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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政工程竣工结算与决算——工程结算

 联合参谋学院 2018-10-04

在上一期的文章中小编有为大家分享到《市政工程施工图预算——施工图预算的审查》,有兴趣的朋友可以前往回顾。

本期更新丨市政工程竣工结算与决算——工程结算


一、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

我国现行工程价款结算根据不同情况,可采取多种方式。

1.按月结算

实行旬末或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方法。跨年度竣工的工程,在年终进行工程盘点,办理年度结算.

2.竣工后一次结算

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设期在12个月以内,或者工程承包合同价值在100万元以下的,可以实行工程价款每月月中预支,竣工后一次结算。

3.分段结算

即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单位工程按照工程形象进度,划分不同阶段进行结算.分段结算可以按月预支工程款。分段的划分标准,由各部门、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规定。

4.目标结款方式

即在工程合同中,将承包工程的内容分解成不同的控制界面,以业主验收控制界面作为支付工程价款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将合同中的工程内容分解成不同的验收单元,当承包商完成单元工程内容并经业主(或其委托人)验收后,业主支付构成单元工程内容的工程价款。

目标结款方式下,承包商要想获得工程价款,必须按照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完成界面内的工程内容;要想尽早获得工程价款,承包商必须充分发挥自己组织实施能力,在保证质量的前提下,加快施工进度。这意味着承包商拖延工期时,则业主推迟付款,增加承包商的财务费用、运营成本,降低承包商的收益,客观上使承包商因延迟工期而遭受损失。同样,当承包商积极组织施工,提前完成控制界面内的工程内容,则承包商可提前获得工程价款,增加承包

收益,客观上承包商因提前工期而增加了有效利润.同时,因承包商在界面内质量达不到合同约定的标准而业主不予验收,承包商也会因此而遭受损失。可见,目标结款方式实质上是运用合同手段、财务手段对工程的完成进行主动控制。

目标结款方式中,对控制界面的设定应明确描述,便于量化和质量控制,同时要适应项目资金的供应周期和支付频率。


二、工程价款的结算方法

施工企业在采用按月结算工程价款方式时,要先取得各月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并按照工程预算定额中的工程直接费预算单价、间接费用定额和合同中采用的税率,计算出已完工程造价。实际完成的工程数量,由施工单位根据有关资料计算,并编制“已完工程月报表”,然后按照发包单位编制“已完工程月报表”,将各个发包单位的本月已完工程造价汇总,再根据“已完工程月报表”编制“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与“已完工程月报表”一起,分送发包单位和经办银行,据以办理工程结算。

施工企业在采用分段结算工程价款方式时,要在合同中规定工程部位完工的月份,根据已完工程部位的工程数量计算已完工程造价,按发包单位编制“已完工程月报表”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

对于工期较短、能在年度内竣工的单项工程或小型建设项目,可在工程竣工后编制“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按合同中工程造价一次结算。

“工程价款结算账单”是办理工程价款结算的依据。工程价款结算账单中所列应收工程款应与随同附送的“已完工程月报表”中的工程造价相符,“工程价款结算账单”除了列明应收工程款外,还应列明应扣预收工程款、预收备料款、发包单位供给材料价款等应扣款项,算出本月实收工程款。

为了保证工程按期收尾竣工,工程在施工期间,不论工程长短,其结算工程款,一般不得超过承包工程价值的95%,结算双方可以在5%的幅度内协商确定尾款比例,并在工程承包合同中写明。施工企业如已向发包单位出具履约保函或有其他保证的,可以不留工程尾款。

“已完工程月报表”和“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的格式见表8-1、表8-2。

市政工程竣工结算与决算——工程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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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工程预付款的支付

施工企业承包工程,一般都实行包工包料,这就需要有一定数量的备料周转金.在工程承包合同条款中,一般要明文规定发包单位〔甲方)在开工前拨付给承包单位(乙方)一定限额的工程预付备料款。此预付款构成施工企业为该承包工程项目储备主要材料、结构件所需的流动资金.

