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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进货物对外捐赠所得税和增值税的处理

 刘刘4615 2018-10-04

问:我单位是一家施工企业,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由于当地部分地区遭受水灾,我单位购买了20万元面粉通过当地红十字会向受灾地区进行捐赠,请问我单位捐赠的20万元面粉是否涉及所得税和增值税的视同销售?

答:《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令第512号)第二十五条规定,企业发生非货币性资产交换,以及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捐赠、偿债、赞助、集资、广告、样品、职工福利或者利润分配等用途的,应当视同销售货物、转让财产或者提供劳务,但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另有规定的除外。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处置资产所得税处理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8]828号)规定,企业将资产移送他人用于对外捐赠,因资产所有权属已发生改变而不属于内部处置资产,应按规定视同销售确定收入。

《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第四条规定,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将自产、委托加工或购买的货物无偿赠送他人视同销售货物。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 附件1《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实施办法》第十四条规定,下列情形视同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

(一)单位或者个体工商户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提供服务,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二)单位或者个人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无偿转让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但用于公益事业或者以社会公众为对象的除外。

(三)财政部和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情形。

根据以上规定,单位将货物、财产、劳务用于对外捐赠(包括公益性捐赠)所得税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单位将货物用于对外捐赠(包括公益性捐赠)增值税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单位将服务、无形资产或不动产用于公益性捐赠,增值税不需要视同销售。所以,你单位将外购面粉用于公益性捐赠,企业所得税和增值税上均需要做视同销售处理。

来源:大成方略纳税人俱乐部。转载请注明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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