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不善可拒还银行贷款?某银行与贾某签订了《个人贷款合同》,合同约定贷款种类为助业POS快贷贷款,期限为12个月。贾某的妻子李某也签署了 相关文件,承诺与贾某承担共同偿还责任。合同签订后,银行依约发放了贷款,但贾某却拖欠原贷款本金及利息。贾某表示,由于自己生意经营不好 ,赔钱了,目前还不上银行的钱。李某则表示主贷款人是贾某,银行应当向贾某追讨。那么贾某经营不利能成为拖欠贷款的理由吗?法院审理:法 院认为,银行与贾某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为有效合同。贾某作为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的期限履行还款义务,应 当承担民事责任。银行要求其归还贷款本金及支付贷款利息的诉讼请求,符合法律规定,法院予以支持。银行要求李某共同承担偿还欠款责任的主张 ,法院认为贾某与李某是夫妻关系,且李某承诺与贾某共同承担该笔贷款的偿还义务,那么李某就应当承担偿还欠款的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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