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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大诉讼法期间起算之比较
2018-10-07 | 阅:  转:  |  分享 
  
三大诉讼法期间起算之比较





我国诉讼制度形成了三类基本的诉讼法,即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和行政诉讼法。在三大诉讼法中,期间的起算方法不尽相同。在司法实践中,期间的起算方法容易混淆,也是办案人员经常出错的地方,因此很有必要进行比较,找出共同点和差异处。?

一、刑事诉讼法中的期间起算

刑事诉讼法中的期间,是指公安司法机关和诉讼参与人完成某项刑事诉讼行为必须遵守的法定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规定:“期间以时、日、月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算在期间以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半个月一律按十五日计算。”?

因此,我国刑事诉讼的期间以时、日、月为计算单位。以时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下一时起算,期间开始的时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它的期满以法定期间时数的最后一时完了为止。以日为计算单位的期间,从期间开始的次日起算,期间开始的日不计算在期间以内。它的期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完了为止。以月为计算单位的期间,最高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五条对此作出了明确规定,“以月计算的期限,自本月某日至下月同日为一个月。期限起算日为本月最后一日的,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下月同日不存在的,自本月某日至下月最后一日为一个月。”?

比如:以时为计算单位的例子,7时是开始时,法定期间是12个小时,那么,应该从期间开始的下一时8时起算12个小时,期满以期间时数的最后一时20时为止。以日为计算单位的例子,2016年7月1日是开始日,法定期间是7日,那么,应该从期间开始的次日7月2日起算7日,期满以法定期间日数的最后一日7月8日为止。以月为计算单位的例子,2016年1月31日是开始计算时间,法定期间是1个月,那么,应该从2016年1月31日至2016年2月31日,但是2016年2月31日不存在,2月份最后一日是2月29日。因此,应该从2016年1月31日至2016年2月29日为止。?

二、民事诉讼法中的期间起算

民事诉讼法中的期间,是指法院、诉讼参与人进行和完成某种诉讼行为应遵守的时间。?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规定:“期间包括法定期间和人民法院指定的期间。期间以时、日、月、年计算。期间开始的时和日,不计算在期间内。”《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二十五条规定:“依照民事诉讼法第八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

因此,民事诉讼法中的期间计算单位:以时、日、月、年计算。计算方法:民事诉讼中以时起算的期间从次时起算,以日、月、年计算的期间从次日起算。民事诉讼法中,以时、日为计算单位的起算方法与刑事诉讼法相同,以月、年为计算单位的起算方法与刑事诉讼法存在差异。?

比如:以月为计算单位的例子,2016年1月31日是开始计算时间,法定期间是1个月,那么,应该从次日2016年2月1日开始起算1个月,至2016年3月1日为止。以年为计算单位的例子,2015年7月22日是开始计算时间,法定期间是1年,那么,应该从次日2015年7月23日开始起算1年,至2016年7月22日为止。?

三、行政诉讼法中的期间起算

由于行政诉讼在诸多方面与民事诉讼接近,在若干原则和制度方面都存在着共同和相同之处,而在立法层面上民事诉讼法较之行政诉讼法更为翔实细致,本着立法经济和便宜的原则,相关规定一直都进行了参照适用。?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在第十章附则第一百零一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关于期间、送达、财产保全、开庭审理、调解、中止诉讼、终结诉讼、简易程序、执行等,以及人民检察院对行政案件受理、审理、裁判、执行的监督,本法没有规定的,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关于期间也没有作出规定。?

因此,在行政诉讼中,关于期间的起算方法直接参照适用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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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系暖暖的白雪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