产,故二分之一是甲的遗产。


甲没有留下遗嘱,他的法定继承人有妻子乙、父亲丙和四名子女(甲的母亲先于甲去世),每个法定继承人的份额是二分之一的六分之一,也就是十二分之一。


房屋在甲去世以后,一直没有办理继承析产。数年后,甲的父亲丙去世,丙没有留下遗嘱。丙有八个子女,每人可以继承十二分之一的八分之一,也就是九十六分之一。


甲先于自己的父亲丙去世,按照法律规定,甲的四个子女可以代位继承祖父丙的遗产,每人有九十六分之一的四分之一,就是三百八十四分之一。


甲的父亲丙八个子女中,有一个丁,在丙去世后,也去世了。丁继承的九十六分之一,有二分之一属于夫妻财产,故丁的遗产份额是192分之一。丁有三个子女,所以丁的妻子和三个子女各自继承192分之一的四分之一,也就是768分之一。


怎么样,已经绕得晕头转向了吧,精通法律、数学和逻辑的人,才能搞懂这里面的复杂关系啊。


三、法律分析


《继承法》真的是一部神奇的法律。二十年前我在读大学的时候,有位老师就说,《继承法》用了这么多年,都没有修改过,相对还是很完善的。继承法和相关意见是一九八五年颁布的,当时才运行十几年。更为神奇的是,又过了二十年,继承法都没有改过一个字,甚至连司法解释都没有。要知道,在中国,很多常用的法律,可是五年一小改,十年一大修,或有三四个“补丁”,在实践当中仍有空白和争议之处。相比之下,《继承法》真的可谓深思远虑了。


继承法的规定,与民法总则和婚姻法是相互衔接的,也符合法律的精神。出现上述案例中如此错综复杂的局面,不是继承法的错,这个锅继承法不背!只能感叹,现实就是如此丰满。


上述案例中,实际上发生了三次的法定继承,分别是甲、甲的父亲丙、甲的哥哥丁的法定继承,我们先来搞请楚法定继承的规定。


第一,遗产是死后留下来的个人财产,必须首先把配偶的财产和家庭其他成员的财产分割出来。婚后所得的房屋,包括购买以及单位分房,如果夫妻之间没有特别的约定,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百分之五十产权份额是逝者的遗产,百分之五十产权份额是逝者配偶的财产。若房产有明确的登记份额,则按照双方的份额处理。


第二,法定继承的顺序和份额。第一顺序包括配偶子女和父母,第二顺序是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第一顺序只要有一个人,第二顺序的人就无权继承。同一顺序的人继承份额是均等的。


第三,代位继承。这是中国继承法里面颇具特色的人性化规定,很多老百姓却不知道。代位继承是指甲先于自己的父亲或者母亲去世,在甲父或甲母去世后,甲原本可以继承甲父或甲母的遗产,由甲的继承人来继承。通俗地说,就是指(外)孙子孙女代替父母继承爷爷奶奶或者外公外婆的遗产。代位继承的初衷是让失去父母的年幼孩子能够得到祖辈的遗产,在经济上保障其健康成长,同时也实现财富从上到下的传承。


 四、律师的锦囊妙计


怎样能避免案例中出现的一套房屋牵扯整个家族几十人的情况?其实方法很简单,

第一,夫妻之间进行财产的约定或处置;

第二,订立遗嘱;

第三,及时处理逝者的遗产;

第四,继承人之间达成协议。

   

  • 1.夫妻之间进行财产的约定或处置。


夫妻共有的房产,在夫妻均在世时,于法律上只与夫妻两人有关,非常简单。如果夫妻能够达成一致,对房产作出处置,是最好的。比如一方在病重的时候,将房产份额转移给另一方或子女,或者将房产出售分割价款。


但很多老人不愿意在身前就处理财产,担心生活失去保障,或引起子女的不满。而且在意外身故的情况下,也不可能提前安排财产,此外,即使生前把房产处理掉,房款也是遗产,仍有可能引起争夺。


  • 2.订立遗嘱,财产的所有权人按照自己的意愿,对财产作出清晰的处置,为避免日后出现争议,最好对遗嘱进行公证。


我国继承法对各种形式的遗嘱的效力要件做了严谨的规定。但因为传统观念的束缚,很多中国人忌讳订立遗嘱。而且,即使订立了遗嘱,继承人同样可以起诉,认为侵犯了自己应有保留份额,或者质疑遗嘱的真实性(被伪造被篡改),或者质疑遗嘱并非死者真实意思(被欺诈被胁迫),总之程序上可以启动诉讼大战。


  • 3.及时处理逝者的遗产,避免之后出现继承人死亡,发生连环继承、代位继承,把越来越多的亲属甚至是三四代人牵扯进来。


在中国,办理房产的继承需要公证,在亲人去世以后,应及时办理继承公证,并按照公证处的要求,提供包括亲属关系证明在内的各种材料。不得不说,办理公证手续非常严格,有些材料因为年代久远遗失毁损等原因,未必能够提供齐备,无法办理公证。作者也见过,即使办理了公证,但因为公证书上的某些表述,导致银行、房管局不予办理,障碍重重,甚至被迫同室操戈,至亲对薄公堂,反目成仇。


  • 4.继承人之间达成协议,是指全部的法定继承人对如何处置遗产达成共识,签订书面的协议。


这是一种理想的状态,首先是要全部的继承人都能够找到,都能联系上。要知道,继承纠纷有时候连立案都很困难,必须证明死者有多少个法定继承人,还要提供每个法定继承人的身份资料。而有些继承人在外省甚至外国,或年事已高行动不便,或神志不清无法表达。其次,全部的继承人都能达成一致,这也是可遇不可求的,因为每个人都有权利自由处分自己继承的财产。是否放弃或者部分放弃,都不能强迫。


我们可以看到,无论采取何种方法,都不一定能彻底避免遗产纠纷。何况有些死亡是意外,天灾人祸,猝不及防。


如何尽量避免身后纷纷扰扰,乃至亲情分崩离析,或者发生纠纷时能立于不败之地,应该请律师把关(此处植入硬广),根据具体情况由律师拟定遗嘱或协议等文件,并办理公证、析产等相应手续。



法条索引:

《继承法》

第十条 遗产按照下列顺序继承: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

继承开始后,由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第二顺序继承人不继承。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的,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本法所说的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

本法所说的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

本法所说的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第十一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晚辈直系血亲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他的父亲或者母亲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第十三条 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

对生活有特殊困难的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

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

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

继承人协商同意的,也可以不均等。


第十五条 继承人应当本着互谅互让、和睦团结的精神,协商处理继承问题。遗产分割的时间、办法和份额,由继承人协商确定。协商不成的,可以由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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