按照我国有关规定,实行工程预付款的,双方应当在专用条款内约定发包方向承包方预付工程款的时间和数额,开工后按约定的时间和比例逐次扣回。预付时间应不迟于约定的开工日期前7天.发包方不按约定预付,承包方在约定预付时间7天后向发包方发出要求预付的通知,发包方收到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预付,承包方可在发出通知后7天停止施工,发包方应从约定应付之日起向承包方支付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工程预付款仅用于承包方支付施工开始时与本工程有关的动员费用。如承包方滥用此款,发包方有权收回.在承包方向发包方提交金额等于预付款数额(发包方认可的银行开出)的银行保函后,发包方按规定的金额和规定的时间向承包方支付预付款,在发包方全部扣回预付款之前,该银行保函将一直有效.当预付款被发包方扣回时,银行保函金额相应递减。

1.工程预付款的限额

工程预付款额度,各地区、各部门的规定不完全相同,主要是保证施工所需材料和构件的正常储备。一般是根据施工工期、工程工作量、主要材料和构件费用占工程工作量的比例以及材料储备周期等因素经测算来确定。

(1)在合同条件中约定。发包人根据工程的特点、工期长短、市场行情、供求规律等因素,招标时在合同条件中约定工程预付款的百分比。

(2)公式计算法。公式计算法是根据主要材料(含结构件等)占年度承包工程总价的比重,材料储备定额天数和年度施工天数等因素,通过公式计算预付备料款额度的一种方法.

其计算公式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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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年度施工天数按365天日历天计算;材料储备定额天数由当地材料供应的在途天数、加工天数、整理天数、供应间隔天数、保险天数等因素决定。

2.工程预付款的扣回

发包单位拨付给承包单位的预付款属于预支性质,到了工程实施后,随着工程所需主要材料储备的逐步减少。应以抵充工程价款的方式陆续扣回。扣款的方法:

(1)可以从未施工工程尚需的主要材料及构件的价值相当于预付款数额时起扣,从每次结算工程价款中,按材料比重扣抵工程价款,竣工前全部扣清.其基本表达公式是:

市政工程竣工结算与决算——工程结算

(2)扣款的方法也可以在承包方完成金额累计达到合同总价的一定比例后,由承包方开始向发包方还款,发包方从每次应付给承包方的金额中扣回工程预付款,发包方至少在合同规定的完工期前将工程预付款的总计金额逐次扣回。发包方不按规定支付工程预付款,承包方按《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第21条享有权力。

在实际经济活动中,情况比较复杂,有些工程工期较短,就无需分期扣回。有些工程工期较长,如跨年度施工,预付款可以不扣或少扣,并于次年按应预付款调整,多退少补。具体地说,跨年度工程,预计次年承包工程价值大于或相当于当年承包工程价值时,可以不扣回当年的预付款,如小于当年承包工程价值时,应按实际承包工程价值进行调整,在当年扣回部分预付款,并将未扣回部分转人次年,直到竣工年度,再按上述办法扣回。


四、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1.工程进度款的组成

财政部制定的《企业会计准则—建造合同》中对合同收人的组成内容进行了解释。合同收人包括两部分内容:

(1)合同中规定的初始收人,即建造承包商与客户在双方签订的合同中最初商定的合同总金额,它构成了合同收人的基本内容.

