配色: 字号:
他人垫付酬劳能否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责
2018-10-07 | 阅:  转:  |  分享 
  
他人垫付酬劳能否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责【案情】?刘某于2017年12月份包了某工程的部分施工工程,后聘用多名民工入场施工。工程完工后,刘
某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民工工资14万余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刘某支付拖欠的民工工资,刘某却于当晚逃匿。后工程总承包商代刘某垫付
了民工工资14万余元。?【分歧】?关于本案是否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存在两种不同意见:?第一种意见认为,不应以
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理由如下:工程总承包商已经代刘某垫付了民工工资14万余元,影响得到消除,不应再追究刘某的刑事
责任。?第二种意见认为,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理由如下:刘某拒不支付民工工资14万余元,数额较大,且在政府有
关部门责令其支付后逃匿,应当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其刑事责任。?【管析】?笔者同意第二种意见,主要理由如下:?首先,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条之一关于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的规定,以转移财产、逃匿等方法逃避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或者有能力支付而不支付
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数额较大,经政府有关部门责令支付仍不支付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造成严重后果的,处三年
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其次,在本案中,刘某以工程亏损为由拖欠民工工资14万余元,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责令其支付拖欠的民
工工资后,刘某当晚逃匿,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最后,刘某逃匿后,工程总承包商代刘某垫付了民工工资14万余元,其清偿拖欠
民工工资的行为属于为刘某垫付,这一行为虽然消减了拖欠行为的社会危害性,但并不能免除刘某应当支付劳动报酬的责任。?综上,虽然工程总承
包商代刘某垫付了民工工资14万余元,但仍应以拒不支付劳动报酬罪追究刘某的刑事责任。?(作者单位:江西省乐安县人民法院)
献花(0)
+1
(本文系暖暖的白雪首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