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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医内科的常用治法(上)

 房豆豆 2018-10-05

(一)解表法

解表法是通过发汗开泄腠理、逐邪外出的一种治法,又称汗法。

1.适用范围

(1)解表:通过发散,可以祛除表邪解除表证。因表证有表寒、表热之分,所以汗法又有辛温、辛凉之别。

(2)透疹:通过发散,可以透发疹毒,故麻疹初期,疹未透发或透发不畅,均可以用汗法,使疹毒随汗出而透发于外,透疹之汗法,宜辛凉、忌辛温。

(3)祛湿:通过发散,可祛风除湿,故外感风寒而兼有湿邪者以及风湿痹证,均可酌用汗法。

(4)消肿:通过发散,可驱水外出而消肿,更能宣肺利水而消肿,故汗法还可用于水肿实证而兼有表证者。

2.注意事项

(1)凡剧烈吐下之后,以及淋家、疮家、亡血家等,原则上都在禁汗之列。

(2)发汗应以汗出邪去为度,不宜过量以防汗出过多、伤阴耗阳。

(3)发汗应因时、因地、因人制宜。暑天炎热,汗之宜轻,冬令严寒,汗之宜重;西北严重地区,用量可以稍重,东南温热地区,药量就应稍轻;体虚者汗之宜缓,体实者汗之可峻。

(4)表证兼有其他病证,汗法又当配用其他治法。兼气滞者当理气解表:兼痰饮者,当化饮解表;兼气虚者,当益气解表;兼阳虚者,当助阳解表:兼血虚者,当养血解表;兼阴虚者,当滋阴解表

(二)清热法

清热法是通过寒凉泄热的药物和措施消除热证的一种治法,又称清法。

1.适用范围

(1)清气分热:适用于邪入气分、里热渐盛、出现发热、不恶寒而恶热、汗出口渴,烦躁、苔黄、脉洪大或数。

(2)清营凉血:适用于邪热入于营分、神昏谵语或热入血分,见舌红绛、脉数及吐血、衄血、发斑等症。

(3)清热解毒:适用于热毒诸证,如温疫、温毒及火毒、内痈等。

(4)清脏腑热:适用于邪热偏盛于某一脏腑,或某一脏腑的功能偏亢而发生各种不同的脏腑里热证候。

2.注意事项

(1)注意寒热真假。阴盛格阳的真寒假热证和命门火衰的虚阳上浮证,均不可用清法。

(2)表邪未解,阳气被郁而发热者禁用;体质素虚,脏腑本寒者禁用;因气虚、血虚而引起的虚热慎用。

(3)由于热必伤阴,进而耗气,因此尚应注意清法与滋阴、益气等法配合应用。一般苦寒清热药性多燥,易伤阴液,故不宜久用。

(4)如热邪炽盛,服清热药人口即吐者,可于清热剂中少佐辛温之姜汁,或凉药热服是反治之法。

(三)攻下法

攻下法是通过通便、下积、泻实、逐水以消除燥屎、积滞、实热及水饮等证的治法,又称下法。

1.适用范围

下法主要用于里实证,因证候不同,可分别为寒下、温下、润下及逐水等法。

(1)寒下:适用于里热积滞实证,有下燥屎、泻实热的作用。

(2)温下:适用于寒泠积滞的里寒实证,有温里、逐寒泻实的作用。

(3)润下:适用于热盛伤津,或病后津亏,或年老津涸,或产后血虚的便秘等。

(4)逐水:适用于水饮停蓄胸胁,以及水肿、鼓胀等病证。

2.注意事项

(1)凡邪在表或邪在半表半里,一般不可下:阳明病腑未实者不可下:高年津枯便秘,或素体虚弱、阳气衰微而大便艰难者,不宜用峻下法。妇女妊娠或行经期间,皆应慎用下法。

(2)下法以邪去为度,不宜过量以防正气受伤,并告诉病人如大便已通,或痰瘀水邪已去,则停服下剂。故《素问·六元正纪大论》有“大积大聚,其可犯也衰其大半而止”之诫。

(四)和解法

和解法是和解少阳、扶正达邪、协调内脏功能的一种治法, 又称和法。

1.适用范围

(1)和解少阳:适用于邪在半表半里的少阳证,症见寒热往来、胸胁苦满、心烦喜呕、口苦咽干、苔薄脉弦等。

(2)调和肝脾:适用于肝牌失调、情志抑郁、胸闷不舒、胁痛、腹痛、腹泻等病证。

(3)调理胃肠:适用于胃肠功能失调、寒热夹杂、升降失司而出现的脘腹胀满、恶心呕吐、腹痛或肠泄泻等。

2.注意事项

(1)凡病邪在表未人少阳,或邪已入里之实证,以及虚寒证,原则上均不可用和法。

(2)邪入少阳,病在半表半里,但有偏表与偏里、偏寒和偏热之不同,临证时宜适当增损,变通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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