(2)因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构成的收人,这部分收人并不构成合同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已在合同中商定的合同总金额,而是在执行合同过程中由于合同变更、索赔、奖励等原因而形成的追加收人。

施工企业在结算工程价款时,应计算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由于合同中的工程造价,是施工企业在工程投标时中标的标函中的标价,它往往在施工图预算的工程预算价值上下浮动。因此已完工程的工程价款,不能根据施工图预算中的工程预算价值计算,只能根据合同中的工程造价计算。为了简化计算手续,可先计算合同工程造价与工程预算成本的比率,再根据这个比率乘以已完工程预算成本,算得已完工程价款。其计算公式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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式中,该项工程预算成本为该项工程施工图预算中的总预算成本,该项工程已完工程预算成本是根据实际完成工程量和相应的预算(直接费)单价和间接费用定额算得的预算成本。如预算中间接费用定额包括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要先将间接费用定额中的管理费用和财务费用调整出来。

如某项工程的预算成本为954000元,合同造价为1192500元,当月已完工程预算成本为122960元,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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至于合同变更收人,包括因发包单位改变合同规定的工程内容或因合同规定的施工条件变动等原因,调整工程造价而形成的工程结算收人.

索赔款,是因发包单位或第三方的原因造成、由施工企业向发包单位或第三方收取的用于补偿不包括在合同造价中的成本的款项,如某施工企业与市政公司签订一份工程造价2000万元建造垃圾处理厂的承包工程合同,规定建设期是2000年3月至2003年8月,垃圾处理设备由发包单位采购,于2002年8月交付施工企业安装一该项合同在执行过程中,由于发包单位在2003年1月才将垃圾处理设备运抵施工现场,延误了工期,经协商、发包单位同意支付延误工期款30万元,这30万元就是因发生索赔款而形成的收人,亦应在工程价款结算时作为工程结算收人。

奖励款,是指工程达到或超过规定的标准时,发包单位同意支付给施工企业的额外款项。如某施工企业与城建公司签订一项合同造价为3000万元工程承包合同,建设一条高速公路,合同规定建设期为2000年I月4日至2002年6月30日,在合同执行中于2002年3月工程已基本完工,工程质量符合设计要求,有望提前3个月通车,城建公司同意向施工企业支付提前竣工奖35万元。这35万元就是因发生奖励款而形成的收人,也应在工程价款结算时作为工程结算收人。

2.工程进度款支付的程序

施工企业在施工过程中,按逐月(或形象进度、或控制界面等)完成的工程数量计算各项费用,向建设单位办理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关于工程款的支付也作出了相应的约定:“在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人应向承包人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发包人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人可向发包人发出要求付款的通知,发包人接到承包人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人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人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应明确延期支付的时间和从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发包人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人可停止施工,由发包人承担违约责任”。

以按月结算为例,现行的中间结算办法是,施工企业在旬末或月中向建设单位提出预支工程款账单,预支一旬或半月的工程款,月终再提出工程款结算账单和已完工程月报表,收取当月工程价款,并通过银行进行结算。按月进行结算,要对现场已施工完毕的工程逐一进行清点,资料提出后要交监理工程师和建设单位审查签证。为简化手续,多年来采用的办法是以施工企业提出的统计进度月报表为支取工程款的凭证,即通常所称的工程进度款。工程进度款的支付步骤.见图8-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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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进度款的计算

工程进度款的计算,主要涉及两个方面:一是工程量的确认;二是单价的计算方法。

(1)工程量的确认。根据有关规定,工程量的确认应做到:

1)承包方应按约定时间,向工程师提交已完工程最的报告。工程师接到报告后7天内按设计图纸核实已完工程量(以下称计量),并在计量前24h通知承包方,承包方为计量提供便利条件并派人参加。承包方不参加计量,发包方自行进行,计量结果有效,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

2)工程师收到承包方报告后7天内未进行计量,从第8天起,承包方报告中开列的工程量即视为已被确认,作为工程价款支付的依据。工程师不按约定时间通知承包方,使承包方不能参加计量,计量结果无效。

3)工程师对承包方超出设计图纸范围和(或)因自身原因造成返工的工程量,不予计量。

(2)单价的计算方法。单价的计算方法,主要根据发包人和承包人事先约定的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决定。

一般来讲,目前我国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可以分为工料单价和综合单价两种方法。所谓工料单价法是指单位工程、分部分项的单价为直接成本.单价,按现行计价定额的人工、材料、机械的消耗量及其预算价格确定,其他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税金等按现行计算方法计算.所谓综合单价法是指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量的单价是全部费用单价,既包括直接成本,也包括间接成本、利润、税金等一切费用。

二者在选择时,既可采取可调价格的方式,即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可随价格变化而调整,也可采取固定价格的方式,即工程价格在实施期间不因价格变化而调整,在工程价格中已考虑价格风险因素并在合同中明确了固定价格所包括的内容和范围。实践中采用较多的是可调工料单价法和固定综合单价法.

