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0/2 编者按:为方便读者系统化研究相关专题,知产力将会在国庆期间为您奉上关于商业秘密、专利间接侵权、商标恶意注册、电子存证等相关专题的文章、案例和相关教育培训的课程合集。让您研读相关专题更加方便快捷,一步到位。 商业秘密篇(上) 近年来,商业秘密在企业经营中价值的独特性及增益性愈加凸显,日益受到企业的重视与社会的关注。而涉及商业秘密类型的案件频发,也同样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关注。为此,知产力特精选了涉及商业秘密专题的相关文章、案例以及音频课程,以便读者研读。 点击文章标题即可打开阅读。 相关文章 特别策划 | 多维度探析商业秘密构成要跨过“几道坎”摘要: 因商业秘密保护的范围甚广,现行法律对其界定又过于恪守原则,导致实践中对商业秘密的界定显现不少难点。本文尝试基于现有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结合各地高院对商业秘密案件的审理指引,从司法判例的视角,抽象概括出当前对商业秘密认定相对一致性的判断,希望达到进一步明晰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之目的。特别策划|商业秘密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摘要: 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如何确定损害赔偿数额,一直以来都是此类案件审理中的难点。司法实践中,依据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确定赔偿数额的案例较少,多数案件由法院在法定数额内进行自由裁量,长期以来商业秘密侵权案件赔偿数额低位徘徊。因此,依据实际损失和侵权获利确定赔偿数额,理应受到当事人和裁判者的重视。 特别策划|商业秘密构成要件的细化分析摘要: 从定义来看,商业秘密应当包括非公知性、商业价值性、保密性三个基本构成要件,符合该三个基本构成要件的技术信息与经营信息,即可纳入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然而,上述三个基本构成要件并非一个客观存在物,也不存在相应的定量认定标准,在对上述三个构成要件进行定性分析时还会受到技术、经营信息个体差异性等因素的制约。 周末特稿|商业秘密司法保护的困境与路径设计 摘要: 由于商业秘密自身的隐蔽性,导致其有异于“专利权”通过“公开换取保护”的司法制度体系,从而加大了此类案件的审理难度。本文通过对北京法院审理的商业秘密案件的总体情况分析,归纳出具体的审判思路,进而总结出此类案件八个方面的审理困境,并提出具体的解决对策,以期有益于商业秘密司法保护制度的完善与发展。 “商业经营模式”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吗?摘要: 所谓“商业经营模式”,是指商事经营主体在长期经营活动中形成的、较为固定的合作方式、运营状态、运转程序等,是一个由客户价值、企业资源和能力、盈利方式共同构成的立体模式。那么,商业经营模式可以构成“商业秘密”吗? 干货 | 三个维度全面梳理商业秘密案件管辖问题摘要: 商业秘密法律保护的基本前提是厘清商业秘密案件的管辖问题,本文旨在从民事侵权、刑事犯罪、行政执法三个角度,全面梳理商业秘密案件的管辖。 拍案说法 | 侵害客户名单类商业秘密案中主动交易抗辩的审查认定摘要: 在侵害客户名单类商业秘密案件中,原告能否举证直接证明被告实施引诱行为不影响侵权认定,在对被告进行客户主动交易抗辩的审查判断上,应综当综合考虑各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基于高度盖然性的证明标准进行认定。 浅谈药品审批过程中的商业秘密保护摘要: 在药品审批中涉及的主要是药品试验数据相关的技术秘密而非经营信息,本文对药品商业秘密的讨论也就默认为针对技术秘密进行展开。 知产周一谈 | 小议商业秘密纠纷中的侵权抗辩策略摘要: 在商业活动中,很多企业都在研发各种经营方案和关键技术,难免会发生各种商业秘密的纠纷。在面对其他经营者关于商业秘密的侵权指控时,企业要沉着、冷静分析自己取得相关商业秘密的途径是否合法,从而确定正确的抗辩思路。 拍案说法 | 计算机软件商业秘密保护的路径摘要: 认定行为人侵犯商业秘密必须以存在商业秘密为前提,商业秘密的构成应依照法律规定的要件认定而不以约定为依据认定。计算机软件程序可以同时成为著作权法和商业秘密法的保护对象,但著作权法保护软件程序的表达,而商业秘密法保护软件程序的思想等内容。 相关案例 竞争燃藜·河南高院|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的认定规则裁判要旨: 符合“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保密措施”三个要件的客户名单,构成反不正当竞争法中的商业秘密,员工明知企业的相关管理规定及客户名单的非公开性和商业价值,但仍私自与企业客户进行交易,且与竞争对手来往频繁,构成披露、使用、允许他人使用企业经营信息的行为,侵害了企业的商业秘密。 竞争燃藜·沪知法院|商业秘密案中“个人信赖抗辩”的适用条件 裁判要旨: “客户名单”须同时具备“不为公众所知悉”“价值性”“保密措施”三项条件,判断客户名单“不为公众所知悉”性,可从客户的特有性以及获取客户名单的难易程度两个角度分析。 个人信赖抗辩的适用需满足如下两个条件:1、客户是基于与职工个人之间的特殊信赖而与职工所在单位发生交易。2、该职工从原单位离职后,客户系自愿与其或其所属新单位发生交易,该职工不得主动联络客户,将自己在原单位服务的客户撬到自己的新单位。 知产燃藜·浦东法院|披露型侵犯商业秘密罪中权利人损失的认定裁判要旨: 在披露型侵害商业秘密犯罪中,权利人使用商业秘密并有产出收益时,可综合考虑研发成本、实施收益、可得利益及该商业秘密可保持优势的时间来进行评估。当商业秘密未投入使用时,可将研发成本作为认定损失的直接依据。在衡量权利人投入是否可纳入商业秘密的研发成本时,应考虑两方面内容:一是成本是否属于研发行为而产生;二是该成本可否对应于涉及的商业秘密。可结合相关成果的研发过程来判断发生的费用是否属研发成本。 竞争燃藜·北京高院|离职员工另立公司与老东家竞争侵害商业秘密的认定裁判要旨: 在认定经营者的代理商是否属于保持长期稳定交易关系的特定客户时,要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员工因职务行为知悉海关销售产品的实际交易价格、具体设备参数和产品最终用户海关的具体采购需求信息,明知权利人参与采购项目,在尚未达成实际交易之前辞职成立被告公司参与竞争,在客观上利用了所掌握秘密信息在项目中获得了竞争优势并最终成功,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商业秘密。 竞争燃藜·山东高院|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举证责任分配裁判要旨: 鉴定机构的鉴定结果中认为系争技术中部分属于非公知技术,而被控侵权人认为系争技术秘密全为通用技术的,被控侵权人应举证证明系争技术已成为通用技术,否则应承担举证不能的后果。若被控侵权人不能证明其在权利人主张的侵权日期之前已可生产与被控侵权产品相同的产品,可认定其侵害了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权利人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按照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得的利益确定损害赔偿额。 相关课程 摘要: 本篇课程将由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知识产权室主任曾德国教授与我们分享商业秘密案件司法鉴定。 扫描上方图片中二维码,即可限时免费收听该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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