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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为方便读者系统化研究相关专题,知产力将会在国庆期间为您奉上关于商业秘密、专利间接侵权、商标恶意注册、电子存证等相关专题的文章、案例和相关教育培训的课程合集。让您研读相关专题更加方便快捷,一步到位。 商业秘密篇(下) 近年来,商业秘密在企业经营中价值的独特性及增益性愈加凸显,日益受到企业的重视与社会的关注。而涉及商业秘密类型的案件频发,也同样引起了业内人士的关注。为此,知产力特精选了涉及商业秘密专题的相关文章、案例以及音频课程,以便读者研读。 点击文章标题即可打开阅读。 相关文章 拍案说法 | 侵犯商业秘密罪中将交易金额认定为权利人损失数额的情形摘要: 商业秘密犯罪中,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五十万元以上损失是构成商业秘密犯罪的必要条件。其中,损失数额是确定罪与非罪的关键因素。在行为人通过向特定主体披露商业秘密谋取利益,且双方就商业秘密的披露具有约定的交易金额时,如果行为人已经向特定主体披露了该商业秘密,既使其尚未获得约定的交易价款,通常情况下也可将该交易金额认定为权利人的损失数额。拍案说法 | 教案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构成要件摘要: 教案的实用性,经济价值性不言而喻,若教案的内容不属于公众所知悉范围,权利人也对此采取了合理有效保密措施的,可以作为商业秘密中的经营信息保护。但本案原告主张的教案部分内容属于公有领域范围,原告对其余内容也未能采取合理有效的保密措施,导致其教案内容已被公开,故不符合作为商业秘密保护的构成要件。 苏法视野 | 侵犯商业秘密犯罪案件的证据审查标准摘要: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刑事案件认定案件事实,必须以证据为根据,刑事案件定罪量刑的证据应当确实充分,且案件认定事实已经排除合理怀疑。在侵犯商业秘密刑事案件审理中,要注意审查技术鉴定材料的来源以及是否客观真实反映权利人的技术信息,对于营业利润的鉴定意见,要注意审查相关产品的成本、市场价格等基础性财务数据是否客观准确。 汤茂仁专栏 | 不当披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行为的理解 摘要: 不当披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情形可能发生于不当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后续披露或使用,或者虽然正当获取但未经授权而披露或使用,或者是违反保密义务而披露或使用等多种情形。披露可以与使用共存,也可以独立存在。 汤茂仁专栏 | 确定我国商业秘密归属的原则摘要: 目前,我国尚无专门的商业秘密法和有关商业秘密归属的专门性法律规范。司法实践主要参照适用《专利法》《合同法》关于技术合同的规定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技术合同案件的司法解释规定的内容以及相关法律原则、精神。最近国务院法制办发布的《职务发明条例草案(送审稿)》虽然并不适用于商业秘密,但其精神并未超出上述法律规范。本文拟对我国现有法律规范进行评价与分析,对我国商业秘密归属的相关法律问题加以探讨和研究。 汤茂仁专栏 | 以不正当手段获取他人商业秘密的认定摘要: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1款第(一)项规定,“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的手段之一。侵害商业秘密属于一种不正当竞争的手段和行为。因此,根据目的解释规则和体系解释规则,凡是以违背自愿、平等、公平、诚实信用原则和公认的商业道德的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均属于侵害商业秘密的不正当手段。 汤茂仁专栏 | 第三人不当获取、披露或使用他人商业秘密的判定摘要: 关于第三人侵害权利人商业秘密的行为,国内外法律均有规定。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第2款:“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披露他人商业秘密官,视为侵犯商业秘密。”美国《《侵权法重述》(第一次)》第757节c规定,行为人从第三人获得该秘密且注意到这一事实,即其为秘密且该第三人以不正当手段获取该秘密,或该第三人的披露违反其对他人所负义务。《反正当竞争法重述》中也有类似规定。 汤茂仁专栏 | 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标准摘要: 通说认为,商业秘密的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能为权利人带来现实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或竞争优势。有学者认为价值性是指“商业秘密通过现在的或者将来的使用,能够给权利人带来现在的或潜在的经济价值,其最本质的特征是所有人因掌握该商业秘密而具备相对于未掌握该商业秘密的竞争对手的竞争优势。 汤茂仁专栏 |“剩留知识”的使用对商业秘密形成限制摘要: 所谓剩留知识是指非因不正当意图而记忆,雇员在正常工作中长期积累的一般知识、技术和工作经验等。 周末特稿 | “秘密点”里的秘密——中美商业秘密侵权案件秘密点确定实务研究摘要: 秘密点的确定是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双方通常会出现争议的焦点问题,双方通常需要耗费大量的时间来解决这一分歧。本文首先介绍分析尽早确定秘密点的重要性,接着介绍美国法院和ITC(国际贸易委员会)在商业秘密案件中的做法以及给中国企业的在美应诉建议,最后介绍国内法院在商业秘密侵权案件中的做法以及制度完善建议。 相关案例 竞争燃藜·最高法院|法院根据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的变更而作的裁判,是否构成超出诉讼请求的裁判?裁判要旨: 在商业秘密案件审理过程中,应当允许权利人对其商业秘密的内容和范围进行明确和固定,人民法院在此基础上进行的审理和裁判,只要不影响当事人的程序性权利,即不构成超出诉讼请求的裁判。 竞争燃藜·最高法院|商业秘密共有状态下对各共有人保密措施的要求 裁判要旨: 不同的主体形成于不同的时期的技术秘密与经营秘密信息,在诉讼中主张共有的,共有人均有义务根据自己成为权利人的时间提供证据证明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否则应当承担不利的后果。在共同共有的状态下,合理的保密措施还意味着各共有人对该非公知信息均应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只要一个共有人采取了合理的保密措施,就应视为其他共有人采取了合理保密措施的主张不能成立。在主张涉案信息共有之前,如果某一共有人是唯一的权利人时,该主体不论是在主张共有之前还是在主张共有之后,均有义务采取合理的保密措施。 竞争燃藜·武汉中院|客户名单和需求意向构成商业秘密的审核认定裁判要旨: 1、技术开发合同中,知识产权权属条款应作缩限解读,开发成果知识产权权属的认定,应区分基础技术与开发成果,综合考虑技术开发合同的目的、基础技术的知识产权归属、受托方的技术贡献等要素进行判定。2、认定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考量价值性特征及赔偿数额,都应重点考量获取客户名单应当支付对价。判定不当利用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侵权,并不需要被控侵权人经营的产品与权益人的产品完全相同,只需要产品之间具有同质关联关系即可。 裁判要旨: 商业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联络册仅是公共知识点的相关编排,属于公知信息;教案等教学方法虽然具有实用性及经济价值性,但由于当事人未进行合理的保密措施,也不满足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客户名单如仅仅包括客户的基本联系信息,并不属于区别于相关公知信息的特殊客户信息。 竞争燃藜·宁波中院|招聘网站个人简历信息虽不构成商业秘密,但他人擅自复制用于商业用途构成不正当竞争裁判要旨: 招聘网站的个人简历信息虽具有商业价值,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收益、具有实用性,但是可以通过公开渠道获取大部分,故不符合商业秘密的构成要件。但是他人私自将这些信息整体复制用于自己经营的同类网站,减损了权利人的商业机会,同时违背了诚实守信的商业道德,构成不正当竞争。 ![]() 相关课程 摘要: 本篇课程将由西南政法大学司法鉴定中心知识产权室主任曾德国教授与我们分享商业秘密案件司法鉴定。 扫描上方图片中二维码,即可限时免费收听该课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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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自: 913_summer > 《知识产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