1)工程价格的计价方法.可调工料单价法和固定综合单价法在分项编号、项目名称、计量单位、工程量计算方面是一致的,都可按照国家或地区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进行划分、排列,包含了统一的工作内容,使用统一的计量单位和工程量计算规则.所不同的是,可调工料单价法将工、料、机再配上预算价作为直接成本单价,其他直接成本、间接成本、利润、税金分别计算;因为价格是可调的,其材料等费用在竣工结算时按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公布的竣工调价系数或按主材计算差价或主材用抽料法计算,次要材料按系数计算差价而进行调整;固定综合单价法是包含了风险费用在内的全费用单价.故不受时间价值的影响。由于两种计价方法的不同,因此工程进度款的计算方法也不同。

2)工程进度款的计算。当采用可调工料单价法计算工程进度款时,在确定已完工程量后,可按以下步骤计算工程进度款:

①根据已完工程量的项目名称、分项编号、单价得出合价。

②将本月所完全部项目合价相加,得出直接费小计。

③按规定计算措施费、间接费、利润。

④按规定计算主材差价或差价系数。

⑤按规定计算税金。

⑥累计本月应收工程进度款。

4.工程进度款的支付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原建设部颁布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工程进度款支付作了如下详细规定:

(1)工程款(进度款)在双方确认计量结果后14天内,发包方应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按约定时间发包方应扣回的预付款,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结算。

(2)符合规定范围的合同价款的调整,工程变更调整的合同价款及其他条款中约定的追加合同价款,应与工程款〔进度款)同期调整支付.

(3)发包方超过约定的支付时间不支付工程款(进度款),承包方可向发包方发出要求付款通知,发包方受到承包方通知后仍不能按要求付款.可与承包方协商签订延期付款协议,经承包方同意后可延期支付.协议须明确延期支付时间和从发包方计量结果确认后第15天起计算应付款的贷款利息。

(4)发包方不按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进度款),双方又未达成延期付款协议,导致施工无法进行,承包方可停止施工,由发包方承担违约责任。

(5)工程进度款支付时,要考虑工程保修金的预留,以及在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安全施工方面的费用、专利技术及特殊工艺涉及的费用、文物和地下障碍物涉及的费用。


五、工程竣工结算的支付

1.工程竣工结算的概念

竣工结算是指一个单位工程或单项工程完工,经业主及工程质量监督部门验收合格,在交付使用前由施工单位根据合同价格和实际发生的增加或减少费用的变化等情况进行编制,并经业主或其委托方签认的,以表达该项工程最终造价为主要内容,作为结算工程价款依据的经济文件。

竣工结算也是市政工程中的一项重要经济活动.正确、合理、及时地办理竣工结算,对于贯彻国家的方针、政策、财经制度,加强建设资金管理,合理确定、筹措和控制建设资金,高速优质地完成建设任务,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2.工程竣工结算的程序

工程竣工结算是指施工企业按照合同规定的内容全部完成所承包的工程,经验收质量合格,并符合合同要求之后,向发包单位进行的最终工程价款结算。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中对竣工结算作了详细规定:

(1)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双方按照协议书约定的合同价款及专用条款约定的合同价款调整内容,进行工程竣工结算.

