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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典案例分析——非法证据排除规则

 eln 2018-10-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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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日清晨,洒水车司机李某在马路上发现一人倒在路边,遂报警。警方出警后发现这是一起交通肇事案,肇事车辆已经逃逸


事故现场发现除了被害人的尸体外,还有一辆被害人骑的摩托车,尸体不远处有汽车急刹车留下的痕迹。



警方经初步侦查,发现被害人手腕上的手表已被摔坏,时针指在5点50分。警方走访调查发现目击证人张某,张某表示事故发生时,她距离事故现场50米左右目击一辆解放牌大卡车撞倒被害人后逃离而去。事故现场距某公路收费站约5公里。


法医鉴定得出结论:被害人系被汽车撞击而死。


警方掉出收费站监控显示:5时45分左右曾有辆解放牌大卡车经过,侦查人员查找到车辆所属公司,发现该车辆上有一处漆皮新脱落的痕迹。经询问公司工作人员得知,司机杨某曾于事故发生的那天早上回到公司,下车后脸上神色慌张。出车登记表证明司机杨某早上6点10分回到公司。


侦查人员询问司机杨某和同车的赵某,两人均否认当天早上发生过交通事故。审讯人员将杨某提到公安局办公基地后,对其实施了捆绑、吊打、电击等行为,3天3夜不许吃饭,不许睡觉,只给少许水喝。最终,杨某按照审讯人员的意思交代了交通肇事的事实。在此期间,侦查人员还对某的车内以及住处等进行了搜查,提取了某的车上的血迹等,并未出示搜查证。


问题1:


本案哪些行为收集的证据属于非法证据?哪些证据应予以排除?


答案:

属于非法证据的包括司机某的有罪供述。某的供述属于非法言词证据,应当排除。


某的车上的血迹等系非法获得的物证,但不足以认定为影响公正审判或者证据来源不能确定,不需要排除。

根据《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采取殴打、违法使用戒具等暴力方法或者变相肉刑的恶劣手段,使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遭受难以忍受的痛苦而违背意愿作出的供述,应当予以排除。



关联知识


1.对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排除:

(1)刑讯+痛苦;

(2)威胁+痛苦;

(3)限制自由;

(4)重复供述。


2.对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的排除:暴力、威胁、限制自由


3.对物证、书证的排除:

(1)违反法定程序

(2)严重影响公正

(3)不能补正解释。 



问题2:

结合本案,简述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完善过程,阐明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诉讼价值。


答案:

完善过程


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是指对于刑事诉讼中侦查机关违法取得的证据,通过否认其指认被告有罪的证据能力,从而阻止侦查机关从自己的违法行为中获得利益。


我国非法证据排除规则起步虽晚,但发展迅速,影响巨大。

1979年刑事诉讼法明确规定:“严禁刑讯逼供和以威胁、引诱、欺骗以及其他非法方法收集证据。”但该法条并未明确规定上述非法证据应当排除。


2010年,最高法、最高检等部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两个证据规定”),初步确立了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证明标准、证明责任等,并将特殊的物证、书证纳入排除的范围之中。


2012年《刑事诉讼法》修改以后,吸收了上述两规定的主要内容并进一步明确。在随后相应修订的相关司法解释中,都明确、详细地增加了排除非法证据的内容。


2017年6月27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关于办理刑事案件严格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对排除非法证据作出详细和具体的规定。




诉讼价值



毫无疑问,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确立具有重要的价值。


1.体现了程序正义。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最凸显的价值在于其追求程序正义的努力。该规则的存在是为了保障刑事诉讼中当事人或者诉讼参与人的相关权利不受非法侵犯,或者在权利受到侵犯时有权获得救济。通过该规则,能够体现刑事诉讼程序的公正性。


2.制约了僭越权力及滥用权力的情况。通过对违法取证行为的制裁,以预防未来的违法取证行为,并以此促使有关机关依法进行刑事诉讼,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权利。


3.发现案件真实。非法证据本身不可避免的具有虚假的可能性,通过排除非法证据,也排除了虚假证据对案件真实认识的干扰,有利于准确地认定案件事实,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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