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财政部关于降低部分政府性基金征收标准的通知》(财税〔2018〕39号),自2018年4月1日起,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以下简称残保金)征收标准上限,由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3倍降低至2倍。其中,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平均工资未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计征残保金;超过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的,按当地社会平均工资2倍计征。目前,有些企业财务人员对政策所指“工资”,是实发工资、应发工资或者是计提工资,是否包括各种津贴补贴等问题,有很多疑问。笔者就残保金的计算基数,探讨如下。 工资总额的标准 在职职工工资总额按照《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要求计算,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加班加点工资、津贴、补贴,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项目。 这个标准不是企业所得税规定的“工资薪金总额”,也不是会计核算的应付职工薪酬。 企业所得税里的“工资薪金总额”,是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工资薪金及职工福利费扣除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9〕3号)规定实际发放的工资薪金总和,不包括企业的职工福利费、职工教育经费、工会经费以及养老保险费、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社会保险费和住房公积金。而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工资补贴性支出:企业内设福利部门所发生的人员费用,包括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还包括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住房、交通等所发放的各项补贴,企业向职工发放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职工防暑降温费、职工困难补贴、救济费、职工交通补贴,丧葬补助费、抚恤费、安家费、探亲假路费等。 也就是说,国家统计局第1号令规定的工资总额包括津贴补贴,而企业所得税将部分津贴补贴列入职工福利费,而不计入工资薪金总额。所以,企业在计算残保金的基数时,不可以按照企业所得税的工资薪金总额标准计算。 实发工资还是应发工资| 根据《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职工福利费财务管理的通知》(财企〔2009〕242号)规定,企业职工福利费包括以下工资补贴性支出:为职工卫生保健、生活等发放或支付的各项现金补贴、职工供养直系亲属医疗补贴、供暖费补贴、防暑降温费、内设集体福利部门所发生的人员费用,包括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劳务费等人工费用。职工困难补助、丧葬补助费、抚恤费、职工异地安家费、独生子女费、探亲假路费,以及符合企业职工福利费定义但没有包括在本通知各条款项目中的其他支出。 根据以上规定,会计上将福利部门的工资薪酬计入“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科目,其他人员的工资计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科目,而残保金基数是针对所有在职职工的工资总额。笔者认为,在计算残保金基数时可以按照会计口径,即直接按照“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明细科目进行提取;同时还要考虑集体福利部门工作人员的工资薪金,即 “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科目。总之,残保金基数的工资总额,是上述两科目的本年借方发生额之和,不是扣除个人所得税、保险和公积金后的实发数,也不是计提数。 例:通达公司2013年成立,2018年全年在职职工200人,其中持有残疾证员工2人,在职职工“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借方发生额1170万元,“应付职工薪酬——职工福利费——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借方发生额30万元;季节性用工(春秋两季)8人,“应付职工薪酬——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年借方发生额56万元;接受劳务派遣用工40人,全年工资40万元。则通达公司2019年应申报缴纳残疾人保障金金额是多少?假设当地年平均工资4万元。残疾人就业比例为1.5%。 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6.1569万元(1256÷204),小于8万元(4×2),则按照实际平均工资计算计征残疾人就业保障金。 保障金年缴纳额=(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人数×所在地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的安排残疾人就业比例-上年用人单位实际安排的残疾人就业人数)×上年用人单位在职职工年平均工资 =(204×1.5%-2)×6.1569 =6.5263(万元)。 (2)缴纳: 借:应交税费——残疾人保障金 6.5263 注意:1.残保金目前一般由税务局代征,根据《财政部关于印发〈增值税会计处理规定〉的通知》(财会〔2016〕22号)科目使用说明,凡是通过税务局征收或者代征的税费,建议通过“应交税费”和“税金及附加”科目核算。 2.残保金的征收范围不包括个体工商户;当年新成立的企业,上年职工人数为零,应进行零申报。 3.对享受以下优惠政策的企业,也要进行残保金的申报。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调整部分政府性基金有关政策的通知》(财税〔2017〕18号)规定,扩大残保金免征范围。将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免征范围,由自工商注册登记之日起3年内,在职职工总数20人以下小微企业,调整为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的企业。调整免征范围后,工商注册登记未满3年、在职职工总数30人以下的企业,可在剩余时期内按规定免征残保金。 (作者单位:山东省滨州市公路管理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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