(2)发包方收到承包方递交的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进行核实,给予确认或者提出修改意见。发包方确认竣工结算报告后通知经办银行向承包方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收到竣工结算价款后14天内将竣工工程交付发包方。

(3)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无正当理由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从第29天起按承包方同期向银行贷款的利率支付拖欠工程价款的利息,并承担违约责任。

(4)发包方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28天内不支付工程竣工结算价款,承包方可以催告发包方支付结算价款。发包方在收到竣工结算报告及结算资料后56天内仍不支付的,承包方可以与发包方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由承包方申请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承包方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5)工程竣工验收报告经发包方认可后28天内,承包方未能向发包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造成工程竣工结算不能正常进行或工程竣工结算价款不能及时支付,发包方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应当交付;发包方不要求交付工程的,承包方承担保管责任。

(6)发包方和承包方对工程竣工结算价款发生争议时,按争议的约定处理。

在实际工作中,当年开工、当年竣工的工程,只需办理一次性结算。跨年度的工程,在年终办理一次年终结算,将未完工程结转到下一年度,此时竣工结算等于各年度结算的总和。

办理工程价款竣工结算的一般公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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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工程竣工结算的审查

竣工结算要有严格的审查,一般从以下几个方面人手:

(1)核对合同条款。首先,应核对竣工工程内容是否符合合同条件要求,工程是否竣工验收合格,只有按合同要求完成全部工程并验收合格才能竣工结算;其次,应按合同规定的结算方法、计价定额、取费标准、主材价格和优惠条款等,对工程竣工结算进行审核,若发现合同开口或有漏洞,应请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认真研究,明确结算要求。

(2)检查隐蔽验收记录。所有隐蔽工程均需进行验收,两人以上签证;实行工程监理的项目应经监理工程师签证确认。审核竣工结算时应核对隐蔽工程施工记录和验收签证,手续应完整,工程量与竣工图一致方可列人结算。

(3)落实设计变更签证。设计修改变更应有原设计单位出具的设计变更通知单和修改的设计图纸,校审人员签字并加盖公章,经建设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审查同意、签证;重大设计变更应经原审批部门审批,否则不应列人结算。

(4)按图核实工程数量。竣工结算的工程量应依据竣工图、设计变更单和现场签证等进行核算,并按国家统一规定的计算规则计算工程量.

(5)执行定额单价。结算单价应按合同约定或招标规定的计价定额与计价原则执行。

(6)防止各种计算误差。工程竣工结算子目多、篇幅大,往往有计算误差,应认真核算,防止因计算误差多计或少算.


六、工程款价差的调整

1.工程款价差调整的范围

工程造价价差是指建设工程所需的人工、设备、材料费等,因价格变化对工程造价产生的变化值。其调整范围包括建筑安装工程费、设备及工器具购置费和工程建设其他费用.其中,对工程费用中的有关人工费、设备与材料预算价格、施工机械使用费和措施费及间接费的调整规定如下:

(1)工程费用中的人工费调整。应按国家有关劳动工资政策、规定及定额人工费的组成内容调整。

(2)设备、材料预算价格的调整。应区别不同的供应渠道、价格形式,以有关主管部门发布的预算价格及执行时间为准进行调整,同时应扣除必要的设备、材料储备期因素.

(3)施工机械使用费调整。按规定允许调整的部分(如机械台班费中燃料动力费、人工费及车船使用税)按有关主管部门规定进行调整.

(4)措施费、间接费的调整。按照国家规定的费用项目内容的要求调整,对于因受物价、税收、收费等变化的影响而使企业费用开支增大部分,应适时在修订费用定额中予以调整。对于预算价格变动而产生的价差部分,可作为计取措施费和间接费的基数。但因市场价格或实际价格与预算价格发生的价差部分,不应计取各项费用。

2.工程款价差调整的方法

(1)按实调整法。按实调整法是对工程实际发生的某些材料的实际价格与定额中相应材料预算价格之差进行调整的方法。其计算式为:

