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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4.最高院:夫妻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怎么办?
2018-10-05 | 阅:  转:  |  分享 
  
最高院:夫妻共同出资购房,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离婚时怎么办?【问】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双方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
离婚时应如何处理?审判实践中存在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根据物权法的规定,不动产权属证书是权利人享有该不动产物权的证明。如果
夫妻将购买的房屋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那就意味着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人,离婚时应作为未成年人的财产处理,夫妻双方无权予以分割;另
一种观点认为,不能仅仅按照产权登记的情况将房屋一概认定为未成年人的财产,还应审查夫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请问哪种观点比较适当?【答
】我们倾向于另一种观点。双方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房屋,子女尚未成年,如果产权登记在该子女名下,夫妻离婚时不能简单地完全按照登记情
况将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因不动产物权的登记分为对外效力和对内效力,对外效力是指根据物权公示公信原则,不动产物权经过登记后,
善意第三人基于对登记的信赖而与登记权利人发生的不动产交易行为应受到法律保护;对内效力是指应审查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来确定真正的权利
人。实际生活中,夫妻双方共同出资购买房屋后,可能基于各种因素的考虑而将房屋产权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但这并不意味着该房屋的真实产权
人即为未成年子女,人民法院应注意审查夫妻双方在购买房屋时的真实意思表示。如果真实意思确实是将购买的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应将该
房屋认定为未成年子女的财产,由直接抚养未成年子女的一方暂时管理;如果真实意思并不是将房屋赠与未成年子女,离婚时将该房屋作为夫妻共同
财产处理比较适宜。执笔人:本书研究组注:本文已刊登在《民事审判指导与参考》第43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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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暖暖的白雪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