问题: 新疆国税解答: 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538号)第二条第四款规定:“纳税人销售或者进口下列货物,税率为13%:4.饲料、化肥、农药、农机、农膜;”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增值税专用发票使用规定》的通知(国税发〔2006〕156号)第十条 一般纳税人销售货物或者提供应税劳务,应向购买方开具专用发票。 销售免税货物不得开具专用发票,法律、法规及国家税务总局另有规定的除外。 二 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若干农业生产资料征免增值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1〕113号)规定:“一、下列货物免征增值税:4.批发和零售的种子、种苗、化肥、农药、农机。” 三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8年第538号第十六条纳税人兼营免税、减税项目的,应当分别核算免税、减税项目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销售额的,不得免税、减税。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增值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令第50号 第二十六条 一般纳税人兼营免税项目或者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而无法划分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的,按下列公式计算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 不得抵扣的进项税额=当月无法划分的全部进项税额×当月免税项目销售额、非增值税应税劳务营业额合计÷当月全部销售额、营业额合计。 四 是否需要备案,建议您向您所在地的主管税务机关进行咨询。 因此,请您比照上述文件规定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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