市政工程竣工结算与决算——工程结算

(2)价格指数调整法。该法是依据当地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或物价部门公布的当地材料价格指数或价差指数,逐一调整各种材料价格的方法。价格指数计算式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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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调价文件计算法。这种方法是甲、乙方采取按当时的预算价格承包,在合同工期内,按照造价管理部门调价文件的规定,进行抽料补差(在同一价格期内按所完成的材料用量乘以价差)。也有的地方定期发布主要材料供应价格和管理价格,对这一时期的工程进行抽料补差。

(4)调值公式法。根据国际惯例,对建设项目工程价款的动态结算,一般采用此法。事实_r,在绝大多数国际工程项目中,甲乙双方在签订合同时就明确列出这一调值公式,并以此作为价差调整的计算依据.

建筑安装工程费用价格调值公式一般包括固定部分、材料部分和人工部分。但当建筑安装工程的规模和复杂性增大时,公式也变得更为复杂。调值公式一般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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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运用这一调值公式进行工程价款价差调整时要注意如下几点:

1)固定要素通常的取值范围在0.15-0.35左右。固定要素对调价的结果影响很大,它与调价余额成反比关系。固定要素相当微小的变化,隐含着在实际调价时很大的费用变动,所以,承包商在调值公式中采用的固定要素取值要尽可能偏小。

2)调值公式中有关的各项费用,按一般国际惯例,只选择用量大、价格高且具有代表性的一些典型人工费和材料费,通常是大宗的水泥、砂石料、钢材、木材、沥青等,并用它们的价格指数变化综合代表材料费的价格变化,以便尽量与实际情况接近。

3)各部分成本的比重系数,在许多招标文件中要求承包方在投标中提出,并在价格分析中予以论证。但也有的是由发包方‘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即规定一个允许范IN I由投标人在此范围内选定。例如,鲁布革水电站工程的标书即对外币支付项目各费用比重系数范围作了如下规定:外籍人员工资。.10-0.20;水泥0.100. 16;钢材0.09-0.13;设备0.35-0.48;海上运输0.04-0.08,固定系数0.17.并规定允许投标人根据其施工方法在上述范围内选用具体系数.

4)调整有关各项费用要与合同条款规定相一致。例如,签订合同时,甲乙双方一般应商定调整的有关费用和因素,以及物价波动到何种程度才进行调整.在国际工程中,一般在士5%以上才进行调整.如有的合同规定.在应调整金额不超过合同原始价5%时,由承包方自己承担;在5%-20%之间时。承包方负担10%,发包方(业主)负担90%;超过20%时,则必须另行签订附加条款。

5)调整有关各项费用应注意地点与时点。地点一般指工程所在地或指定的某地市场价格。时点指的是某月某日的市场价格。这里要确定两个时点价格,即签订合同时间某个时点的市场价格(基础价格)和每次支付前的一定时间的时点价格。这两个时点就是计算调值的依据。

6)确定每个品种的系数和固定要素系数,品种的系数要根据该品种价格对总造价的影响程度而定。各品种系数之和加上固定要素系数应该等于1,


七、工程价款的核算

1.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工程价款的核算

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关于预收备料款、工程款和已完工程款的核算,应在“预收账款一预收备料款”、“预收账款一预收工程款”、“应收账款一应收工程款”、“工程结算收人”或“主管业务收人”(采用企业会计制度的施工企业在“主营业务收人,’)等科目进行。

