适用简易程序案件的举证期限由人民法院确定,也可以由当事人协商一致并经法院准许, 举证期限 但不得超过15日。 审理方式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 审理期限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行政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45日内审结。 人民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裁定转为普通程序;审限连续计 程序转化 算、 二审程序 再审程序 《行诉解释》 第一百二十条人民法院审理再审案件应当围绕再审请求和被诉行政行为合法性进行。 当事人的再审请求超出原审诉讼请求,符合另案诉讼条件的,告知当事人可以另行起诉。 被申请人及原审其他当事人在庭审辩论结束前提出的再审请求,符合本解释规定的申请 期限的,人民法院应当一并审理。 人民法院经再审,发现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 他人合法权益的,应当一并审理。 第一百二十一条再审审理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一)再审申请人在再审期间撤回再审请求,人民法院准许的; (二)再审申请人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 按撤回再审请求处理的; (三)人民检察院撤回抗诉的; (四)其他应当终结再审程序的情形。 因人民检察院提出抗诉裁定再审的案件,申请抗诉的当事人有前款规定的情形,且不损 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或者他人合法权益的,人民法院裁定终结再审程序。 再审程序终结后,人民法院裁定中止执行的原生效判决自动恢复执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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