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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草业协会(筹备)章程

 草原丝路 2018-10-06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协会的名称: 内蒙古草业协会。

第二条 本协会是由从事草产业及相关行业的生产、贸易、教学科研、技术推广、管理等企业、单位和个人发起自愿结成的地方性草产业行业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协会宗旨: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促进内蒙古牧草产业健康发展,整合行业资源、发布行业信息、开展行业活动、规范行业行为、维护行业利益、推动行业发展。协调草牧业产业链上各方利益均衡,维护保障内蒙古牧草种植、贸易商正当的经济利益,在行业中发挥服务、管理、协调、自律、监督、维权、咨询、指导等作用。

第四条 本协会接受内蒙古民政厅民间组织管理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协会住所:内蒙古呼和浩特市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协会业务范围

(一)调查研究相关行业的发展动态和趋势,建立协会的专业信息平台,下设不同功能版块服务协会会员(包括但不限于促进国内外产业技术合作,技术信息的交流与协调、各地产量公示,各地上车价与质量评级,物流,牧草产业链相关信息)

(二)规范协会成员的商业行为,制定协会的牧草产品标准、技术操作标准;

(二)协助政府进行行业管理,制定行业指导价格,参与行业法律、法规、标准的制修订和宣传贯彻工作;

(三)协调会员与会员、行业、政府之间的关系;组织推动企业和行业间的技术、经济合作、和谐发展;
(四)反映会员与行业诉求,及时掌握和解决行业的重点、难点、焦点问题,维护会员与行业的合法权益;
(五)建立行业自律机制,营造行业内部公平竞争的良好环境,维护行业整体利益;
(六)根据市场发展需要,组织开展博览会、展览会 、交易会、发展大会、论坛、研讨会、学术讲座等行业活动,构建行业交流、合作、宣传、推广平台;
(七)组织会员企业与上、下游客户的对接;
(八)通过协会建立与其他地区协会接触,在能加深交流和互信的情况下,做信息和数据的交换,其中包括产品质量检验机构的共同认可等。

(九)依照有关规定,经批准开展行业、从业者评优、评比、奖励工作;

(十)推进民间公益事业的发展,组织开展行业公益活动,以及符合协会宗旨的其它工作。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协会的会员种类: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

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协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协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协会的意愿;

(三)正式会员:牧草业持续经营一年以上,中国境内法人实体单位,主要是中国的牧草栽培商、生产商、贸易商,牧草产业链成员;按时交纳会费。会员有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四)特约会员:与牧草行业密切相关的专家,经一位会员据实提名,三分之二会员投票通过后,可以按特约会员身份入会。特约会员可参与议事,没有表决权。

(五)执行本协议决议,自愿履行会员义务。

第九条 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见附件)和营业执照;

(二)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以下权利:

(一)本协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和表决权;

(二)参加本协会的活动(贸易洽谈会、博览会、展示会、展销会、研讨会);

(三)获得本协会服务优先权(各种活动和刊物上发布信息、刊登广告、参加展示的优惠政策);

(四)对本协会工作的批评建议权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以下义务:

(一)遵守协会章程及管理规定,执行协会决议;

(二)维护本协会合法权益;

(三)完成本协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缴纳会费;

(五)向本协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协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协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协会的最高权利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制定并修改会费标准;

(五)决定终止事宜;

(六)决定其它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2 /3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5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团体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十八条 理事会理事由民主选举产生,按民主决策原则进行工作,实行民主监督。过渡期内协会创始会员为理事会理事,理事会理事负责会员身份认定。

第十九条 理事会理事名额分组按比例分配,理事会临时设立理事30名,其中自治区12盟市各出一位代表;按苜蓿干草,青贮牧草,草业供应链,燕麦与天然青干草四个组,各出三位代表;有牧草业务的养殖企业六位代表(牛、羊、马、鹿、兔、驼)。选举理事会成员按组推选,每个会员单位投一票,经过三轮筛选,各组票数降序排列,入选者成为理事会理事。由理事会选举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可以在理事会理事之外推举)。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选举和罢免常务理事;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和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协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其它重大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其他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协会日常运行常设机构,设秘书长一人、副秘书长一人。

第二十四条 设主任一名,副主任若干名,专家若干名,形成专家库,专家库成员由理事会确定。专家工作以日为补贴单位进行计算,依据理事会下发标准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协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协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四)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五)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5年,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协会会长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代表本团体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如因特殊情况,经会长委托,理事会同意,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后,可以由副会长或秘书长担任法定代表人。本团体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八条 本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第二十九条 本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它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本协会经费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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