“预收账款一预收备料款”科目用以核算企业按照合同规定向发包单位预收的备料款(包括抵作备料款的材料价值)和备料款的扣还。科目的贷方登记预收的备料款和拨人抵作备料款的材料价值。科目的借方登记工程施工达到一定进度时从应收工程款中扣还的预收备料款,以及退还的材料价值。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已经向发包单位预收但尚未从应收工程款中扣还的备料款。本科目应按发包单位的户名和工程合同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预收账款一预收工程款”科目用以核算企业根据工程合同规定,按照工程进度向发包单位预收的工程款和预收工程款的扣还。科目的贷方登记预收的工程款,科目的借方登记与发包单位结算已完工程价款时从“应收账款一应收工程款”中扣还预收的工程款.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已经预收但尚未从应收工程款中扣还的工程款。本科目应按发包单位的户名和工程合同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应收账款一应收工程款”科目用以核算企业与发包单位办理工程价款结算时,按照工程合同规定应向其收取的工程价款。科目的借方登记根据“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确定的工程价款,科目的贷方登记收到的工程款和根据合同规定扣还预收的工程款、备料款。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尚未收到的应收工程款。本科目应按发包单位的户名和工程合同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工程结算收人”或“主营业务收入”科目用以核算企业承包工程实现的工程结算收入,包括已完工程价款收人、合同变更收人、索赔款和奖励款。施工企业的已完工程价款收人,应于其实现时及时人账:

(1)实行竣工后一次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合同,应于合同完成,施工企业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合同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收人实现。实现的收人额为承发包双方结算的合同造价。

(2)实行月中预支、月终结算、竣工后清算的工程合同,应分期确认合同价款收人的实现.即:各月份终了,与发包单位进行已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承包合同已完工部分的工程收人实现。本期收人额为月终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

(3)实行分段结算工程价款的工程合同,应按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分次确认已完工部位工程收人的实现。即:应于完成合同规定的工程形象进度或工程部位,与发包单位进行工程价款结算时,确认为已完工程收人的实现。本期实现的收人额,为本期已结算的分段工程价款。合同变更收人、索赔款和奖励款,应在发包单位签证结算时,确认为工程结算收人的实现。施工企业实现的各项工程结算收入,应记人科目的贷方。期末,本科目余额应转人“本年利润”科目。结转后,本科目应无余额。

2.施工企业与分包单位工程价款的核算

一个工程项目如果有两个以上施工企业同时交叉作业,根据国家对建设工程管理的要求,建设单位和施工企业要实行承发包责任制和总分包协作制。在这种情况下,要求一个施工企业作为总包单位向建设单位(发包单位)总承包,对建设单位负责,再由总包一单位将专业工程分包给专业性施工企业施工,分包单位对总包单位负责。

在实行总分包的情况下,如果总分包一单位对主要材料、结构件的储备资金都由工程发包单位以预付备料款形式供应的,总包单位对分包单位要按照工程分包合同规定预付一定数额的备料款和工程款,并进行工程价款的结算。为了反映与分包单位发生的备料款和工程款的预付和结算情况,应设置“预付账款一预付分包备料款”、“预付账款一预付分包工程款”和“应付账款一应付分包工程款”三个科目。

“预付账款一预付分包备料款”科目用以核算企业按照工程分包合同规定,预付给分包单位的备料款(包括拨给抵作预付备料款的材料价值)和备料款的扣回。科目的借方登记预付给分包单位的备料款和拨给抵作备料款的材料价值。科目的贷方登记与分包单位结算已完工程价款时,根据合同规定的比例从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中扣回的预付备料款,以及分包单位退回的材料价值。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尚未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的备料款。本科目应按分包单位的户名和分包合同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预付账款一预付分包工程款”科目用以核算企业按照工程分包合同规定预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款。科目的借方登记根据工程进度预付给分包单位的分包工程款。科目的贷方登记月终或工程竣工时与分包单位结算的已完工程价款和从应付分包单位工程款中扣回预付的工程款。科目的借方余额反映预付给分包单位尚未从应付工程款中扣回的工程款。本科目应按分包单位的户名和分包合同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应付账款一应付分包工程款”科目用以核算企业与分包单位办理工程结算时,按照合同规定应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款。科目的贷方登记根据经审核的分包单位提出的“工程价款结算账单”结算的应付已完工程价款。科目的借方登记支付给分包单位的工程款和根据合同规定扣回预付的工程款和备料款。科目的贷方余额反映尚未支付的应付分包工程款。本科目应按分包单位的户名和分包合同进行明细分类核算。


下期更新丨工程竣工决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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