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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抵押未办理登记不影响抵押权设立
2018-10-06 | 阅:  转:  |  分享 
  
车辆抵押未办理登记不影响抵押权设立2016年2月3日,被告李某以做生意缺资金为由向原告温某借款10万元。收到10万元后,李某出具借条给温
某,并签下书面同意书,写明用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奥迪牌小型轿车作抵押,并复印车辆行驶证给温某,但未办理抵押登记。借款后,温某就无法再联
系上李某。借款至今未付分文,温某无奈之下将李某诉至法庭。本案中,原告、被告双方自愿达成用车辆担保抵押借款,抵押合同有效成立,但对
抵押物权是否设立存在分歧。有人认为,原告、被告用车辆进行抵押借款的合意虽已达成,但未到相关部门办理抵押登记,缺少必要的公示环节,抵
押权自始不成立。最终,法院判决认为,原告、被告已就抵押事宜达成了合意,抵押车辆并非不动产,登记并非设立抵押物权的必要条件,故抵押
车辆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抵押权的性质是将债权物权化。抵押权,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财产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
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就该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债权的物权化,是指原本仅具有相对权效力的债权因符合某种法定
条件时具有了类似物权一样的绝对权效力,该权利的享有者可以向债务人以外的第三人主张恢复原状、排除妨害等权利。本案中,原告、被告双方已
经就抵押物、抵押人、抵押权人、抵押担保债务等相关事宜达成合意,并签订了合法有效的抵押协议。基于主借款合同已经成立有效,抵押担保合意
也已达成,根据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可以认为抵押权已经依法设立,即在第三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该抵押权存在的情况下,仍与债务人在该抵押物上
设定权利负担的行为及其产生的效果不能对抗抵押权人。此外,现代各国民法上的物权变动,一般以交付为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以登记为不
动产物权变动的公示方法。对于动产物权的公示效力主要采用公示对抗要件主义。公示对抗要件主义,是指法定的公示方法仅是物权变动的对抗要件
,而非物权变动法律效果发生的要件,当事人一旦形成物权变动的意思表示,即产生物权变动的法律效果,只是在未依法进行公示前,不能对抗善意
第三人。登记作为物权变动公示方法的一种,其对抗效力是指物权变动仅由当事人之间的债权意思而完成,无需具备一定的形式,但只有经过登记的
物权变动才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效力,在第三人权利与登记权利人的权益发生冲突时,登记权利人的权益优先受法律保护。本案中,抵押车辆属于动
产。根据物权法第180条、第188条规定,以债务人或者第三人有权处分的交通运输工具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
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原告、被告双方书面达成的抵押合同真实、合法、有效,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是否办理登记并不影响抵押权的设
立。需要注意的是,虽然本案中抵押登记不影响抵押权的设立,但未经登记不可以对抗善意第三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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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暖暖的白雪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