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洛克:生命、自由、或财产不容侵犯,不需强盗和压迫者的屈辱和平

 文豪学者 2018-10-04

财产理论

在《政府论》中,洛克主张政府是为了对财产权利提供保护才产生的。洛克所谓的财产,代表了一个人所拥有的东西—包括了拥有他自己。也因此,洛克所谓的“财产”包括了拥有“生命、自由、和财产”的权利。

从这个理论延伸,政府并不是财产权利的唯一来源,也不能够随意挪用个人的财产。如果政府存在的目标是为了保护财产权利,财产必然是先于政府存在并且完全独立的。

洛克主张每个个人都“拥有”他自己,所以每个人在自然状态下都是同样自由而平等的。因此,每个人也必然拥有他劳动所得的产品,要否认这点便等同于将他视为奴隶。

每个人都有权在自然赋予的资源上混合他自己的劳动:一颗长在树上的苹果对所有人都没有用处,只有当某个人将其采收后它才有可能被食用,而苹果便成为了那个采收的人的财产。

洛克同时提出另一种论点,他主张我们必须允许苹果被采收为私人财产,否则无论世界上的资源有多么丰富,所有人类都只有饿死一途。一个人也必须被允许进食,因此他有权利食用经过他劳动所得的果实。当苹果被他吃下的,他也必然是这颗苹果的所有人,无论是在他咀嚼时、当他啃咬时、当他将苹果送至嘴边时,只要他在这棵苹果上混合了他的劳动。

政治理论

洛克相信人的本质是带有理性和宽容的。洛克认为在自然状态下所有人都是平等而独立的,没有人有权利侵犯其他人的“生命、自由、或财产”。

洛克也主张应该对政府权力实行监督与制衡,并且认为当政府背叛了人民时,革命不但是一种权利,也是一种义务。

洛克认为,当政府辜负了人民的委托,没有做到以为人民谋福祉为最大目的,人民从政府那里收回自己的权力,推翻旧政府,根据他们认为的那种最有利于他们的安全和福利而组建新的政府。

洛克反对封建的占有方式和封建专制制度对财产权的侵犯。封建贵族往往不劳动,甚至也不经营,专制君主常利用税收无偿侵夺人民财产,而且堂而皇之。这是十分可耻的,是人民的蛀虫。人民有权推翻它。

洛克把国家权力分为三种。立法权、执行权和对外权。

立法权和执行权却必须分开。他指出:“如果同一批人同时拥有制定和执行法律的权力,这就会给人类的弱点以绝大诱惑,使他们动辄要攫取权力,借以使他们自己免于服从他们所制定的法律,并且在制定和执行法律时,使法律适合于他们自己的私人利益,违反了社会和政府的目的。”

洛克从制度上设计了一个分权的方案。但洛克并不迷信分权。他不认为实行了分权就会防止专制。所以,他又提出人民革命的权利问题。

洛克提出这样的问题:当政府与人民发生纠纷时,谁是仲裁者?当政府侵犯了人民天赋权利,实行暴政,怎么办?制度上分权?但行政权篡夺了立法权怎么办。洛克认为,人民是最高裁判官,如果政府违背了社会契约,人民就有权反抗。

他说“滥用职权并违反对他的委托而施强力于人民,这是与人民为敌……在一切情况和条件下,对于滥用职权的强力的真正纠正办法,就是必须把实行暴政的人当作侵略者来对待。专制政体不是国家的合法形式,统治者权力必须来源于人民,否则,人民没有义务服从。专制国家不是国家,仍是自然状态。

有人反对人民革命权利,认为会引起内乱,破坏秩序、安宁。洛克指出:这种战争状态是实行暴政的统治者造成的,他们才是“罪加一等的叛乱者”责任在他们不在于反抗的人民。如果因为害怕引起内战而反对人民反抗暴政,这就等于怕引起纷乱和流血而不许老实人反抗强盗和海贼。这样的和平只是“为了强盗和压迫者的利益而维持的和平”。是“羔羊不加抵抗地让凶狠的狼来咬断它的喉咙的和平”。所以,宁要战争,也不要这样屈辱的和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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