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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抢民女,也可脱罪!附耳过来,你这么说……

 昵称nNk4T 2018-10-08


正在和崔永元打嘴官司的作家刘震云,早年的一部作品《我叫刘跃进》,后来还被改编成电影,中间有这么一个桥段——


刘跃进在公共场所,四顾无人,解开裤子准备小便,被巡逻的警察抓到,警察大喝一声:“干啥?”刘跃进吓得赶紧装进去,说:“不干啥,我自己的,掏出来看看,不行吗?”


老枉不是拿这么猥琐的事情寻开心,而是想借此讨论一个严肃的法律问题——行为犯和结果犯。假设随地大小便构成犯罪的话,“掏出来看看”虽然有一定的行为,但尚没有发生小便的结果,不够罪!


如果为严厉打击随地小便,立法上还有一个技巧,就是把结果犯变成行为犯,比如可以这样规定——以小便为目的,而实施“掏出来”的行为,犯罪既遂。


但“以…为目的”,往往带有很大的主观性,全凭当事人的口供。刘跃进就很会钻法律漏洞,我虽然实施了“掏出来”的行为,但我的目的是“看看”,你能奈我何?


古装剧的衙内们似乎都有一个癖好——强抢民女。话说回来了,作为一个正常男人,谁还没有一点见色起意的小心思,大多数人都不是柳下惠,不是不想,而是不敢,这在古代可是重罪!




但,放在当下会怎样,我们先来看一篇楚天都市报的报道——刘某路遇美女,两次上前搭讪被拒,欲行“强抢民女”的桥段,强行拖入车内带走,被美女逃脱后报警。


结果怎么样?“涉嫌寻衅滋事的刘某被行政拘留。”行政拘留?对,行政拘留,不够罪!


你看,高衙内强抢林娘子,也就是行政拘留的事情,林冲仗着自己是八十万禁军教头,闹出那么大动静,是不是有点过了?呵呵。


稍有点法律常识的人都知道,偷、抢别人的钱包,只要脱离了事主的控制,就构成了盗窃罪或抢劫罪既遂,但如果抢别人的小孩,则可能不构成犯罪。


因为“抢小孩”是一种客观行为,不管是绑架罪、拐卖罪、拐骗罪,都要与其主观动机相结合才能认定。绑架罪要以勒索钱财为目的,拐卖罪要以出卖为目的,拐骗罪要以自己养为目的。


前几天那个误认为是自己孙子,光天化日之下抢小孩的老太太,就是被行政拘留五日。如果老太太并没有这样一个儿媳不让见的孙子,就没办法脱罪了吗?


有,可以这样说:“我不卖、不养、不勒索,我就是看这个小孩特可爱,想抢过来玩一会。”请问,怎么办?连刘跃进这个目不识丁的文盲,都知道说“掏出来看看”,那些拐卖孩子的罪犯,就不会说“抢过来玩玩”?




南怀谨在一篇《人贩子:没有我拐不走的孩子!》中写道——没有失去过的人无法理解他们的悲伤、惶恐和巨大的负罪感,没有人知道他们会在梦到血腥场面的时候突然吓醒。更无法理解失去孩子的他们从幸福快乐变得毫无生机,生活已是一汪死水……


网上有这么一个段子——某人入室盗窃刚进屋,女主人回来了,他躲到床下,还是被发现,遂暴力抗拒抓捕出逃,被抓。该情形依法应定入室抢劫,至少判十年。后来请来一个学法律的好朋友,分别给他讲了盗窃罪、抢劫罪、强奸罪的定罪及量刑,他改了口供,称当时入室最想强奸,最后以强奸未遂,判了三年,因为强奸罪与入不入室无关。再后来这小子又找到某刑法博士,博士告诉他,当初你应该这样讲,当你想强奸时,发现该女奇丑无比,便逃跑,最后就可以被认定强奸中止,因无损害后果而免罚。再后来他找了一个刑法学博士后,博士后教他这样说:他看上了这家男主人,想强暴他,结果女主人先回来了。因为刑法没有规定强奸男人属于犯罪,这小子被无罪释放……


你看,刑法就是这样被“主观动机”给玩坏了!


强抢民女可能无罪,只要对“主观动机”辩解得光鲜,比如可以说:她是我的女神,我抢回来,啥都不干,就供着。


盗抢妇女、儿童事件性质太恶劣了,它比其他盗抢犯罪更容易引起人们的恐慌,是任何一个法治社会都不能容许的。过分考究犯罪的目的,反而成了犯罪分子脱罪的借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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